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义务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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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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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教育工会《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情况调研方案》的精神,我会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历时十三天时间,先后深入十八所中小学掌握第一手材料,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五百余份,召开大小座谈会十余次,走访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人事局的主管同志,接待了上访的教师代表三批次,通过窥一斑而知全身。
此后我们又坐下来认真学习、细细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弄懂弄通了政策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周至县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学校正式人员,从2018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基础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占70%,非义务教育学校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其中包括班主任津
贴,由各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绝大部分学校在制定二次分配方案时以教代会为载体,由校委会提出草案,在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教代会通过形成方案。
中小学校长的绩效工资是根据本人的技术职称划定的,校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一般不高于本校前五分之一教职工的平均值,学校中层领导一般不高于校级。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同职级在职人员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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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
1、周至县对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不正确。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的人力资源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条“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中是这样表述的:
“〈一〉绩效工资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规定教
师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应有三部分组成:
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量、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来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以此为依据一一
核定、核算。
而周至县没有这样去做,取全县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的平均值<年均7000元>作为教师绩效工资的水平。
周至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构复杂,内含工勤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乡镇机关更是庞杂,这无形之中就将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有意识地压低了许多.
从国发﹝2018﹞6号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教师的职称与公务员的行政系列有对应的比照,即中学的高级教师﹙副高﹚可以比照处级,中级﹙高级工﹚可以比照科级,初级﹙中级工﹚可以比照办事员.陕人发〔XX〕148号文件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表述,即中学高级高于副处级,中学一级比照科级,中学二级以下比照科员。
现将周至县公务员和教师各级别每月的绩效工资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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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公务员在职教师退休教师
处级:
960
元中学高级:
710元中学高级395元
副处:
870
元中学一级630
元中学一级370
正科:
780
元中学二级550
元中学二级340
元
副科:
690
元中学三级500
元中学三级305
元
由此可以看出,周至县在职的中学高级教师比副处级每月还低
160
元,退休的中学高级教师仅是科员的水平。
教师中最高级别的仅次于公务员的中等水平。
这不但有悖于《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也和国家领导人多次重申的关于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格格不
入,严重地背离了了党中央、国务院在义务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初衷,引起了广大教师的强烈不满,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2、周至县在实施绩效工资的步骤上有失公允。
周至县在XX年年7月已对公务员实行了第一轮的津贴补贴,2018年春节前夕,由县、校两级传达给每位教师先支付3000元的津贴补贴,县工行制作了银联卡,结果却因为国务院关于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决定而叫停,西安地区除了周至、户县未发外,其余各县区均已执行。
教师的绩效工资才从2018年的元月份开始计算,已经被公务员晚发了一年半的时间,且又是低标准。
县政府在今年上半年在一没有发文二没有向广大群众作以说明、解释的情况下,偷偷摸摸地给公务员每人的银联卡上一次性地打了三千元。
《指导意见》在第五条经费保障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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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明确指出:
“政要先保教育学校施效工所需⋯⋯”而周至却反其道而行之,不得不叫人种做法感到匪夷所思。
3、行的效工制度在行的上,拉大了同行不同区域
的收入分配的距离,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性,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小收入差距、建立和社会的愿景。
根据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局市人〔2018〕158号文件精神,西安市区的教的效工准:
中学高教2080元,中教1880元,初教1710元,退休教的生活同在教的70%。
依次算来,周至的在中高教的效工准是西安市区中高教的34%,在中教效工占西安市市区同的33.4%,初占西安市区同的32%。
同教一本,同上一,同属于西安地区,此一市区的教竟是周至同教的三倍,就重地挫了广大村教的极
性,加速了好教云集都市、广袤的偏地区力量更加薄弱的性展,使落后地区由在的落后再成若干年后人的落后,更不上社会的整体展。
周至将陷入教育落后,人的素落后,更加落后的性循。
另外,一个落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从人的主因素个面来看,教的是教育人,没有理由将落后的任分到他的上,而如今要周至全的教此上拿低工、低待遇的,将域落后的板子打在教的屁股上,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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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困难
1、基层领导对教育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地位的认识不足,有着浓厚
的官本位思想。
在他们的思想中,教师应是他们的“子民”,津津有
味于他们的“残羹剩汤”应是本分,对于“子民”们同桌共享党的惠
民政策他们感觉“不雅”。
2、周至县县域经济落后是人所共知的,广大教师是通情达理的也是
事实,增加此项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教师享有知情权,让他们理解
政府的难处,支持政府的工作是不难做到的。
回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周至县教师工资拖欠严重,当时的县长高献同志在全县的教师节表彰
大会上宣布,教师工资的发放和政府同步,先从他这里做起!
话音一
落,会场立刻掌声雷动,至今不少人谈及此事还津津乐道。
四、建议
1、周至教师绩效工资的不公平现象,引起了广大教师的强烈不满,
不少离退休教师和在职教师多次上访均未得到满意地答复。
我们请求
省市领导能来周至,深入调查,还广大教师一个公正。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
平的重要基础”.这就表明,促进教育公平,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坚定不移追求的目标.而缩小城乡教师收入差距,是实现教育公平的轴心性工作,因此应将教师的
工资待遇的核定、核算提升到省一级,可按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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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水平,在一个省内划分几个不同的区域实施。
这样就会有利于教师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教育资源更科学有效地配置,为在全社会实现教育公平创造一个前提条件。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会计实习报
告)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
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
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
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
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
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
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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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
其记名
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
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
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
定)银行即按折
付款。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
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
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
截止1999年6
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
元。
我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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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
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
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
倾斜。
二是有
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
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
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
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
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
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
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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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针对我国内需
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
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
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
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
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据非官
方资料,这部分仅占存款人数7%的阶层控制了约60%以上的储蓄存款总额),收
入只是数字的增加减少,钱对他们来说几辈子也花不完,该有的都有了,因此他们
对刺激消费的政策很麻木。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
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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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易货等原始的刻板的方式滑落,“银行惜
贷、企业惜投、个人惜借”的悲观情绪弥漫,造成经济活力日益下降,宏观调控政
策难以发挥作用。
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当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
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内容,但储蓄暑期实习报告存款
实名制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三、如何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1、以现有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
信用是公民活在世
上的面子和通行证,个人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贷款、透支和分期付款,
还影响到退休保障。
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记录和支持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交
易、纳税、借款、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信用的基础。
2、明确一个申报确认期,对现有个人帐户及个人财产进行申报登记,
说明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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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来源,对于到期按兵不动,无人认领的,以及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国家给
予冻结调查,违法收入将没收充公。
3、实行银行帐户与税务机关联网,个人帐户收支情况在授权范围内报送税务
局,由税务局作为纳税依据,税务局有义务对个人财产高度保密,并建立相应的惩
罚措施。
为堵塞现金交易、逃避税务检查的漏洞,银行应严格控制大额存取款的数
量和次数,对不正常情况报送税务局。
4、要促进支付手段的票据化,为财产登记和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尤其是个人
帐户要普及支票转帐业务,票据清算要实现电子化、即时化、通存通兑化,切实提
供“随时、随地、随意”的个人转帐业务,逐步改变传统的依赖现金交易的做法。
四、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中要注意减轻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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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来,我们是靠广大老百姓的勤俭节约的美德和高储蓄率才支撑起社会和经济
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了,人心才能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和
发展。
发展储蓄需要安全感,安全感源于储蓄保密性,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
能造成存款人不安全心理的增加,因为“怕露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老百姓
怕露富,贪污腐败分子也怕露富,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趋利避害,很费思量,这
是我们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推出储蓄存款实名制后,
大批黑色和灰色收入将退出银行储蓄,一部分深怀恐慌心理的老百姓也可能
法学类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
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通过实习,
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
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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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
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
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
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郭继魁不服,
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
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
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继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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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
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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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
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
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
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
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
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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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
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
雄大街20号:
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
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
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
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
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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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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