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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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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汇编.docx

    1、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汇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文件汇编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2012年2月目 录1、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2、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实施“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5、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区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2、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

    3、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

    4、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

    5、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

    6、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 策 意 见苏政发2011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

    7、问题,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重点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小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

    8、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探索建立科技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

    9、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推动资金加速周转。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手持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成立省票据流通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快流转。六、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防范和处置风险。七、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

    10、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加强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八、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研究出台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11、。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九、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十、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1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十一、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

    13、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十二、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同时,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十三、加大省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

    14、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十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10亿元,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尽快形成规模和技术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五、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担保网络服务体系,省财政安排2亿元充实省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十六、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有关市、县和省级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加强对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十七、对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给予补助。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

    15、补助,扶持我省企业扩大出口业务规模,降低进出口交易的资金风险。十八、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实施“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盐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

    16、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千百十工程”,加快市区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新特产业实现倍增。今年市政府设立1亿元的新特产业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以有偿投入的方式专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新特产业加快发展,对新上新特产业项目,其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被新列为省重

    17、要产业链(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实施“千家企业升级工程”。对市区列入千家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完成两年翻番目标(以2011年为基数)的企业,开票销售在5、10、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0、50、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利税总额年均增长25%以上的企业,其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30、50、100万元的财税贡献奖励。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百家企业重组工程

    18、”。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意见,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行业前3强企业实现战略重组,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75号)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四、推进“十家企业上市工程”。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

    19、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拟上市企业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形成的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部奖励给企业。五、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支持重大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科技部门备案、税务部门确认的年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2%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突出冶金、建材、纺织、电力等主要行业,大力实施节能改造,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二O一二年二月五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千百十工程

    21、”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亭政发201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实施“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在严格执行上级扶持产业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基础上,每年安排一亿元的资金,支持实施“千百十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1、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实施“转型升级工程”的企业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300-1000万元的按4%补助,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市5%补助外,区配套补助1%。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

    22、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列入区实施“转型升级工程”的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5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2、3、4、5、10、20、30和50万元,未达平均水平的,实行折半奖励;对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及1亿元以上的,且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平均增幅的,分别奖励2、5、10、20、30、50、100万元。未达平均水平的,实行折半奖励(以上登台阶奖金的50%直接奖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

    23、经营者)。对获得国家、省级信用管理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开工实施的项目,当年竣工投产且开票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给项目实施企业按当年新增开票销售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 00万元。2、鼓励企业合作重组。我区企业凡与世界500强企业及直接控股的一级子公司重组,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股权投资额有2000万元以上进入我区的奖励企业30万元;我区企业凡与上市公司重组,或上市公司有2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进入的,奖励20万元;我区企业与国内前1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重组的,奖励10万元;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外或对内重组扩大规模并由该企业控股,实际投资超

    24、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总部在亭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部奖励给企业。4、鼓励企业创新创牌。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管理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5、并获得认可和推广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创塑品牌,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创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5、鼓励开拓市场和素质提升。鼓励拓展国际国内市场,设立5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专项用于对外开拓市场奖励。设立200万元的企业家培训教育基金,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企业高层次杰出人才外出培训学习。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特殊奖励。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区纳税超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及企业法人和管理层;拟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每年12月份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经联合审核并报区委

    26、、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从区“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财力的80%)。本办法共五条,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委、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区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实 施 办 法盐政发201215号各村(居)、镇直各部门、各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九条”“省十八条”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在严格执行上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每年镇财政

    27、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实施“千百十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1、对新上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以当年设备发票为准),且列全镇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2、对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注册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或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享受政策性退税的企业除外),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未达平均水平的,实施折半奖励。对新列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00元。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度。二O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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