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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在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方兴成
(2012年4月26日)
同志们:
为了规范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提高全镇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给今后的人口计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镇委、镇政府研究,今天召开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下面,我就如何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有不妥之处,请李镇长、李书记纠正,并请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按李镇长、李书记的要求抓好落实。
一、正确认识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增强抓好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镇人口计生工作在全镇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育龄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步入了全县的先进行列,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局的充分肯定。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人口计生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政策外生育反弹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对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面窄,个案征收到位率低,不仅严重影响了全镇出生政策符合率这个钢性指标的完成,同时也使育龄群众普遍产生了“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的错觉。
2月中旬以来,镇征收工作专班在核实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进村入户开展征收工作中发现,我镇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淡薄,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氛围没有形成。
调查中发现:
违法生育者普遍认为自己仅仅是多生了一个小孩,又没犯罪,对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往往采取拖欠、还价钱、打折扣或托人情疏通关系的方法,想方设法逃避社会抚养费的缴纳。
有钱的想少交,生活困难无钱的想逃避,“钉子户”干脆拒交,这种现象在全镇比较普遍,根据核实,截止目前,在2009年元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对象中,仍有119例对象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占违法生育总例数的近50%。
2、能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抬头,并且处罚不到位,负面影响大。
调查中发现,我镇存在一部分能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并且因为这些能人、富人社会交往能力强,上层关系多,帮忙说情的人多,有的长期没有得到处罚,有的仅缴纳很少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就了事。
能人、富人违法生育又长期没有受到处罚或者处罚金额极少,显失公平,即影响政府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又在群众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部分违法生育对象对缴纳社会抚养费产生“攀比”心理和抵触情绪,从而直接影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环境不优。
第一个方面的表现为:
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者的干扰严重。
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阻力大,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风是一个重要原因,说情者有的是上级领导,有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有的是对村(社区)有贡献的人士,但绝大多数还是来自于我们村(社区)的干部,特别是我们在座的村(社区)支部书记。
在说情者中,有一部分是因为镇上要结帐,于是抱着“不管交多交少,只要能消号,镇上不再结村里的帐”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有一部分是因为违法生育对象家庭确实困难,抱着“同情违法生育对象”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有一部分是因为与违法生育者要么是亲戚关系,要么是朋友关系,抱着“照顾关系”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但也还有极少部分是因为收了违法生育对象的好处,抱着“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思想,千方百计使用各种借口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有的把征收对象家庭富裕说成是贫困,有的把征收对象无病无灾说说成是有重病,有的是把征收对象本来就在家而说成是长年外出等等)。
更有极少数村(社区)干部因为违法生育对象是自己的直系亲属,抱着“他们的事就是我的事”的思想,不是主动劝其按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是充当其“保护伞”,致使这部分人员长期得不到惩处,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为:
村(社区)干部法纪意识淡薄,存在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和不按规定为政策外出生的小孩随意出具上户口证明的现象。
极少数村(社区)把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村(社区)收入,用作发放干部工资或用于村(社区)其它支出;(村(社区)主要干部在回答有关询问时,还振振有词:
是集体讨论了的,没有进私人腰包,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是严重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有这种现象的村(社区)请务必于5月1日之前将此款如数上缴镇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逾期不上缴财政的,镇纪委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还有极少数村(社区)把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帐户,而长期放在村干部身上,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你说交这点钱能行、能了场、能上户口,我就交,你要说不行,我就不交,有这种现象的村(社区)请务必于5月1日之前将此款如数上缴镇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逾期不上缴财政的,镇纪委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竟有少数村(社区)干部甚至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作一项“业务”来做,私自收取违法生育对象的钱,承诺帮忙摆平,并要求对象户给多少钱的好处费。
有部分村(社区)户籍管理混乱,少数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没有缴齐社会抚养费或者只缴纳了很少部分的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小孩积极活动找关系上户口。
部分村(社区)干部甚至利用不正当手段,将违法生育对象的户口迁到村外或者镇外,以逃避处罚(对这两种现象,今后是谁办理的由谁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户口在本镇迁移的,谁接收的户口,谁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为:
少数村(社区)主动配合不够,征收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费人、费力、费财的工作,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征收工作专班和村支两委干部的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使征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全镇34个村(社区)中,大部分村(社区)能积极主动抓征收工作或者积极主动配合征收专班抓征收工作,但也有少数分村(社区)主要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存在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镇上征收专班的事,是自己无关”的思想,在征收专班进村开展征收时,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常常借口有其它工作要做,没有时间,不得闲抓征收。
常常因为征收专班对违法生育对象家庭情况不清楚,又没有村(社区)干部配合,致使征收效果不佳。
部分村(社区)干部存在着“怕得罪人,怕选举时影响个人选票”的思想,不愿意到违法生育对象家中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以种种借口躲避上对象户的门,有的虽然迫于无奈,被迫与征收专班人员一起上门后,什么话都不说,当旁观者,你们说叫我来,我来了,你们走了,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有的甚至对违法生育者“讨好卖乖”,当面替违法生育者说情,造成征收工作的极大被动;还有部分村(社区)包括极少数镇直单位干部,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积极主动,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总是以户口不是我们村、我们单位的,而是空挂的,或者是违法生育对象夫妻二人中只有一个人是本村(社区)、本单位的,另一方的户口不是我们村(社区)、我们单位的,社会抚养费不应该下达给我们村(社区)、我们单位(在这里,就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原则给大家说明一下,一种情况是:
违法生育对象夫妇双方户口都是一个单位的,那就没有什么异议,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单位的,是哪个单位为违法生育对象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任务就下达到哪个单位,不能说是只做好事,得罪人的事就推给别人。
)
上述三个方面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4、征收标准普遍偏低,而且标准不一,征收到位率低。
由于以前的征收工作往往由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具体操作,缺乏强制手段,而镇委、镇政府又要求每周每月必须保证完成一定数量的征收任务,所以,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产生“多收不如少收容易好做工作、少收不如现在就收,当现就能有征收进度”的思想,为了完成阶段性的征收工作任务,有少数干部在征收过程中甚至采取哄和骗的方法收取社会抚养费。
有的违法生育对象也掌握了镇村干部的心理,于是与我们镇、村(社区)干部展开了“心理战”和“持久战”,有的甚至与征收人员讨价还价说“钱我是有,可我不愿意交那么多的社会抚养费,稍微表示一点就了场,倒是可以考虑,如果不同意,我连这点也不交了。
”迫使征收人员为了有征收效果,无论多少,只好先收了再说,过后往往不再缴纳,没了下文,造成了历年沉淀。
在核实征收对象中,我们调查发现,就我镇而言,有领导表态已经“了场”上户口的违法生育对象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到位率只有极少部分达到了50%,一少部分在40%左右,还有大部分征收额度仅在30%左右,全额征收到位的户没有一户。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在正确分析当前征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高度统一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认识。
在学习内容上,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条款及规定。
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必需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条例赋予的法定责任,是遏制政策外生育势头偏高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平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心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而增强抓好征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1、社会抚养费的定义及其演变过程。
社会抚养费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控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
“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社会抚养费制度。
国务院制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方式及管理使用等。
2、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1)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八条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每年年初,县人口计生局都会根据县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计算出各类户口性质的违法生育对象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计算方法是有法律规定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字是国家认可的。
征收标准是全县统一的,因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为了使广大干部准确掌握各个年份、各种户口性质的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便于向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宣传,现特将2002年度以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到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及驻村(社区)干部手中,以便准确掌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年份
一孩
二孩
多孩
备注
农业
农业
非农业
半边户
农业
非农业
半边户
2003
1000
13188
29988
21588
26376
59976
43176
城镇人均收入4998,农村人均收入2198
2004
1000
13794
32106
22950
27588
64212
45900
城镇人均收入5351,农村人均收入2299
2005
1000
16362
34560
25461
32724
69120
50922
城镇人均收入5760,农村人均收入2727
2006
1000
17328
35382
26355
34656
70764
52710
城镇人均收入5897,农村人均收入2888
2007
1000
19202
37434
28318
38404
74868
56636
城镇人均收入6239,农村人均收入3217
2008
1000
22884
46428
34656
45768
92856
91536
城镇人均收入7738,农村人均收入3814
2009
1000
27438
52494
39966
54876
104988
79932
2010
1000
30636
57468
44052
61272
114936
88104
2011
1000
35898
65412
50655
71796
130824
101310
2012
1000
42642
79800
61221
85284
159600
122442
城镇人均收入13300,农村人均收入7107
三、坚持标准,通力协作,切实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所在,只是一种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手段。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继续大力贯彻“三为主”方针,将工作做到“事前”,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按时完成每月的“四术”任务,特别是要及时落实政策外怀孕对象的补救措施;同时还要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的政策符合率,从而逐步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数额,这样也就可以从整体上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难度。
对已经出现的政策外生育行为,要坚持标准,通力协作,切实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到位并上缴镇财政。
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八抓”:
1、广泛宣传抓征收。
要通过宣传车、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媒介,采取召开对象户户主会,入户个别宣传等各种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广泛宣传社会抚养费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征收标准等。
要坚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全过程,要重点宣传“三个没有变”,即宣传计划生育人人有责的基本国策没有变,宣传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没有变,宣传违法生育对象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
会前,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专班已经将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征收标准等相关内容打印下发,一方面便于干部学习,准确掌握政策和标准;另一方面便于在开展征收时,准确向对象户进行宣传,要通过宣传,使相关政策规定家喻户晓,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村民对政策、法律的知晓度。
真正做到政策入脑入心,从而调动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
2、属地管理抓征收。
镇征收工作专班通过近两个月工作,按“违法生育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和一孩《生育服务证》是谁办理就由谁征收”的原则,已经将2009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对象,但又未缴纳或者未缴齐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对征收标准下发到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希望各村(社区)、镇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对象名单对照征收标准抓好征收(这个名单仅仅只是2009年元月1日以后的,按县里统一要求,是要对2003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进行清理,对这个时期的情况,镇征收专班将逐步进行清理,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这种对象也要征收,同时,要按新的要求和比例进行征收)。
3、坚持标准抓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到位率低是我镇多年以来长期存在的顽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对广大育龄群众不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对违法生育者不能有效惩戒,实际上也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生育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了严重挑战,同时还影响到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彻底根治这一顽症,镇委、镇政府在今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上,改过去收取数额国家干部表态算数、支部书记说了也算数,计生办收的也可以算数的各自为阵的决定征收数额方式为全镇同一个比例征收,具体讲就是把征收标准统一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标准上来,也就是按全县统一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并全额上缴财政。
在征收到位的资金中,70%上缴镇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30%上缴财政后,年底由财政返还给村(社区),用作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支出。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降低征收标准。
70%的标准相对于县定80%的责任指标还低10个百分点。
从明年起,将严格按照县定80%的责任指标落实。
对于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70%最低限额的,村(社区)不得出具上户口的证明,计生办不得出据上户的有关手续,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不得签字上户口,派出所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4、严肃纪律抓征收。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县政府谷政发(2009)1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原财政部门领取的任何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或其它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镇委、镇政府要求,今年,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时,必须坚持做到“两个一律,四个禁止”即:
凡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一律上缴镇财政,必须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坚决禁止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收取社会抚养费,坚决禁止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村(社区)收入用作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其它支出,而不上缴财政,坚决禁止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长期放在干部手中而不及时上缴财政,坚决禁止打白条甚至不打任何条据收取社会抚养费(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班也要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入库并将正式票据交给缴费对象,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5、通力协作抓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费人、费力、费时、费财的工作,这项工作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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