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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专题内容提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专题)内容提要
[第一篇]第一章国际贸易理论与WTO的产生
第一节国际贸易理论学说概述
一、重商主义学说
产生于15世纪,盛行于16-17世纪上半时,代表人物——海尔斯(英)、博丹(法)、塞拉(法)、托马斯·孟(英)。
认为发展国际贸易是获取财富的唯一途径,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实行贸易顺差。
二、绝对优势理论学说
产生于18世纪,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立者亚当·斯密所倡导。
该学说极力提倡自由贸易,反对重商主义提出的贸易保护可以增加一国财富的观点。
三、比较优势理论学说
产生于18世纪,英国大卫·李嘉图创立,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国际自由贸易理论的核心理论。
该学说以成本比较法为基础,主张自由贸易,国际分工。
四、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学说
产生于18世纪末,美国汉密尔顿、德国李斯所创立。
该学说主张处于发展早期的国家,应通过保护性关税和配额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第二节GATT的产生与发展
一、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逐渐放弃自由贸易政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提高关税税率,从而使国际贸易趋于萎缩。
二、GATT的产生
1947年10月23日,23个国家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到1994年底终止,共运作了47年,有缔约方128个。
三、GATT的基础与宗旨
基础:
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
宗旨:
提高各缔约方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各缔约方必须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四、GATT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GATT成立以来,共主持了八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一轮称为一个“回合”)。
五、对GATT的评价
(一)GATT的历史地位
1、形成了一套调整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基本法律准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等);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推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3、首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4、为各国提供了进行经济贸易及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二)GATT的法律缺陷
1、许多规则不严密,空隙大,缺乏法律约束力;
2、存在严重的“灰色区域措施”(成员方绕开GATT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
3、适用范围有限,农产品,纺织品一直游离在外,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没有包括在内;
4、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先天不足的是缺乏争端解决机制;
5、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左右。
第三节乌拉圭回合谈判与WTO的建立
一、乌拉圭回合,即GATT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因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而得名,从1986年9月到1994年4月历时8年。
1994年4月15日,124个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方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件,通过《马拉喀什宣言》,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
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
乌拉圭回合的历史性成就:
1、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便于操作,更明了的法律框架;
2、关税全面降低;
3、非关税壁垒措施得到约束与规范;
4、制定了服务贸易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框架,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内。
第二章WTO的基本框架及其对外关系
第一节WTO的法律体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序言、16条条文和4个附件,简称《WTO协定》)。
规定了WTO的宗旨、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成员资格、法律地位、决策机制等。
实质性内容都在几个附件中。
二、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作为WTO协定的附件之一)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
2、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农业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关于实施GATT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关于实施GATT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
3、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作为WTO协定的附件之一)
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WTO协定的附件之一)集中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5、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WTO协定的附件之二)集中体现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中。
6、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WTO协定的附件之三)
7、有关复边贸易协定的规定(WTO协定的附件之四)“复边”指多于“双边”,少于“多边”,也可译为“诸边”,有四个: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乳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WTO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管理机制的协调性。
第二节WTO的宗旨
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二、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
四、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
五、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第三节WTO的职能和机构
一、WTO的职能
(一)促进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
(二)为各成员方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
(三)解决贸易争端;
(四)评审贸易政策;
(五)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二、WTO的组织机构
(一)部长级会议:
WTO最高决策机构。
也是立法机构。
每两年召开一次。
(二)总理事会: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WTO协定规定的其他职能。
是执行机关,也是争端解决机关。
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
(三)委员会:
分别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预算、财务和行政~。
(四)秘书处和总干事:
WTO的办事机构,处理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由秘书处行使。
总干事是秘书处的首脑,现任总干事是前泰国副总理素帕猜。
三、WTO的法律地位
WTO具有法律人格,享有执行其职能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主要体现在缔约权,取得和处置动产、不动产的权利,法律诉讼的权利。
WTO本身及其官员、成员方代表在覆行职能时的特权、豁免权;
WTO与联合国的专门机制等其他国际组织一样,在国际法上处于平等地位。
第四节WTO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
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BR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劳工组织(ITO),国际清算银行(BIS)等。
第五节WTO与区域一体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20世纪末以来的世界经济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并行不悖的互动发展趋势。
2、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
3、主要的一体化组织: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原为欧洲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南美共同市场,中美洲共同市场,安第斯集团,加勒比共同体,非洲经济共同体,东南亚联盟。
二、WTO对区域一体化态度
GATT和WTO承认区域一体化具有促进区域经济贸易自由化的意义。
区域一体化是向全球贸易、经济一体化过渡的重要阶段。
区域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互补性竞争关系。
第三章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一节互惠原则
一、互惠原则的含义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重要原则之一,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普惠制:
发达国家单方面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或半制成品给予关税优惠的的措施。
1964——1967“肯尼迪回合”谈判提出“非互惠原则”。
1973——1979“东京回合”谈判正式确立普惠制。
二、互惠原则的适用
首先运用于关税减让,然后扩大到一些特殊的非关税谈判,如海关估价、政府采购、补贴与反补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它在更多的范围内交叉运用,以实现贸易平衡。
第二节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的本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特点:
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
货物贸易中相同产品的关税税率及其他费用等;
服务贸易中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三、例外
1、一般例外:
包括10项,见教材65页。
2、国家安全例外,指武器军火贸易、核裂变物质贸易等。
3、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此外,还有外汇安排例外,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协定中也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三节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广义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与其国内的国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的同等待遇。
它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务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WTO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外外平等”,国民待遇“内外平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在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
3、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与使用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产品;
4、对进口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三、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1、适用对象包括产品(服务),又包括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适用范围是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3、提供的国民待遇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条件与限制为准,未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不作为普遍原则。
四、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1、适用对象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适用的范围是成员方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利,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五、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与最惠国待遇类似。
第四节市场准入原则
一、市场准入的含义
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
其最大特点是体现一个时间的过渡和国别的差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市场准入在货物领域中的适用
(一)要求成员方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进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
(二)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市场准入中的消极作用,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主要有——
1、原则上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
2、成员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
3、海关应首先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估价;
4、规范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
5、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6、装运前检验应遵循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7、禁止成员方采取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
8、国营贸易企业应以价格等市场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定期向WTO通报贸易情况;
(三)在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体现
要求各成员方自199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月1日的10年内逐步取消进口配额,逐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分别在农业协定生效后的8年和10年中,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
三、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而不适用于未承诺开放的其他部门。
要求各成员方分阶段逐步开放商业、金融、电信等服务领域。
第五节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
成员方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通知WTO。
它包括贸易政策的公布,贸易政策的通知和贸易政策的评审。
二、贸易政策的公布
公布所有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是WTO成员基本义务之一。
公布的内容有海关关税分类,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等,见教材78页。
公布的时间,最迟应在有关政策措施生效之时。
三、贸易政策的通知
要求成员方将有关贸易政策措施通知WTO相应机构,以保证其他成员方能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方面的信息。
通知的内容有关税、关税配额和附加税等,见教材79页。
通知分为定期通知(适用于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不定期通知(一次性通知、多次通知)。
四、贸易政策的评审
WTO建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所有成员都要定期接受贸易政策的评审(一般是该成员最新的贸易政策)。
第六节公平贸易原则
一、公平贸易原则的含义
又叫公平竞争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公平贸易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在货物贸易的许多协定中均有具体条款体现公平贸易原则,自《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农业协定》签订以来,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也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出口倾销,出口补贴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此作出规定。
实施保障措施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协定》对实施保障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三、公平贸易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WTO鼓励各成员方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四、公平贸易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反对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第二篇]
第一章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1994年4月乌拉圭回会谈判(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
1996年1月1日,GATT1994正式取代GATT1947,它与《WTO协定》及其附件中的有关协定一起,成为WTO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文件。
GATT1949属于临时适用性质,GATT1994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GATT1949是GATT1994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关于关税的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定义及其种类
关税:
一国海关依照本国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捐税。
关税分类:
1、按照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
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制关税。
二、WTO关于关税的法律规则
(一)WTO对关税的态度
允许存在但要逐步减让。
对于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取消,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二)WTO中的关税问题
1、关税减让:
指各成员方在WTO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
约束税率:
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的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
2、关税待遇:
任何成员方给予源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的待遇必须符合其所做出的承诺。
承诺指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
3、关税减让表修订:
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三节关于海关估价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
海关估价:
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的主要内容:
1、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
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2、关于海关估价协定的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4、最后条款,规定本协定不允许保留,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国内立法应与本协定协调一致;年度审议。
二、《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首先使用的方法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海关认为成交价格不实,则可以严格依次使用其他5种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也即海关估价不能简单地依据贸易单据上载明的“成交价格”,而要对单据价格作合理调整。
其他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其他估价方法。
第四节关于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制度
一、装运前检验的定义及《装运前检验协定》的主要内容
装运前检验(PSI)指用户成员方(进口方)政府委托的机构,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对出口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和关税税则中商品分类等进行核实的制度。
因其与海关税收,国家外汇财政密切相关,所以是一种政府规定的强制行为。
目前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主要规定了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的义务,而重点是用户成员方的义务,即应遵循的规则:
非歧视检验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透明度义务,价格核实的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避免装运前检验延误的义务等。
第五节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制度
一、原产地规则含义、确定原产地的主要方法
1、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核心是判断原产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商品的原产地身份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关系紧密。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
①关税方面的作用;②非关税方面的作用;③贸易统计方面的作用。
2、确定原产地的主要方法
某种货物的生产、装配工序或其生产原料在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时,一般认为产品的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判断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一般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特殊加工工序和税目改变标准等方法。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主要内容
协定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则等。
第六节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的法律制度
一、进口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及其分类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按这种制度,商品的进口事先须由进口商向有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许可证以后才能进口,没有进口许可证,一律不许进口。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非自动许可证。
后者主要适用于烟酒、麻醉品、重大或配额商品和某些限制进口的商品。
二、《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主要内容
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规则(合理和透明原则、进口许可程序简便原则、宽大原则、用汇平等原则);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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