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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辩状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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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辩状格式.docx

    1、交通事故答辩状格式交通事故答辩状格式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范本 , 对需要答辩的人可以借鉴一下。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1】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 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 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xx 年 10 月 25 日 06 时 40 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

    2、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 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 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 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 : 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 :“ 答辩人李 X 体内酒精含量 为O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 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 的驾驶资格。” 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

    3、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 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 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 是事故发生的主 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 X 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 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

    4、任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 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 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 ; 当事人没有 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

    5、料 : 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 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 8 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 65.3 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 147 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 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 100km/h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 的机动车专用道 ;( 三 )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 ) 不

    6、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 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 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 试行 ) 所列 13.1“ 凡 ‘ 确定责任一 ’至 ‘ 确定责任五 ’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 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 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

    7、 试行 ) 所列 :12 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12.1 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 AB 分类确定责任8.1 遇有无法适用 " 确定责任一 " 列举情形 的,按照 " 附录 " 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 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 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 A类行为或者均有 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 (A 类行为 )6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 故38、 104310

    8、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12 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79、305712 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 专用道的。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 XX 负同等责任,答 辩人无责任。、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 由原始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

    9、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 由原始证据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 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 由原始证据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 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 由原始证据确定。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2】 *法定代表人

    10、 :*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 法律依据,2005 年 10 月 20 日 5 时 30 分,被告 * 驾驶 * 号重 型普通挂车沿 205 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 * 路口时,与推 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 * 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 * 交警大队事故科 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 号认定被告 * 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 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 与 2005 年 11 月 25 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 公司为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 肇事车 * 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 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

    11、承担责任该车是 * 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 * 公司购买 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该车已经与 2004 年 2 月 28 日交付与 * ,并由其占有 和使用。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 我公司与 * 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提车单、 车辆确认书、 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我公司与 * 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 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 : 承租

    12、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 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 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 属的选择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与 * 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 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 * 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 由我公司根据承租 人 * 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 * 直接在生产厂 家提取租赁车辆。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 ; 第四款第三 项、第六款第三步 5、 6、11 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

    13、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款第 15 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 的归属的选择权 ; 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 * 之间 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 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 ) 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 一步证明。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 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 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而 * 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

    14、事责任的请示批复 :“ 采 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 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 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 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 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 定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 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 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 * 驾

    15、驶 * 号重型普 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二、 * 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承上所述,我公司与 * 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 束,被告人 * 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 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被告 * 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 司没有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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