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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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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docx

    1、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来源:中国公证协会 作者:2009-03-17(2004 年8 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通过)第 1 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 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 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 2 条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

    2、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 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 3 条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第 4 条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 的公证机构受理。第 5 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 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第 6 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

    3、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 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 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 除外。第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

    4、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 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 状;(3)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第九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 2 人共同 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 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

    5、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 托。第十1 条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 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 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 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 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 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 方式保全。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 业人员采用技术

    6、手段进行的,公证人员应当审查专业人员的身份和 相应的资格,告知其操作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并对保全过程予 以证明。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 员以照相、录像、录音、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方式形成的证据, 应当由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或者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 封存。当事人申请以下列视听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可 以受理:(1)以照相、录像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营业场所)对财产、 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2)以录像、录音方式对其与他人的谈话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的。第十 2 条 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 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

    7、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 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 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 录,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证人员可以酌情 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公证人员在证人作出证言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 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并将告知内容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和所保 全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申请保全若干证人的证言,公证机构应当分别办理。保全危重病人的证言,应当由医疗机构证明其精神状况并可以 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保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应当审查其年龄、智力或

    8、者保全 时的精神状况,并有其监护人在场,监护人应当在询问笔录和所保 全的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书中可以载明:“本公证书仅证明证人证 言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 XXX 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保全当事人陈述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第十 3 条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 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包括送达代理人,下同)的名称;(2)受送达人的名称;(3)送达文书的名称;(4)送达的地点;(5)送达的方式;(6)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归档保 存;采用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应当将数据电文的纸质载

    9、体归档保 存。保全送达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送达,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送达 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公证人员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下列内容:(1)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受送达人发生错误的风险均 由当事人承担;(2)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仅证明当事人送达文 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不证明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3)公证机构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诉 讼时效)作任何承诺;(4)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5)在办理保全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公证中

    10、,公证机构 仅保全当事人的送达行为,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送达文书作出 证明。第十 4 条 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 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 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 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现场 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取证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 并交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公证机构应当收存原件, 有正当理由无法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经公证人员核实无误

    11、的复印 件。第十 5 条 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 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 3 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 行操作。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 (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 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 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第十 6 条 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2)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

    12、明承租人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 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3)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前 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 保全证据公证;(4)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5)申请人书面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行为而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申请人承诺保护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 和安全。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 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 证的,可以暂时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

    13、正常秩序后视情况继续或者 终止。对现场清点的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必要时可以进行封存,交 由申请人妥善保管。公证人员对保全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并可 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第十七条 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保 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必要情况下,对清点过程中 放置待清点物品的房间,可以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品 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第十八条 除应当由公证机构保存的证据以外,公证机构可以 与当事人、该项证据实际持有人共同确定封存证据的保管人、保管 场所、保管期限,并将其写入公证证词中。当事人或者有关机构领取有封存期限的物品后,公证机构应当 将证据的照片、复印件和领取收条归档。第十九条 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进 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公证机构 不宜受理。第 2 十条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按照司法部房屋拆 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第 2 十 1 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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