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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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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docx

    1、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移交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接收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19号、国办发(2016)45号文精神,根据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11号文件最新要求,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充分协商,现就如何按国务院要求的最后期限,完成“三供一业”的实质性交接;如何同步落实国家政策,精准实操物业管理职能、资产等交接的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物管职能及移交范围(一)物业管理职能的含义:在

    2、甲乙双方确定的移交区域内,按地方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等级和标准,按服务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对物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公共秩序进行有序管理;实施业主需求的、和乙方服务等级相配套的家政服务。(附件一:移交物业小区物业此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批件)(二)移交范围:总计有职工住宅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总户数户。分别坐落在XXXXXXXXXXX等XX个街区:各移交区域的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地址,东、西、南、北街临XXXXX)(附件二:物业移交范围平面示意图及住户明细表)第二条、物业管理职能交接基准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开始启动交接,XXXX年XX月XX

    3、日XX点,为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基准日。此基准日之后,甲方不再承担以上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责任。第三条、关于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一)经甲、乙依XXX市政府XXX文件测算,并报市国资委专家组审核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给付乙方接收补助资金人民币X仟X佰X拾X万元(¥00,000,000.00元)。(二)此费用作为乙方对接收区域的维修费和必要的改造费用,乙方有权依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府的相关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第四条、关于相关资产的移交(一)物业管理用房:依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甲方按所交物管职能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于基准日15日前,向乙方提供移交各小区物业

    4、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附件三:移交房产明细及位置示意图,)(二)未买断产权住宅:凡房改中未买断或未全部买断的永久固定性住户,其房屋产权的未买断部分,均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附件四:房改后未出售住宅明细表)(三)履行物管职能的一般资产: 甲方向乙方移交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与低值易耗类物品。(附件五:各家属区移交设施、设备、工具等低值易耗类明细表)(四)物管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属: 在业主已办住宅权属证分摊后余下土地(供生活区使用的道路、绿地、水景、庭院等,不含坐落在家属内公有建筑的投影土地),应属生活区不可分割部分,其土地使用权随小区一并移交。

    5、(附件六:全部移交区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五条、关于人员移交依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移交国有职工XXX名。第六条、关于国有资产交接程序:(一)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具全部拟移交资产实物明细和财务清单,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与基准日前十日,各派相关职能部门,赴现场清点、核准,并签署资产交接签署单,以备甲乙双方后期账务处理。(二)凡以上无偿划转资产,甲方应提供相关权属变更的法定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成交接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建筑用电、用水、用热等用户更名手续。第七条、关于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一)含移交区域内建筑物的全部物业管理收费台帐、产权资料。土建、水暖、电气、采暖、

    6、供水、燃气、通讯等图纸、内页等档案资料。(二)近三年的大、中修资料: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投入金额、竣工资料等。(附件七:建筑档案类资料交接目录)第八条、关于相关责任界定(一)乙方对职能履行区域的维修改造负“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的责任;在乙方的集中改造期间,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建设用地和线路通道,做好本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解决施工受阻等问题。(二)凡甲方现物业管理中,有依规需移交至市政、社区管理的其它项目,基准日后,由乙方负责移交。甲方向乙方提供涉及移交范围内与环卫、园林、路灯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及业务范围界定的说明,基准日后由乙方继续履约;(三)涉及甲方需向水、电、热等第三方移

    7、交,但尚未交出的职能,继续由甲方负责进行移交。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拟定移交基准日等相关信息和相关资料。基准日后,乙方以小区物业管理者身份,对以上各方接收改造工程进行协调和必要的配合。(附件八:物业管理职能与第三方联系与衔接的相关文书)第九条、相关费用的责权界定(一)甲方在以上移交物业区域预收取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以双方交接基准日为界,凡甲方已收基准日以后费用,应交付乙方。凡基准日之前和上述物管区域相关的债权、债务人,均为甲方。(二)移交房产涉及到的水电费自交接之日按水表、电表显示的数据为准,之前发生的由甲方缴纳,之后发生的由乙方缴纳。(三)用于住宅大修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划转到乙方专

    8、项维修资金帐户。(附件九:涉及到债权债务界定的相关资料)第十条、双方保证移交进度质量的特别约定(一)为确保交接基准日如期实现,本协议签订五日内,双方应就需双方同步履行义务的若干时空结合点,充分商榷、论证并签订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各负其违约责任。(附件十: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讨论稿(二)甲方保证,基准日前依此备忘录,将乙方管理职能完全到位所需要的各类资产、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移交费用,及时到位。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需了解的、和履行职能相关的全部问题,做出书面的、口头的说明或解释。(三)双方必须在基准日15日前,完成应移交人员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9、、组织关系的交接。(四)乙方必须于基准日次日零点前,进入全面管理状态,做到全部体现物管职能的岗位,无遗漏,无空缺。并确保其服务质量不降低。接管后,应有计划的、有效使用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确保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提档升级。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对移交人员待遇的承诺(届时,视移交人员情况,决定此条留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至本协议约定基准日之日,若甲方原因,费用和资产尚未交至乙方,甲方应按既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继续负担全部物业管理运行管理费用,直至其“移交主体”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二)至本协议约定基准日之日,若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产、职能等未能如期移交,乙方应按既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

    10、时负担基准日后应接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运行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交接实操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第十四条、凡本协议附件,或依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将通过双方具体协商,陆续补齐。第十五条、本协议壹式七份,甲乙方各三份,市国资委一份。(签署页略)试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众所周知,为保证“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五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并拨付巨额资金,使“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度空前。但

    11、笔者在考察了二十几个大中城市和部分央企的分离移交工作后发现,目前状态,尚不容盲目乐观,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纠偏与规范,肯定的说,此项改革很难在2018年底完成。本文力求通过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一、问 题 表 象(一)从移交成本上看“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被冷落和回避;“改造”似乎成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主要工作;甚至有悖国情的对整个家属区设施全面新建也成为天经地义;部分可继续运行的有效资源被无端废弃;五花八门的擅自增项,巧立名目收费现象愈演愈烈,有一个企业的单项移交成本,同比五年前央企试点时增加近十倍;一些经济上无力负担的国企(甚至是央企)因此陷入进退两难

    12、;仅负担央企补贴的中央财政预算,势必出现很大缺口。(二)从移交步骤上看“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被改写,很多城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尽管也优先强调了“先移交,后改造”原则,但在“实施步骤”上,依然有总量过半的改造项目(甚至个别行业的全部改造项目),你移交方不按要求做完,接收方就是不接收!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那些事实上由接收方操控的“先改造”。本质上,是把接收方一项复杂的、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的、甚至隐藏着“猫腻”和风险的工程项目,强行捆绑在移交方的“职能移交”移交工作上!这种模式,无可置疑的在免责拖延着党中央、国务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既定预期。(三)从移交程序上看一些原本应该很清晰的交接程序,被人为繁

    13、琐化、扭曲化,致使移交进程艰难、坎坷,无端拖延。如有的城市把供电职能分离,搞成了“三条线”:第一条线把移交区域视为新增用户,必须走用电申请、论证、批准程序,并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第二条线是改造,必须依供电方要求设计施工,并由移交方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程费等等,供电方才决定是否送电;第三条线才是分离移交,由移交方委托审计机构确认工程决算,资产转固,协商移交等等。 甚至还有的省会城市对移交方提出:危房彻底解危、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加收过渡期管理费和保证金、装修物管用房等数十项要求,而后方能谈移交(四)从移交进度上看个别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慢作为,正在严重的影响、拖延着全局。不知为什么,有的省刚刚才出台

    14、方案,而且基本上是照抄上头文件。有一家国内五百强企业,明年六月底要完成“混改”试点,因此前必须处理主辅分离问题,其坐落在该省各地的二级企业,赴相关市、县对接,竟毫无结果。尽管45号文强调要“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等等,但在很多城市里,仍按部就班,层层设卡,甚至“雁过拔毛”乱收费、垄断诸如路面等恢复工程“一口价”没商量等等。二、原 因 分 析(一)移交企业严重缺失话语权,而对接收单位缺少要求和限制。既然本项目名称叫“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那么相关文件的总体要求、国家补贴、完成期限等,也自然主要都针对移交方提出要求。问题是,当进入实操后,接受方势必高筑“门槛”,对“必要的改造”等范围的界定,移交

    15、成本的确认,移交企业基本上没用话语权。这种交、接双方权利的严重不对等,平等公正的协商机制根本无法形成。于是,接收方苛刻离谱的要求,在政府无能力否定所谓“专业要求”的情况下,便演变为地方政策。致使有悖国情、甚至有悖国家政策的要求,成为可能。(二)地方政府有悖国情的“双刃剑”倾向,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基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由各地方政府“接地气”的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一手托两家”的参与分离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本无可非议。但事实证明,一些地市级地方政府,更多的站在了地方和接收方的立场上,尤其在对待驻区央企相关职能的接收上,甚至有捆绑移交方和中央财政博弈之举。笔者在和一部分国企移交方领导座谈时

    16、,曾遇到这样的质询:“我们也知道我们那的政策和45号文有抵触,但依45号文我们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政策呀!上面不纠正!我们怎么办?”(三)政策制定层面有关文件中的具体表述,被偷换概念,各取所需。如财资(2016)38号文,对国家补助金的拨发与清算,提出“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清算,并要求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笔者理解,这是狭指事实上“先改造”的个案。但接收方和地方政府可以理解为:“改造”是与国家“清算”补贴的前提。于是,“先改造”找到了政策依据;国办45号文的“先移交”被束之高阁。可见,行文的严谨性事关全局。这种因利益驱动,曲解政策的案例,各地各层面均不同程度存在。(四)由于以上

    17、因素,当新一轮分离移交企业进入工作状态后,他们顿感一头雾水,对错难辨,无所适从。面对超出了他们预想和承受能力的接收条件,欲就范内心别扭,欲抗争底气不足,因为那些突破政策底线的要求,大都表现在红头文件上。于是,本应有的主见、有底线、有担当的去依据国家政策抓落实。而现在的国家政策,对他们来说却是“远水不解近渴”。无奈、无助和困惑,常常让他们怨声载道。总之,哪里缺少制约,缺少“制衡”,缺少交接双方平等关系,哪里必然公正难求,项目“跑偏”在所难免。三、对 策 建 议(一)必须凸显和保证“职能”移交这个核心,以防止喧宾夺主本末倒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从本质上看,就是运行“职能”的分离!至于其它,都是“

    18、职能”移交的需要和衍生。只有运行“职能”的分离,国企不再为它企业产品负担成本,才是这项改革的核心问题。试想,如果交接双方都能回到这个初衷上来,完全可以先确定一个完成运行职能交接的基准日,就运行中的水、电、热,你接收方的抄表、收费、意外抢修能力,什么时间到位?从第一批央企试点结果看,此移交协议模式,移交协议签订后,短则三个月,多则半年,足以完成!应当说,五年来我们的文件、方案、会议布置,对确保“职能”移交这个核心问题,强调和凸显的不够。(二)必须为“分离移交”行为性质科学准确定位,以避免节外生枝。必须强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不是一般的企业行为;双方所签移交协议,仅仅是交接双方同步执行国家政令

    19、的一个约定;由此决定,移交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只是为了将来运行质量,不至于低于“平均水平”的一次性补偿,财政部的表述叫“费用性支出”。所以,此款在移交方手里,不是扩大再生产的投资,也不是什么“工程款”,支出性质绝不属于经营活动。由此推理:移交方先改造,不是移交职能的必然和必须;双方约定的移交费应全额支付给接收方;接收方无需出具发票(资金结转收据即可);这个环节,不存在纳税问题,不存在工程决算审计问题。因为,实事求是讲,你移交方根本不具备这个专业改造的责任能力;从教训上看,完全是在荒自己的地,种别人田,人为抻长移交周期!(三)加大对移交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对地方政府和接收方,提出必要的要求。如何以

    20、最低的成本,最简捷的程序,最短的周期,把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不再有遗留。这是移交企业的最基本意愿。应当说,移交方的立场和意愿,最能表达和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改革的初衷与预期。但是,作为接收方,一般不会这么想;作为地方政府,也会把地方政府可能面对的风险,努力降到最低。所以,移交方作为这项分离移交中的弱势群体,亟待一种能凌驾在各利益主体之上的、公平公正的协调与裁决。为此,十分有必要对地方政府和接收企业重申国家政策,对地方文件中各类“跑偏”倾向,坚决予以纠正;对达不到单方条件就拒绝接收的接收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四)必须面对我们的国情,守住政策底线,有效控制改革成本如: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有无

    21、与中央政策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地方政府实施细则中,对中央政策有无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条款?地方政府有没有生拉强联“坐蹭车”收费,增加移交成本的?公共设施改造中,有没有为了新建,无端的毁掉可运行设施的?地方制定的移交费用标准,有无超国家参考标准一倍以上的?地方增加的改造项目、收费项目和其它接收要求,没有中央政策做直接依据的,究竟有多少?理由与根据是否方充分?建议国务院及各省国资委,加强督查或抽检力度,一旦发现无视国家政策,擅自增加改造范围、无端废弃有效资源、肆意抬高移交成本,人为制造分离难度、查实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相应范围通报,以扶正驱偏。(五)必须限制“先改造”“大改造”趋势蔓延,有效遏制移交预

    22、期的继续拖延。如何有效缩短移交周期?我们必须理顺“移交职能”和“设施改造”,在时空上的逻辑顺序。故笔者建议:第一,基于接收方主持改造更专业、更规范,而且竣工后由他们运行管理。那么,就应当结束那种权、责错位的改造模式,还接收方一个改造主体的定位。第二,这个定位完全不影响,交接双方就现有运行系统,先明确一个完成“运行责任”交接的基准日。第三,接收方作为改造主体方,可以在基准日前完成,也可以分期改上它几年,以避免突击改造埋下质量隐患,我们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沉痛教训(一家驻东北试点央企,由于供电改造路径勘测可研仓促,五年之久,主电源至今尚未接通)。第四,如果走“先移交”模式,移交方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并

    23、完成移交,审计清算就和接收方无关了。接收方完全有权本着“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的原则,有选择的做局部改造。这样,即实事求是的维持了设施运行的“平均水平”,避免了运行中有效资源的浪费,又可以用这笔“移交费”,在未来几年有计划的做几件大事。这才是一个优秀国企领导人的明智之举、开明所为。(六)清理、简化没有实际意义的改造或审批程序,让政府“绿色通道”名副其实。据一家央企子公司的移交实操人统计,分离移交全程先后向集团、地方政府及其它相关方,送达各类申请、报告、方案、公函等达三百份之多,而其中大部分属实际意义不大的的无效劳动。如最近看一集团对所属单位资产移交的程序要求:要先后五次向集团呈交报告及报表。两次

    24、行不行?建议:凡对分离移交没用任何实际意义的程序要求(如对移交方欲无偿划拨出去的资产提出的评估要求等),应予取消;凡在本次分离交接全程,参照(地产置业、买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审批、立项、缴费、纳税程序的,应予调整;凡无国家政策依据,偷梁换柱制造的有碍分离进程的任何程序(如某市规定凡改造破坏一、二类街道,必须由城管局收费并指定施工方),应坚决叫停。地方各级政府开辟“绿色通道”,至少有两层的含义:一是要打破常规程序,最大限度减轻国企负担,实施特事特办,以确保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结点。二是当交接陷入僵局,或按国家要求的常规模式无法完成时,应有担当的、创造性的另辟新径。如北京、陕西等地由政府搭建接收平台,优先将国企的职能移交完成,而后再逐步分解消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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