1、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事项,适用本办法。采用模拟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过程适用本办法。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市审批部门
2、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第七条对实施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一)需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列明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三)审批通过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
3、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通过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审批通过的条件;(五)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
4、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第十条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推送到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三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5、,一经查实,可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第十五条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市审批部门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