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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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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docx

    1、宪法第1讲 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特征(1)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政的要素: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2)宪政的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宪法至上是集中表现。(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实现;宪法侧重静态调整,宪政侧重动态调整;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是现实形态;宪法提供的是方法,宪政提供的是目标。3宪法的分类(1)成文与不成文:蒲莱士(2)刚性与柔性:蒲莱士(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4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

    2、际条约。5宪法规范(1)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2)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二、宪法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卢梭2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法治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洛克、潘恩4权力制约原则:人权宣言、巴黎公社的监督原则第2讲 国家基本制度一、中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内涵: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1)多党合作:执政党和亲密友党(2)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全民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3、、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其他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国家基本文化制度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2、思想道德建设: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4、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四、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中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内涵(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人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4)其他机关由人大选举,受人大监督2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五、中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原则: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间接并用、秘密投票2选举程序:选举组织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

    5、票选举罢免和补选选举组织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另行选举代表的罢免直接选举(县级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层次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名单有意见的可申诉。选委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法院起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原选区

    6、过半数选民通过间接选举(设区市、自治州以上)层次本级人大常委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或者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3讲 国家的结构一、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事项机构(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

    7、撤销、更名;(2)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全国人大审议决定(1)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2)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3)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4) 县、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民族区域自治1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与政府,九 天 考资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2自治机关的首长: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

    8、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3自治权: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三、特别行政区1特区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2特区法律制度:基本法、保留法、制定法、全国法香港澳门特首条件年满40、在港居住连续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年满40、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机构设置行政长官: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9、、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机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行政机关:司、局、厅、处立法机关:立法会立法机关:立法会司法机关: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司法机关: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特区检察院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进行一定的外事活动;特区政府可以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进行一定的外事活动;特区政府可以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修改权归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授权特区法院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人大常委会备案。常

    10、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修改权归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区;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授权特区法院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4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何谓“基本权利”1基本权利的效力:对立法

    11、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2基本权利的限制(1)剥夺(2)停止(3)限制3国籍的取得:(1)出生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它正当理由。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

    12、、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4基本权利与人权: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人权并不局限与公民权的规定。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权利义务平等、保护与惩罚平等、反对特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1)选举权及其限制(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查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2)政治自由及其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3、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4人身自由(1)生命(2)人身: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通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1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科研文学。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讲 中央国家机关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全国人大的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法院长和最高检

    15、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3全国人大各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

    16、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4全国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以其他法定方式限制人身自由须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现行犯被拘留的,应立即向上述机关报告。二、国家主席1职权: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补缺: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

    17、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务院1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2国务院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3国务院部委与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中央军委1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实行主席负责制。2任期:无限制(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长、最

    18、高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附录: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比较职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解释宪法; 解释法律;部分性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制定和修改其他非基本法;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法规;改变或撤销各部委不适当的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人事任免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常委会一家四口。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军委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国务院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军委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

    19、事法院院长;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任免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济权审查和批准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编制和执行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区域建置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外交、国事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20、权代表,宣布批准和废除对外缔约其他权力规定和决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6讲 地方国家机关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1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法律形式备案批准省、直辖市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

    21、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立法报授权机关备案2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选举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案县以上地方人大省级代表30人以上,市、州级20人以上,县级10人以上可提出本级人大、政府、两院正职领导者的候选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22、院的质询案。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地方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23、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镇人大10人以上可提出乡镇人大、政府领导者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3地方政府及其活动级别组成长官产生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1)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人大选举;(2)闭会期间,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

    24、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政府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1)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2)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1)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大选举;(2)闭会期间,常委会决定副市长、副州长、

    25、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批准,可以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乡、镇的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产生。二、对地方立法的监督立法中的改变与撤销改变与撤销的权限(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

    26、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不同法律形式相互冲突的裁决法律之间

    27、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7讲 中国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1

    28、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组成: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3上下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成: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

    29、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3上下级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法院检察院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普通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

    3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特殊地方司法机关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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