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0264287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81KB
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办法.docx
《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办法
辽宁省气象局机关行文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公文制发质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文稿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辽宁省气象局文件(字号:
辽气发〔××××〕××号),用于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转发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文件;下达行政命令,发布省气象局决定;对全局性工作任务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或事项;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对涉及全局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二)辽宁省气象局(字号:
辽气〔××××〕××号),用于向中国气象局、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联系和商洽有关工作;批复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直属单位需要由省气象局审批的请示事项;向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或联系有关事项。
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三)辽宁省气象局(字号:
辽气函〔××××〕××号),用于发往中国气象局各职能机构的有关文件;向省直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商洽有关工作;与各市人民政府联系、商洽一般性工作;其他需以此类形式行文的事项。
(四)辽宁省气象局办公室文件(字号:
辽气办发〔××××〕××号),根据省气象局授权,用于印发省气象局成立各种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和会议通知,用于转发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文件;与省(市、区)气象局办公室联系有关事项;对省气象局某一方面或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五)会议纪要(第×期),用于记载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每类会议纪要每年期数从第1期排起,排至年末。
(六)内部情况通报(第×期),登载省气象局领导在省气象局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和涉及全局工作、重要的讲话、谈话要点及重要批示,登载文件和事项的催办情况。
(七)辽宁省气象局办公室(字号:
气办发〔××××〕××号),用于办公室内部一些需要行文的事项,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八)辽宁省气象局办公室(字号:
气办函〔××××〕××号),用于同省气象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联系、商洽、解决与省气象局办公室有关的事项;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二、文稿审核
(一)文稿的基本要求
拟发文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省气象局或省气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内设机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字词规范;
6.文件的格式符合规定;
7.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气象局公文稿头纸规定栏目;
8.文稿必须是打印清样,并附带电子文档。
(二)发文原则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省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办公室的发文数量。
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省气象局的名义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一般不再重复发文。
1.需要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中国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文件,除秘密级以上不准印发的以外,一般应先网传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省气象局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省气象局或省气象局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中国气象局文件的,不印发文件。
2.中国气象局职能司的文件,一般由相应的内设机构转发贯彻。
3.对各市气象局,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的请示行文需要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审批手续的事项,如请求经费、答复问题,或物品报废等。
4.省气象局领导同志的讲话在内部情况通报上登载,一般不再另发文件。
(三)会签要求
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权范围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有关处(室)会签。
经会签,没有分歧意见的文稿,方可报省气象局办公室履行审核报批程序。
会签应尽量采取当面协商的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核稿人员应通知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
会签必须由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应另纸附后,或在文稿上直接作出修改。
有关内设机构会签后,主办处(室)应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
(四)公文格式
经过审核的文件,其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应当准确、完整、规范,符合《辽宁省气象局公文格式细则》要求。
1.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由核稿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拟定。
2.公文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通常发文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内容。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应标明原文件标题内容,不得只引发文字号。
3.主送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统称。
4.成文时间。
一般以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领导讲话以讲话之日为准;会议纪要以签发之日为准;干部任免,以党组讨论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5.附注。
由核稿人员拟定,标注在落款日期之下,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6.主题词。
由核稿人员按公文主题表填写。
上报中国气象局的公文,主题词应根据中国气象局主题词表确定,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主题词根据省政府的主题词表确定。
7.抄送(抄报)机关。
分为全称、规范化简称二种。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文稿送审、签发程序
(一)文稿送审
公文文稿审核的一般程序是:
拟稿人代拟文稿——办公室核稿秘书初核——办公室分管主任深核——拟稿单位复核——办公室核稿秘书查对——省气象局领导签发。
1.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拟以省气象局名义发文,应填写《辽宁省气象局文件稿头纸》,提供发文依据,并经本处室主要领导核稿。
起草人应将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档一并送(传)办公室和局文秘信箱。
办公室对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修改后,呈送省气象局分管领导审签。
2.办公室负责公文审核的秘书对局发文送审稿初核后,交分管主任进行深核之后,送拟稿单领导复核,然后再根据文稿内容和省气象局领导工作分工及其审批权限,批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签、签发。
按规定须提请省气象局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须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后列入会议议题。
3.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由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省气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通过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分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
4.对因极特殊情况,拟稿单位直接呈送省气象局领导同志签发而后转到办公室的文稿,可按照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对需作文字或内容改动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与相关局领导同志商定。
5.文稿签发后,应立即送打字室付印后发出。
须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上报的文件,应加盖“网上传输”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文稿签发
1.省气象局上报中国气象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或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局长审签后,由局长签发。
2.辽宁省气象局局务会议纪要,辽宁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辽宁省气象局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长签发。
3.以省气象局名义发送中国气象局各职能司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局长签发。
4.部署或总结某一方面工作,以省气象局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极其重要的由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局长签发。
5.以省气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某一方面气象局工作的,由分管的副局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局长签发。
6.办公室应根据文稿的内容和局领导的分工,批请副局长、局长审签签发。
副局长认为需要送局长签发的,应明确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意见后再送请局长签发。
7.各内设机构代省气象局草拟文稿,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权的,由拟稿处室与有关处室会签后再交局办公室按程序送审,不得将未经会签和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径送局领导签发。
8.送请局领导审签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传递。
领导之间应避免自行递交。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凡未按正常程序送批文件,领导应不予受理。
四、审核文稿基本要求
1.办公室收到文稿后,统一由负责核稿的秘书将收文时间、拟稿单位、文稿标题等进行登记;然后进行初核。
核稿人员应对文稿稿头纸的填写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起草单位补填,同时要对送审文稿的时间、领导重要批示等进行登记,记载,以备查考。
2.核稿人员要按照“当日事、当日毕”的公文处理原则抓紧处理,力求当日办结。
对2000字以上且内容复杂、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的文稿,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要尽量缩短时间,必要时应加班审核。
同时出现两个以上文稿,要分轻重缓急,重要的、紧急的先办。
3.对省气象局领导已有明确意见需要尽快下发的文稿,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文稿,核稿人员要抓紧进行审核、催办、督促,提高公文运转速度,确保按时办结。
送审文件超过2个工作日还未返回时,要及时向局领导询问审批情况。
急件要按时限催办。
4.呈送领导审批的文稿,需要向领导说明情况的,应当面作详细或说明。
5.辽宁省气象局发文稿头纸内由核稿人员填写的各栏目,核稿人员应逐项填写清楚、准确。
核稿人员、分管主任应在相应栏内签署姓名和文稿审核时间。
6.文稿经审核无误后,核稿人员应打印出清样逐级上送审批。
对文稿作修改,要使用签字笔、钢笔、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
用笔颜色应与稿中其他用笔颜色区别开来,并做到前后一致。
7.除文稿正文和附件以外,核稿人员应将有存档价值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如重要的修改稿、有关参阅材料,一并交打字室。
无存档价值的便条、资料和重份文件,要予以剔除。
8.文件字数应按下述原则控制:
“请示”一般不超过2000字;“报告”和“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特殊重要的不超过5000字;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文件一律不超过3000字。
五、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其他事项
1.上行文、平行文由拟稿单位按照《辽宁省气象局公文处理细则》确定主送、抄送和抄报单位。
2.下行文分为普发文和非普发文。
文件内容涉及个别单位而又不属于政(局)务公开事项适用非普发文,其他均用普发文。
3.普发主送各市气象局,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非普发的下行文,根据需要确定抄送单位,不抄送(网传)无关单位。
主、抄送单位一律由拟稿单位填写。
以上文件除确无必要的外全部通过Notes网发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正规格式电子文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气象局 机关 行文 暂行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