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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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实施《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的决定
(2008年10月2日扬化管[2008]100号)
仪征市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化工园区应急办及各部门,青山镇: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扬州化工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处置化工园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
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园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附: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处置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重、特大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促进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宪法和以下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1998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公布实施);
10)《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7年7月1日公布实施);
1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
12)《江苏省消防条例》(1999年6月3日公布实施);
1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
14)《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扬府发[2006]38号);
15)《仪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仪政发[2006]41号)等。
1.3分级
1.3.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事故灾难。
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包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受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对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区域性洪涝灾害、火灾、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职业危害,放射性污染丢失和泄露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扬州化工产业园区饮用水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涉外突发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各专项预案,江苏省、扬州市和仪征市各专项预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各企业应按照应急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并依据机构设置情况,对本预案确定的应急事件进行层层分级。
1.4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根据省和扬州市、仪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应对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等部门牵头制定,报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总体预案适用于涉及超出事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仪征市政府共同负责处置的较重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切实履行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全体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治理,努力减少未遂事件的发生,长抓不懈,防患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特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体制,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急分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制度,在应急工作中,本着对国家、社会、员工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建立和完善区域应急中心,整合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实行区域联防制度,充分依靠仪征市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组成: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仪征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仪征市常务副市长和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相关部门和仪征市有关部门组成。
领导机构职责:
研究确定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同仪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综合管理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监局,应急办主任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工作机构职责: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指导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严重、严重、较重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专职机构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
专职机构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聘请化学化工、环境保护、安全、质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从省、市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目的人员补充专家组力量。
专家机构职责:
平时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专职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测与信息报告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报警。
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事故灾难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自然灾害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和安监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和安监局。
各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部门应注意收集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和境外对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定期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报告。
对监测机构和各专项应急机构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属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办应进行复核,并提请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扬州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扬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
特殊情况下,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
110、119、120、122。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办以及各级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须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预警行动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及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企业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4应急联动体系
贯彻突发公共事件属地负责的原则。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是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有关单位、驻仪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指挥部与有关单位、驻仪部队、武警部队等协调联系,实施应急联动。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指挥平台,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应急办按照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驻仪部队、武警部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部位实现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实施应急联动、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指挥。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由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应急办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在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情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传达到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专项应急指挥系统,要充分发挥系统的专业功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并向应急办上报有关信息,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按照指挥部的应急行动方案,调动系统专业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应急响应
Ⅲ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决定。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扬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企业自己决定。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企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响应:
1)及时向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上报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3.5.1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应急响应流程
3.6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事故响应程序后,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和仪征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7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扬州化工产业园和仪征市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仪征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8医疗卫生救助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发生企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10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3.11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可以调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3.12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3.13信息发布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仪征市市长办公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应急中心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4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
3.15善后处置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16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电信局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4.2应急支援与保障
4.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4.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
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扬州海事局与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地方海事部门分别管辖内河及长江扬州段,相关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2.4医疗卫生保障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在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仪征市卫生部门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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