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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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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docx

    1、各地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各地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各地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

    2、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

    3、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根据浙委办200

    4、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5、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

    6、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

    7、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

    8、、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

    9、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

    10、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11、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正副省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1

    12、00元。市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

    13、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

    14、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

    15、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

    16、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

    17、定,并报省局备案,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

    18、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

    19、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

    20、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

    21、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2、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23、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暂定2000元、县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

    24、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

    25、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

    26、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十八、海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琼国税发1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据实列支,但

    27、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琼财税780号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福建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革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

    29、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30、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尠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

    31、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尠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7 年 11 月 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十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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