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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整改报告
审务督察整改报告
篇一:
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提升工作,完善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促进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即墨法院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注重督察实效,制定了审务督察、政务检查、司法巡查三位一体的督察制度。
在督察工作中坚持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改进工作、绩效考核六个到位,做到了科学督察、高效督察、廉洁督察。
一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做到思想认识到位
即墨法院新一班党组提出“抓党建、强队伍、促廉洁,抓创新、提质效、促公正,抓服务、惠民生、促和谐”的新任务。
任务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的保障在于督察。
即墨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督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方法,是改进司法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作为接受外部监督、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服判息诉的重要平台,是提升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的重要措施。
为此即墨法院党组决心将督察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强化工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
做好督察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
即墨法院在现有的体制基础上,整合工作资源,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同时成立9个督察组,院分管领导任督察组组长,纪检人员、政工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任督察组成员。
即墨法院党组将督察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人,分头实施,切实承担起抓督察工作的责任。
督察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督察工作,听取督察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制定督察方案,协调督察组认真履行职责。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做到建章立制到位
健全规章制度,是保证做好督察工作的关键。
即墨法院出台了《即墨法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督察的对象为全院所有工作人员。
督察内容为执法办案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
情况、庭审纪律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人员形象情况、遵守工作和会议纪律情况等。
督察方式是采用听取汇报、调查了解、明察暗访、调阅卷宗、走访当事人、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让督察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轨道,做到了督察工作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
四是严格工作流程,做到规范管理到位
督察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督察、反馈、通报等工作程序。
每个督察组由4名人员组成,督察工作坚持集体督察原则,每次督察不少于3人。
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部门的正常工作,每次督察都做到客观公正的向督察领导小组反映情况。
并要求督察组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照程序立即请示、汇报。
对于督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甚至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追究督察人员责任。
五是及时反馈情况,做到改进工作到位
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当场口头建议被督察部门整改。
对于较复杂的问题,经督察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书面建议或督办的方式督促整改。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制作督察通报,通报督察情况,表扬督察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批评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被督察部门按照反馈和建议制作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督察组检查其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记入档案。
六是搞好督查分析,做到绩效考核到位
对于每次督察的情况,督察领导小组都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督察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同时将督察工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督察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在督察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了月度绩效评估、季度绩效评估与年度绩效评估与督察工作达到时间与空间的有效结合,实现了绩效管理的多角度、多维度,绩效管理的效果更明。
篇二:
9.1效能建设整改报告
蒲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整改报告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效能建设的意见》和《蒲城县效能督查察访核验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机关效能工作,制定了《蒲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判效能,提升司法服务能力,树立法院公正司法新形象,但对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主要表现在认为效能问责工作“常态化”就是“一般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常态化”的内在管理要求,对机关效能建设的认识更多是停留在传上情、提要求、作强调、打招呼上,对本单位在庸懒散方面存在的突出表现和深层次原因查找分析不够,缺乏一对一谋划和治本的系统规划,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
二、审判效率不够高。
主要表现在个别干警办事拖拉。
本来可以今天办结的事,非要拖上一段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结案时限,不到最后期限不办结,在工作中,考虑个人的事多,考虑工作上的事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主动出点子、想办法解决问题不够,非要领导牵头协调,人为地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三、服务不够热情。
主要表现在对待信访人,当事人缺乏耐心。
有个别干警把审判权视为己有,把服务群众当作恩赐。
对亲戚、朋
友、同学来办事热情,对不认识的人够热情,对领导来办事热情,对群众来办事不够热情。
对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信访人缺乏耐心,表现为说我是依照法律判决的,你不服就上诉或申诉,用法律的普遍规定来解释对待个别具体的案件,甚至个别矛盾上交,最终形成了个别当事人对法官言语的不满转化为对案件的不满、对法官不满,影响法院形象。
四、落实制度不够严。
主要表现在检查制度的落实上力度不够。
制定制度措施多,检查落实不够;会上要求多,会后检查落实少;普遍要求多,个别落实少;干警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偶有发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在少数干警中不同程度的存在。
有的自己不好好干,又怕别人比自己好,坐而论道,品头论足,不仅挫伤他人积极性,还带坏了机关作风。
五、创新意识不够强。
主要表现为缺少超前服务,主动服务的意识。
个别干警精于世故,讲求人情,明明按规定办的事不办,规定不允许办的事乱办,有的大局意识不强,部门利益至上,工作难度大的事推诿扯皮,拖着不办,变相执行,绕着困难走,而不是迎着困难上,遇到困难点子不多,方法不活。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效能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让干警充分认识到机关效能建设并不是简单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问题,是推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意义的重大问题。
抓住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措施,进一步统
一认识,更好地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和任务。
同时把机关效能建设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做到主体明确、目标明确、要求明确。
二、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审判质效。
规范审理环节,发挥庭审中心作用,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一要完善了各类案件的庭审操作规范,形成规范有序的庭审方式,规范庭审程序和法官言行。
通过庭审监督,提出改进庭审方式的建议,实现了庭审“四规范”。
二要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严格考评落实裁判文书奖惩机制,将裁判文书制作纳入审判质效考核范畴,与每季度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开展“三评查”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展评,全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要严控审限管理,规范程序对接,提升审判效率。
规范诉讼程序与鉴定等其他程序的无缝对接,加大与鉴定机构的衔接力度,缩短鉴定周期,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针对久调不判的问题,严格程序审限意识,做到程序规范与案件平稳化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判效率。
修订审委会研究案件范围,减少审委会研究案件次数,真正发挥审判人员作用,避免因上审委会延长审限问题发生。
三、改进机关作风,强化为民服务理念。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院机关各部门、各人民法庭,要按照全院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扎实推进。
特别是要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廉洁从政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
大力改进服务作风,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为促进社会
和谐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四、落实相关制度,加大效能督察力度。
一是健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
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追究力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不断提高法院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是开展审务效能督察。
重点对全院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紧急事项的办理、庭审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和对人民群众态度蛮横、冷硬横推、办事效率低下、不讲司法仪表、作风不正不实等问题进行督察。
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效能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强化责任追究,通报典型案件,处理典型事件;高度重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民生问题的落实,重点跟踪重大决策执行、重要部署的落实、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切实解决“谁去落实、怎么落实、何时落实、落实成效”问题,进一步形成狠抓落实的良好风气。
五、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效能窗口作用。
充分发挥信访和群众工作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信访接待人员,认真做好来信登记处理、来访接待工作,高度重视初访,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非正常上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在上访群众中淡化信访意识,强化法制意识,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篇三:
廉政监督建议书实施办法
卫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建议书
实施办法(试行)
(XX年5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报党组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审务督察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发出《廉政监督建议书》:
1.要求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人民群众举报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5.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6.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审务督察中,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时。
7.专项检查、电话回访中、确认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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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整改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制度规章、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8.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监督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督业务的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印发前须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纪检监察室公章后印发。
第三条《廉政监督建议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签收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须严格按照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和落实,并于三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五条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不认真对待、切实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是指人民法院所有部门;所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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