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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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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_精品文档.doc

    1、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设 计 规 范GB 50156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第一节 库址选择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三节 油罐区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第六节 消防设施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第八节 电气装置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第二节 总平面布属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第四节 油罐第五节 管 线第六节 消防措施第七节 给水排水第八节 电气设置第九节 采暖通风附录一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附录二 名词解释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

    2、油站的设计,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小

    3、型石油库第一节 库址选择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 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表215 注: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

    4、、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 乙类油品的储罐, 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表216 注: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 的规定。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

    5、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注: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 的卧式罐,可减少50。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铁路卸油作业线与没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6、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

    7、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

    8、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第三节 油罐区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 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

    9、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第

    10、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 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 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

    11、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 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 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 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 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 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12、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表255 注: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

    13、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第六节 消防设施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 生活给水管适合并设置。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 能供50m3水的水源。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

    14、不设消防用水。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五、半固定、

    15、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第2612条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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