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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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
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海洋、渔业、畜牧业、兽医行政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海洋、渔业、畜牧业、兽医行政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拟订全区海洋、水产、畜牧兽医等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实施海洋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组织编制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或监督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和水产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及畜牧水产科技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
负责指导本行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
参与拟订及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规划,海洋开发规划。
负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等。
负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按规定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做好海洋经济统计、海洋环境监测预测及海洋使用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全区海洋使用纠纷调查处理以及海域使用权益维护工作。
负责辖区海籍管理登记、养殖用海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按规定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的审核报批。
负责海洋环境监视、预报和信息资料调查、收集、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海洋领域的有关公益服务工作。
拟订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
负责拟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预警管理工作;
负责动物疫情处置现场督导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技术指导;
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渔业、畜牧业、饲料和兽药的生产和使用;引导渔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组织和指导渔业、畜牧业、饲料和兽药的生产和使用;
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及各类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
负责本辖区渔牧业安全生产、动物食品安全工作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承担动物产品和兽药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负责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经济信息;
负责指导渔业、畜牧业调整、技术创新,促进渔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协助本行业加工企业、行业协会、渔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负责本行业统计信息,监测分析水产畜牧业经济运行并提出对策,定期整理印发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牧草资源和饲料资源的调查、保护与管理工作。
指导本行业科研教育改革,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建议;参与本行业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推荐、评审及科研成果的管理;承担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本行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管理;
负责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海洋捕捞的指导,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防范台风、渔港火灾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海洋捕捞行业的管理。
负责组织防范台风、渔港火灾,减少灾情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加强海洋捕捞行业的管理。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无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无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第一项: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期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对本辖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每半年组织1次监督检查,采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活动落实的环保措施情况,对一些问题突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把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二)对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及处置办法,提高督促检查效果。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洋环保违法行为,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海洋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督促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
成立工作组深入实地,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汇总反馈。
将检查的各种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指出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及时上报。
完成检查总结后,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市海洋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施工方法、工艺、技术参数进行施工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二)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在海洋倾倒废弃物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或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项:
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实施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的单位和个人。
(二)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是否获得主管机关批准。
(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三)所有者是否及时将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向主管机关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测审批和铺设施工许可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
采取书面汇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频次视工作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用海监视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督。
(二)利用航空和卫星遥感资料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视监督。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常培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和交流座谈等形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上报检查结果。
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及时上报市海洋局。
(五)督促落实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海洋局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手续存在问题的,将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项:
对海域使用权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人是否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照批复的内容、位置、面积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施工方式进行建设。
(二)海域使用权人是否配合和接受海监执法检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海域的,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五)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复的用途和性质运营项目。
(六)是否及时、足额征缴海域使用金。
(七)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用海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海域进行例行巡查,对涉海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违规用海行为进行查处。
(三)不定期随机抽查。
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对用海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和交流座谈等形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上报检查结果。
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上报市海洋局。
(五)督促落实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海洋局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使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整改。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项:
对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养殖场户、屠宰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情况、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情况;
(三)强制免疫疫苗供应情况
(四)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五)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六)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兽医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文件、档案、记录;
(二)进行采样;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兽医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可以责令县畜牧主管部门进行纠正、撤销或依法处罚。
(一)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二)没有进行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或免疫效果不达标的;
(三)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无证进行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的。
第五项:
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二)生产主体兽药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记录建立情况。
(三)经营主体兽药产品销售等相关记录建立情况。
(四)使用主体使用兽药等情况。
(五)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兽药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
(二)监督抽检。
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开展兽药监督抽检,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高兽药质量水平。
(三)检打联动。
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的结果,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擅自改变处方违规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及抽检回函不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符合农业部第2071号公告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重点监控或监督制度。
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及重点监控或监督的判定原则,对符合重点监控或监督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或监督,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专题讲座、咨询服务、农资打假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大力宣传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检查或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证、吊号等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息公开。
及时通报兽药监督抽检结果信息,防止经营使用者经营使用假劣兽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移送、反馈机制。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十一)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项:
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水产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产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企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情况。
(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水产畜牧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六)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记录情况等,认真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
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建立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等。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1次。
(二)检验监测。
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方案),对监测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辖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阳性样本开展溯源和查处。
(三)分析会商。
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监测效果评估),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调整监测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
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监管结果作为列入“黑名单”的条件,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按程序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专题讲座、咨询服务、农资打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大力宣传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非法使用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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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区 海洋 水产 畜牧 兽医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