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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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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讲座.docx

    1、国际经济法讲座国际经济法劭景春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

    2、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关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

    3、,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

    4、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

    5、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

    6、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

    7、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8、通则(INCOTERMS 2000)。 (一)国际贸易惯例2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9、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2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

    10、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

    11、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

    12、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 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买方从这时(EXW)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13、、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交货:1.货物的实际交付;2.单证的实际交付; 收货:1.接收(受)货物;2.领受货物; (二)F组术语 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即FCA、FAS和FOB,分别述之如下: l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lFCA(货交承运人)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

    14、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

    15、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2. 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

    16、改之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分别述之如下: l

    17、CFR(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I

    18、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3CPT(运费付至) 技术语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运费付至

    19、(指定目的地)。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DCP。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4.CIP

    20、(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该术语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四)D组术语 D组术语中共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分别述之如下:

    21、 1DAF(边境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

    22、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EXS。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应当注意的是,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3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 na

    23、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为EXQ。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办理进口清关,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 该术语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三。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 DDU(未完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24、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在先前的任何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无此术语。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25、: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 2.要注意如何正确使用术语:特别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限制及与术语的搭配使用。 3.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 4.保险问题CI

    26、F、CIP。 三、其他文件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具体规定了CIF术语所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6类贸易术语作了规定,这6类贸易术语分别是: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由于产地的具体情况不同,该术语可具体分为:EX FACTORY工厂交货;EX MILL制造厂交货;EX MINE矿山交货;EX PLANTATION农场交货; EX WAREHOUSE仓库交货;等等。

    27、 (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 在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FOB术语共分为6种,兹分列如下: (1)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2)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R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3)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

    28、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4)FOB (named inland point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6)FOB (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应当提出:第一,在以上6种FOB术语中,只有第5种,即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术语的意义一样的。第二,其他5种FOB术语均为内陆运输工具交货,这里的“运输工具”包括火车

    29、、汽车、驳船、拖船、飞机等其他内陆运输工具。 3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AS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 4C&F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5CIF成本加保险、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 6EX DOCK进口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进口港)”。 1980

    3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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