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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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人社部发〔2013〕30号)、《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康复采取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治疗为主,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医疗康复主要是通过康复检查,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康复对象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
职业康复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通过对康复对象的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康复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
市、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定点服务协议,并对服务协议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库,对工伤人员的延长康复治疗、转外康复治疗申请进行评估确认,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市工伤人员康复价值的评估,承担康复对象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 工伤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
因伤情需要且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以转往杭州、上海两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六条 有康复需求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一份《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治疗的相关医学专家,对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申请进行评估后,作出首次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工伤人员收到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作出的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后,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工伤康复治疗手续。
第八条工伤人员的康复服务项目,按照人力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工伤人员的康复服务业务操作规范,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工伤人员康复住院治疗期限,根据人力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确定,病情特别严重、情况特殊的工伤人员,经申请并由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限。
在医疗康复住院治疗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工伤人员的医疗期、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期、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接收工伤人员后,应当核对工伤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时安排工伤人员入院康复治疗,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工伤人员制订康复治疗计划(主要包括康复时间、措施、效果、费用等内容),并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制定的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应当在工伤人员入院康复治疗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工伤人员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备案,主要包括康复治疗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阶段性康复价值评估意见、延长康复治疗次数、经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的康复执行单,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诊断测评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应当服从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的安排,配合康复医师完成工伤康复计划。
工伤人员不配合治疗和服从管理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办理康复终止或出院手续,工伤人员拒不办理康复终止或出院手续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出院通知书,之后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完成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后,应当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如需要延长康复治疗期限或转外地城市开展康复治疗的,应向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出要求,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要求及康复治疗实际情况出具评估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及建议,向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提出延长或转外康复治疗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对工伤人员申请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调取工伤人员有关康复治疗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在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完成康复治疗计划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发生超出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工伤人员要求超出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提供康复服务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完成后,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未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工伤康复治疗计划完成后,工伤人员拒不出院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康复治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原《关于做好“先康复、后评残”试点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伤人员康复治疗流程图
2.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
3.工伤人员延长康复治疗申请表
4.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转外申请表
附件1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流程图
附件2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
职工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
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伤情诊断
工伤人员或
近亲属意见
本人及家属已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申请
,并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
机构评估确认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填写。
2.“伤情诊断”栏:
填写医疗机构的诊断,包括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内容。
3.“工伤人员或近亲属意见”栏:
填写申请人要求“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
4.此表一式5份,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各保存一份。
附件3
工伤人员延长康复治疗申请表
编号:
职工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
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目前工伤康复
基本情况
工伤人员或
近亲属意见
本人及家属已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延长
,并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评估意见和建议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填写。
2.“目前工伤康复基本情况”栏:
填写工伤人员现有伤情及工伤康复成效基本情况。
3.“工伤人员或近亲属意见”栏:
填写申请人要求延长“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
4.此表一式5份,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各保存一份。
附件4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转外申请表
编号:
职工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
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目前工伤康复
基本情况
工伤人员或
近亲属意见
本人及家属已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申请转外
,转往的工伤康复机构为,
并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
机构评估意见和建议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填写。
2.“目前工伤康复基本情况”栏:
填写工伤人员现有伤情及工伤康复成效基本情况。
3.“工伤人员或近亲属”栏:
填写申请人要求转外“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并写明转外的工伤康复机构名称。
4.此表一式5份,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各保存一份。
关于《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起草的说明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三位一体
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工伤康复工作相对滞后:
一是全市缺乏统一的工伤康复政策规范,从工伤人员康复的申请、受理、评估、核准、期限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操作规范,“先康复、后鉴定”的政策原则无法落地实施;二是工伤人员开展康复治疗的意愿不高,由于缺乏政府政策推动及个人等原因,目前,多数工伤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医疗期结束后急于评残拿钱,许多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没有开展康复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身体功能的恢复和改善;三是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偏少,缺乏竞争,内部操作不够规范。
为切实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有必要研究制定我市工伤康复管理相关政策,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工伤康复政策规范,维护和保障好广大工伤人员的康复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康复行为。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和《工伤
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人社部发〔2013〕30号);
(三)《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
〔2014〕88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伤康复的范围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要求,本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对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适用本办法。
工伤人员的日常门诊康复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可通过医疗保险就医渠道解决。
(二)关于工伤康复的方式及原则
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文件要求,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工
伤康复采取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治疗为主,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本政策出台后设想通过政策宣传引导、规范操作等措施,对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逐步实施“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
(三)关于工伤康复工作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本《办法》第四条具体明确了人社
行政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四)关于工伤康复办理流程
本《办法》第六条具体明确了工伤人员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的
程序和要求。
为方便工伤人员开展康复治疗,政策规定工伤人员首次康复可直接向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医院评估确定,不必经过人社部门审核。
(五)关于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操作规范
按照人社部相关文件要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工伤康
复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工伤康复操作业务要求,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为合理控制工伤人员医疗和康复期限,限制少数工伤人员无理长期住院康复不出院的现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办法》第八条明确:
工伤人员的医疗期、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期、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关于对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的要求
为规范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治疗行为,确保为工伤人
员提供良好的康复服务,本《办法》第九条对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接收工伤人员后,如何开展康复治疗、评估、建档管理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七)关于未参保工伤人员康复问题的处理
为确保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后也能得到康复治疗,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康复治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政策起草过程
工伤保险处从今年一季度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工伤康复政策
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借鉴上海、青岛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政策框架,并与社保局多次研究讨论,进行修改完善。
8月18日,召开了全市工伤科长、经办机构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地建议意见;8月31日,又召开了全市20家不同等级规模医疗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最终形成了《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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