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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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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

    2、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春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秋季学期入学者)或秋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春季学期入学者)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

    3、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计划执行。

    4、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或经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5、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或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补考。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全日制研究生应坚持在校学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学位论文研究),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离校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予休学。请事假应先由指导教师签署意

    6、见。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两周内应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事假超过两周应经研究生院批准,并将批准情况返回学院。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在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病假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应经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应予休学。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应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调研或出差请假条,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应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公函,向

    7、辅导员报告并填写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研究生的定向、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申请,特殊情况应经指导教师、学院和学校逐级批准。研究生出国(境)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修、留学等,按学校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能转专业,如因学科调整、导师变动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应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研究生

    8、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确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时,所在学院应在原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本校只接收经国家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的研究生转学进入本校学习。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或入学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9、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入研究生应同时转入培养经费或自筹经费。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因患病、伤残、心理障碍、妊娠分娩等情况,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予以休学。在学期间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

    10、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录取为部队单位的博士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往返费用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六章 退 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1. 硕士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2. 硕士生在学期间,累计五门及

    11、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3. 硕士生课程补考(含重修)门次累计达四门次仍未取得课程学分的;4. 硕士生同一门课程补考(含重修)两次仍未取得课程学分的。5. 博士生有二门及以上学位课考核不及格的;6. 博士生在学期间,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7. 博士生课程补考(含重修)后仍不及格的;8. 无特殊原因,两个学年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9. 无特殊原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不能按时完成的;10. 无特殊原因,第一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不合格,经重新做(包括同一选题或更换选题)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违法的

    1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短期无法治愈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研究生院拟文,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电子学籍注销工作,同时由相关学院或培养单位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应填写送达回证,在送达回证上

    13、的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退学决定书(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收到。退学的研究生,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人事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一个月)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3学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14、3-4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5-5.5学年(即硕士生阶段1.5学年、博士生阶段3-4学年)。因科研创新需要,可由导师提出申请延长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业、已按规定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最长时间(含休学)为二年,从入学之日起至学校可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最后日期止,硕士生为4.5学年、博士生为6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7.5学年。研究生申请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前,一般应办理

    15、离校手续,此后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申请。经批准,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研究生可不受此限制。按第十四条审批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从入学之日起至学校可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最后日期止,硕士生为4.5学年、博士生为8学年。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即修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

    16、划规定的学分,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也未作出限期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组织答辩等处理意见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17、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一)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二) 在学期间作弊行为严重者;(三) 在学期间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对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十条 本办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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