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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信息化局六五普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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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信息化局六五普法制度.docx

    1、经济和信息化局六五普法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局“六五”普法规章制度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三、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四、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六、普法骨干法律培训制度七、普法联络员工作规则八、普法考试制度九、普法阵地建设管理规定十、普法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依法治理过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和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理论学

    2、习中心组要按照普法规划部署要求,把法律知识纳入学习计划,定期组织集体学法,重点学习本行业通用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学法实效。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的安排意见,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编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做好集体学法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纲要性文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基本法律;(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五)廉洁从政、从严治政

    3、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六)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可以采取通读法律条文,聘请专家辅导,收看专题法制讲座录像、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学法的质量,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水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应当执行考勤登记、记录笔记以及定期交流等各项学习制度。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集体学法活动每年应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全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必须讲求实效,紧扣依法行政、依法治河的实际与发展

    4、需求。第三条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的重点内容为:(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纲要性文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基本法律;(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五)廉洁从政、从严治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六)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参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的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制讲座的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参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的人员范围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对上级单位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严格按照活动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参加。第五条 开展领导干部法制

    5、讲座活动可以采取聘请知名法学教授或者资深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授课、集中收看专题法制讲座音像资料等多种形式。鼓励各单位创新形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的实效性。第六条 抓住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普法宣传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活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应当执行考勤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不得少于两次。第七条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由本单位的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项业务法律法规的法制讲座活动可以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严肃考核纪律,进一步增强干部职

    6、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形成崇尚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贯彻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法律培训与本单位(部门)的依法管理实践紧密结合。第三条 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水利法律法规及山东黄河配套水法规;(三)与履行本岗位职责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四)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法律法规;(五)社会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第四条 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第五条 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是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干部职工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

    7、应当不少于40学时,“学法周”期间干部职工每天集中学法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小时。普法办公室认真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制讲座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学法成效。鼓励各单位(部门)立足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专题辅导和自学活动。第六条 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讲究绩效的原则,具体考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大以考促学力度,检验法律培训成效。第七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完善干部职工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应当包括被考核人基本信息、年度应学法律法规、已学法律法规、参加法律培训情况、法律考试成绩、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同级普法

    8、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等内容。普法办公室认真登记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第八条 干部职工出现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该年度法律培训考核为不合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水利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和接受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新聘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水利经营管理前,应当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

    9、人员的日常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适应依法从事水利经营管理的发展要求,实行个人自学与参加法律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四)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五条 企业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年度计划并狠

    10、抓落实。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及经营管理骨干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第六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的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由同级企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宣传贯彻水法规以及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表现突出,坚持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二)在规范水利经营行为以及依法维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普法骨干法律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普法队伍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普法骨干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全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普法骨干是指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其聘任的普法联络员,加强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其从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第三条

    11、 普法办公室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普法骨干轮训一遍。积极参加上级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普法骨干重点培训班。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形式以集中学习为主,也可以采取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法规知识考试以及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条 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的水利、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三)普法依法治理理论与实务;(四)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普法骨干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立足本职岗位要求,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普法办公室要认真编制普法骨干年度法律培

    12、训计划,明确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并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任务。第七条 对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并在普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普法骨干,要在上级表彰普法工作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推荐。普法联络员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普法联络员是协助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落实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具体责任人,在同级普法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工作由同级普法办公室负责。第四条 普法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13、三)熟悉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上级或所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四)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五条 各级普法办公室应当在同级机关各部门中分别配置1名普法联络员;在直属单位中至少分别配置1名普法联络员。普法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普法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普法联络员队伍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普法工作需要或者因人员变动确需调整的,各级普法办公室可以对所选任的普法联络员进行调整。第七条 普法联络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学习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二)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参加上级和

    14、本单位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制讲座等集中学法活动;(三)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按要求完成确定的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四)及时反馈普法任务落实情况,提供本单位(部门)普法工作信息,反映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五)规范整理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个人普法考核档案,全面、准确记录自学和参加集中学法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所在单位的普法办公室。第八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普法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落实各项普法任务,确保普法工作扎实开展。第九条 本单位(部门)在表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时,应当优先考虑普法联络员。第十条 为进一步壮大普法宣传力量,各级普法办公室可以

    15、面向辖区内的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和沿黄村庄选聘系统外普法联络员。普法考试制度第一条 为推动普法考试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检验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成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普法考试,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普法考试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普法办公室在编制年度普法计划中应当做出具体安排。第四条 普法考试工作由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 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鼓励单位职工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或者竞赛活动。第五条 普法办公室根

    16、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普法考试。参加普法考试的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干部职工。第六条 普法考试的内容为单位年度普法计划中确定的需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试题类型采取填空、选择、判断、问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形式。第七条 普法考试采取纸质试卷考试形式进行。普法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具体方式由普法考试主办单位(部门)确定。对普法考试的缺考人员,普法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补考。第八条 普法考试试卷由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批阅,考试成绩记入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考试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普法办公室。普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法档案管理,全面提升普法各

    17、项基础工作的整体水平,完整准确地反映、记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及成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法档案是指在开展普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等,主要包括文字档案和声像档案。第三条 文字档案主要由全面反映普法工作动态、工作进程、工作成效的各类文件材料构成。声像档案则由开展普法活动形成的各类图片、音像资料构成。第四条 普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类(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联络员管理情况); (二)普法基础工作类(普法学习宣传材料、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普法简报、普法骨干培训情况); (三)普法制度建设类(普法规章制度建设

    18、及贯彻实施情况); (四)集中宣传活动类(“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以及专题普法宣传工作部署、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等相关资料); (五)日常普法活动类(干部职工学法、普法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等相关资料); (六)法治文化建设类(开展法治文化创建及取得法治文化建设成果等情况); (七)普法成效类(政策法规建设及政研成果、水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政务公开、防汛、规划计划、水量调度、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财务管理、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管理、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普法依法治理情况、成效以及法律服务、依法经营取得的成效等); (八)普法考核验收

    19、类(普法督导检查以及普法考核验收等形成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普法档案归集要坚持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凡是与普法工作有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都要收录其中,并创新形式载体,努力实现普法档案覆盖面广、门类齐全、内容完整的工作目标。第六条 普法档案整理要坚持分类科学、便于保存与利用的原则,着力提升普法档案工作的层次与水平。根据上级普法规划要求,县局不低于20个卷,且必须配备专用文件橱和档案盒予以保存。 第七条 普法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要注重加强与系统内外普法档案工作的交流与沟通,广开思路,创新思维,不断汲取其他行业普法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为全方位展示普法工作成效提供翔实的资料,努力把普法档

    20、案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地掌握普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促进普法信息广泛交流沟通,推动全局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是贯彻实施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必须做到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和报送及时。第三条 普法情况统计实行年报与专项集中普法活动情况单独填报相结合的制度。全年普法工作情况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情况应当分别统计,随同年度普法工作总结一并上报。“中国水周”宣传情况统计表与活动总结一并上报。普法情况统计表的格式文本,由省局普法办公室制定。其他专项集中普法活动情况的

    21、统计与报送工作,按照省、市局普法办公室的要求办理。第四条 普法情况统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普法宣传投入人力以及领导干部参加宣传情况;(二)出动普法宣传小分队、宣传车辆,制作发放宣传材料,购买或录制普法教材及音像资料的情况;(三)设立普法咨询站,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书写或刷新标语的情况;(四)新建普法固定阵地设施,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在报刊杂志刊登文章,通过网络发表信息,发送手机短信的情况;(五)法治文化建设成效情况;(六)举办普法培训班、组织法制讲座、开展普法考试或竞赛活动的情况;(七)普法资金投入,普法宣传范围以及受教育人数的情况。普法办公室根据自身普法工作实际,可以增加普

    22、法情况统计的内容。第五条普法信息实行每季度编发普法简报制度。每季度普法简报,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至市局普法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本录入本单位黄河网络系统。第六条 纳入普法简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普法工作安排部署、调研交流、督导检查与考核、表彰奖励以及组织机构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二)黄河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培训、辅导讲座以及考试考核的信息;(三)面向沿黄地区及干部群众单独或者联合普及宣传法律知识的各类活动信息;(四)普法阵地建设管理,法治文化建设以及法治创建等方面的活动信息;(五)立法、政策法制研究、水行政执法等依法治理的信息;(六)依法开展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各项工作的信息;(七)其他与黄河普法相关的信息。第七条 普法办公室编印的普法简报,应当做到版式统一、编排合理、装订规范。第八条 普法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从事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的人员,应当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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