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水库移民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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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水库移民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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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水库移民政策
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宣传提纲
前言
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马铃村(原革约村),坝址位于涟江一级支流马铃河上的革楼电站下游3~4km处,距红岩村寨约1.0km,坝址以上流域集水面积152.5km2,主河道长26.2km,主河道平均坡降10.6‰。
工程建设主要任务以城市供水和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功能。
红岩水库工程由水源工程、供水管线工程、灌区工程组成。
工程坝型为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52.4m,水库正常蓄水位1070m,总库容1446万m3,死水位1049m,有效库容1203万m3,工程等级为
等,工程规模属中型。
工程建成后,最低保证率年供水量为3190万m3,可灌溉3060亩农田、年灌溉用水量为109万m3,年下放环境水量为896万m3。
为满足供水、灌溉要求,本工程供水流量1.21m3/s,灌溉流量0.18m3/s,提水扬程约153.75m,坝后电站装机800kW。
2013年1月4日,贵州省发改委以《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黔发改农经〔2013〕8号)批准立项;2015年7月14日,省发改委以《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农经〔2015〕1143号)批复了项目可研报告。
鉴于水库建设征地的特殊性,国家及贵州省制订了专门的政策和成立了专门的移民机构(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不能与其他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攀比补偿补助政策和标准,这是移民工作者和广大移民群众必须充分认识的特殊情况。
为保证红岩水库工程顺利建设,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特编制《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宣传提纲》,以供所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移民工作者、移民群众全面了解各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稳妥安置移民。
一、红岩水库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红岩水库工程是贵阳市近期优先开发的市区城市供水水源工程,主要是解决贵阳市城南片区和小孟工业园区的城镇及工业用水。
水库建成后,可有效缓解贵阳市特别是南部片区的缺水状况,对贵阳市城区的扩大南移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同时能有效改善马铃乡及其周边地区的农田灌溉、防洪调控、生态保护及饮水安全。
二、移民安置原则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总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4、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方面,多渠道安置移民。
5、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逐步达到和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二)安置方式
1、生产安置: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意愿,可以采用农业与非农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以及其他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适当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失地农户结合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经农户自愿选择,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1)农业安置:
对库周耕地资源较多,或能在本村组或临近村组流转、调整、调剂耕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移民,使其能够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可选择农业安置。
通过调剂土地,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改造中低产田等措施,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移民具备恢复或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必要的生产条件。
选择农业安置的失地农户,经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并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后,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现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被征地土地农户的生产安置。
(2)非农业安置:
对家庭有固定非农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生产技能或有经商、办厂能力的被征地农户,可选择非农业安置方式。
需由农户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并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户,由其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路。
非农业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城(集)镇拥有固定所有权住房且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的房产。
②从事二、三产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的职业较为稳定,家庭每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持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证明。
③跨乡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跨区(市、县)安置的,接收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
④有不再要求当地人民政府重新进行安置的保证书。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子女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申请非农业安置,不受以上①、②条的限制。
(3)其他安置方式
①投亲靠友安置:
指移民户在征地区外有亲友,并能利用生产安置费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采取投亲靠友农业安置的,被投靠人必须具备满足本户和移民户人均不低于安置区人均耕地的条件,被投靠人出具解决生产资料的书面承诺;
——采取投亲靠友赡养、抚养安置的,投靠亲属应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并作出赡养或扶(抚)养的书面承诺;
——安置地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移民户负责自行落实拟迁入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接纳入户和解决其生产资料的书面证明,并由迁出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移民局批准。
②自谋职业安置:
指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自谋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除必须满足非农业安置的条件外,还须在征地区外有一定住房的自有房产。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产证或由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移民局批准。
③一次性补偿安置:
指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移民的安置方式。
对建设征地占本户主要生产资料比例不大于40%,不影响该户生产生活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
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户土地面积或由土地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移民局批准。
2、搬迁安置:
移民搬迁安置户以2013年实物调查时登记的移民户为单位,不得破户搬迁,需整户搬迁。
移民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及就近分散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及城镇购房安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1)集中安置:
农村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立移民居住点,统一布局的搬迁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一般指移民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居住点,若选择集中安置的人数达不到100人规模,将取消集中安置点的建设。
选择集中安置的,由移民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接收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核同意,并签订搬迁安置方式及去向协议。
集中安置点由区政府负责对选定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征地、场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规划),为移民提供建房条件,由移民自行修建。
移民必须按统一设计的外立面和规定的层高修建,且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修建和装修。
(2)分散安置:
指由移民自主选址,分散建房的搬迁安置方式,一般指移民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居民点。
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受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核同意,并签订搬迁安置方式及去向协议。
①就近分散安置:
由移民户在本村组范围内自行选择宅基地,自行规划房屋新址、自行进行地基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建设。
分散安置宅基地选址应选择地质较件较好,场地整体稳定,避开滑坡、坍塌、泥石流、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满足防洪标准等区域,要通过国土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方可动工建设。
②投亲靠友安置:
必须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村组、乡(镇)、区(市、县)各级逐级审查并同意接收,再由迁出地的村组、乡(镇)、区(市、县)逐级审查并同意迁出后,方可选择外迁投亲靠友安置。
③城镇购房安置:
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完善相关手续。
三、补偿补助费标准及兑现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函〔2014〕123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花溪区红岩水库建设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
各类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的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补偿补助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6号)规定的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进行划分,集体划分比例为8%、被征地农户划分比例为92%。
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额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筑府办发〔2010〕6号”规定兑现给被征地农户用于生产安置(其中:
耕地补偿补助费按集体8%、被征地农户92%划分,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部兑现给被征地农户)。
资金兑现前,属于农业安置的,必须核实移民已经落实耕地(耕地流转的,核实流转协议)。
各类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红岩水库工程土地补偿补助单价表单位:
元/亩
序号
项目
单价(元/亩)
马铃乡、燕楼镇
孟关乡
青岩镇
合计
村集体
(8%)
被征地
农户
(92%)
合计
村集体(8%)
被征地
农户(92%)
合计
村集体
(8%)
被征地
农户
(92%)
1
水田
43800
3504
40296
95000
7600
87400
74000
5920
68080
2
旱地
43800
3504
40296
95000
7600
87400
74000
5920
68080
3
园地
22560
22560
43040
43040
34640
34640
4
用材林
21040
21040
41520
41520
33120
33120
5
经济林
22560
22560
43040
43040
34640
34640
6
灌木林
20240
20240
40720
40720
32320
32320
7
鱼塘
43800
43800
95000
95000
74000
74000
8
荒草地
17520
17520
38000
38000
29600
29600
9
裸地
17520
17520
38000
38000
29600
29600
10
空闲地
17520
17520
38000
38000
29600
29600
注:
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补助单价中,园地的单价含5040元/亩果木补偿费,用材林的单价含3520元/亩林木补偿费、经济林的单价中含5040元/亩林木补偿费、灌木林的单价含2720元/亩林木补偿费。
(二)房屋补偿费
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含其房屋占地的基础设施费,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移民基础设施费进行了单独列项,因此,红岩水库工程的房屋补偿单价按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扣除基础设施费419元/m2后的单价。
红岩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见表二。
房屋补偿费按建房进度兑现给权属人。
表二红岩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
单位
补偿
标准
房屋装
修补助
不可搬迁附
属设施补助
合计
备注
正房
砖混结构
元/㎡
1063
318.9
53.15
1435.05
砖木结构
元/㎡
970
291
48.5
1309.5
木结构
元/㎡
894
44.7
938.7
土木结构
元/㎡
631
31.55
662.55
偏房及
杂房
砖混
元/㎡
970
291
48.5
1309.5
砖木
元/㎡
812
243.6
40.6
1096.2
木结构
元/㎡
566
28.3
594.3
土木
元/㎡
369
18.45
387.45
其他
活动板房
元/㎡
267
13.35
280.35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根据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详见表三。
红岩水库工程附属设施项目补偿费全额兑现给权属人。
表三红岩水库工程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1
晒坝
元/m2
1.1
石板地坝
元/m2
60
1.2
水泥硬化
元/m2
50
1.3
土质
元/m2
30
2
围墙
元/m2
150
3
堡坎
元/m3
150
4
地窖
元/个
200
5
炉灶
元/套
500
6
简易厕所
元/个
400
7
电视接收器
元/个
350
8
水池、花池、垃圾池
元/m3
180
9
水井
元/口
1000
10
太阳能(拆装)
元/个
500
11
房屋基础(未建房)
元/m2
200
12
沼气池
元/个
6000
13
槽门
元/个
5000
14
220V生产用电线路
元/km
20000
15
380V生产用电线路
元/km
30000
16
钢架大棚
元/m2
40
17
宣传栏
元/m2
300
(四)农副业设施补偿费
根据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各类农副业设施补偿单价详见表四。
红岩水库工程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全额兑现给权属人。
表四红岩水库工程农副业设施补偿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1
烤烟房
1.1
砖木结构
元/m2
900
1.2
土结构
元/m2
900
2
加工设备
2.1
榨油加工设备
元/套
2000
2.2
烤酒加工设备
元/套
2000
2.3
豆腐加工设备
元/套
2000
2.4
打米加工设备
2.4.1
正常营业
元/套
15000
含停业损失
2.4.2
已停业
元/套
5000
3
水碾
元/个
3000
(五)青苗及零星树木补偿费
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永久占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
稻田1807元/亩、旱地1301元/亩;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青苗及零星树木补偿费全额兑现给权属所有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库淹没区因为是提前告知并逐步征地(有计划征地),被征地农户完全能够做到及时收割后不再耕种,不会造成青苗损失,所以,水库淹没区的稻田、旱地没有此笔青苗补偿费。
(六)坟墓迁移补偿费
根据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红岩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具体详见表五。
坟墓迁移补偿费全额兑现给坟主。
表五红岩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1
有碑石坟
1.1
三合碑以上
元/座
2200
1.2
普通碑
元/座
1500
2
无碑石坟
元/座
1300
3
有碑土坟
3.1
三合碑以上
元/座
1500
3.2
普通碑
元/座
1300
4
无碑土坟
元/座
1100
注:
按时迁移的坟主,每座奖励1500元;坟主自行选择迁移地点,每座给予补助择地费1000元;按时完成坟墓迁移任务的乡(镇),给予200元/座的奖励。
合墓按同类型的2座计算。
(七)基础设施建设费
1、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
包括场地征(土地)收和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道路建设等费用。
该费用由花溪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负责实施场地征收和场地平整、场地内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兑现给进入集中安置点的移民。
2、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
按照新址征地费3950元/人、道路及场平工程费为5266元/人、给排水工程费为4029元/人、电气工程费为747元/人,合计13992元/人计列。
此项费用补偿兑现给分散搬迁安置的移民,由移民自行进行征地、道路工程及场地平整、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根据建设进度分期支付给移民。
(八)其它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包括交通运输、物资搬迁、临时交通、误工、搬迁保险费等补助,根据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搬迁补助费按3000元/人计列,此项费用兑付给搬迁移民(不扣除移民搬迁保险费60元/人)。
2、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助费:
按照房屋补偿费总额的5%计列。
该费用连同房屋补偿费兑付给权属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表二(红岩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的房屋补偿单价中。
3、房屋装修补助费:
根据筑府函〔2014〕141号文规定,按照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计列,此项费用全额兑付给权属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表二(红岩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单价中。
4、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
按照2013年房屋调查时的移民户为单位,人均正房补偿费不足26575元的补足26575元(按正房砖混结构25平方米、1063元/平方米计算),此项费用兑付给搬迁的移民。
5、文教卫补助费:
以搬迁人口为基数,按500元/人计算。
此项费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恢复或建设,不兑付给搬迁移民个人。
6、移民搬迁保险费:
以搬迁人口为基数,按60元/人计列,此项费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缴纳移民搬迁人身保险,不兑付给搬迁移民个人。
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移民搬迁补助费3000元/人内,按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明确,该费用不从移民搬迁补助费中扣除,由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提留资金统一为搬迁移民缴纳。
四、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的程序
1、土地补偿补助费兑付程序
土地补偿补助费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落实好被征收土地农户的生产安置。
2、个人财产的补偿补助费兑付程序
根据农户实物填写移民补偿补助手册,移民户(被委托人)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的委托书、与乡(镇)府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申请书、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等资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查、报区移民局审定后按程序对付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分散安置移民户宅基地选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将移民房屋各项补偿补助费和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按照移民建房进度分3次兑付到搬迁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好后,移民按宅基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选定宅基地后,将移民房屋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建房进度分3次兑付到搬迁移民个人银行账户,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的外立面、层高、规定的完工时间自行建房。
五、移民建房宅基地标准和要求
建房宅基地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执行,即: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以外的其余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
按每户移民人数进行划分为:
1—2人户不超过90平方米、3—4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6人户不超过150平方米、7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70平方米。
建房要求是:
合法用地,规范建设,安全施工,接受监督。
六、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红岩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从其完成搬迁之日扶持20年。
七、移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移民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同时享有:
对个人补偿补助费用的知情权、请求权、支配权,对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对移民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举权,对损害移民个人合法权利的控告权等权利。
移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同等的义务。
移民除应自觉遵守公民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有配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搞好移民工作的义务;有听从政府安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及时搬迁的义务。
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法移民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法规,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业主、移民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是我们共同做好此次红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依据。
八、有关要求
(一)实物指标是计算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基本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物指标一经省移民局审批,原则上不得重新复核和调整。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好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
(三)广大移民群众要在政府指导下积极主动搬迁安置,做到早计划、早搬迁、早安置、早致富,要精打细算,量入而出,把各项资金用于重建家园、发展生产。
(四)坚持依法移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移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也必须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五)移民群众如在搬迁安置中有何问题或诉求,可以向乡(镇)政府、区移民局或各村组干部咨询或反映,也可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附件:
1.红岩水库工程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2.红岩水库工程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3.红岩水库工程其他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表1
红岩水库工程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果树
备注
名称
结果树
备注
生长
年限
补偿标准
(元/株)
生长
年限
补偿标准
(元/株)
桃子
3年
30
干粗<5cm的未结果树15元/株
枣子
46年
287
4年
75
47年
291
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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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岩 水库 移民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