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施工项目长期战略合作意向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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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施工项目长期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施工项目长期战略合作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施工项目长期战略合作意向协议(XX地区)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良好的合作信誉,甲方确定与乙方建立工程总承包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意向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范围与方式
1、合作范围是合生、珠江集团(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属下北京地区公司所属项目的新开发工程。
主要类型包括:
□别墅、■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商住楼、■小区公建配套工程、□ 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承包施工。
2、工程承包施工范围主要按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配套说明书。
包括:
(1)本项目的土建工程、一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不包含三通一平、售楼部、示范单位、会所精装修、室外环境工程,具体以签订的项目总包施工合同为准。
(2)室内一般给排水系统(含消防水系统)、供暖系统、通风系统(只包含送排风、防排烟系统)、动力和照明电气(不含发电机、变配电室)、弱电系统线路敷管预埋等安装工程。
(3)公建配套工程(居委会、幼儿园、学校等)。
(4)室外附属工程(围墙、大门、垃圾站等)。
(5)需要乙方配合的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独立分包工程。
如:
电梯、发电机、变配电室、空调各系统、擦窗机、外水外电、煤气、消防及保安监控、室外环境及环保工程等。
(6)需要乙方照管的建设单位指定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
如:
幕墙工程、售楼部、示范单位、会所精装修、标准层户内精装修等工程。
3、工程承包形式为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即包设计(如有)及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临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设的场地费用、建造费用等)及为完成该项工序所需的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
4、甲、乙双方自愿组成施工联合体或联营施工两种承包形式,具体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二、合作期限与工期要求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各类住宅工程(框架或框剪砼结构)总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栋或联排别墅,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2)总层数在11-13层的住宅工程,要求在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3)总层数在18层以内的住宅工程,要求在15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4)总层数在25层以内的住宅工程,要求在20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5)总层数在30层以内的住宅工程,要求在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6)当总层数位于上述各层数范围之间时,总工期按总层数所在的区间线性插入。
3、施工合同工期:
以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甲、乙双方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联营单位)签订的项目分期楼盘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承包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设计、材料和施工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工程造价:
用施工基准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后,其直接费计取税费(详单位工程取费表)后所得的总价。
另:
多层高层类工程按指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2.55%计取配合管理费,独立分包工程按3.40元/m2(建筑面积)计取总承包的照管费用。
具体工程造价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
(施工基准价见附件一)
2、支付方式:
(1)建设单位不提供其发包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付款和备料款。
承包方(联营条件下:
乙方为主)将每月实际完成工程的阶段工程进度款结算申请资料报送建设单位核定,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情况确认后再按承包方应收款项金额的90%,于次月21日前直接付款。
乙方同意在月进度款支付时,按联合体合同的月进度款的15%(多层高层类工程)计取甲方收入,其余为乙方的收入。
工程完工后的结(决)算按《北京地区长期合作项目基准价》计算乙方的收入,联合体合同总价款与基准价总价款之差为甲方的收入,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乙方承包的施工范围为建设单位指定的所有工程范围。
(2)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之后第三个月末之日起30天内(其间承包人必须已将遗留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并报监理验收完毕),向承包人付至其应得工程总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
双方约定承包工程竣工验收两年以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内容(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2年/建筑防水防渗5年)的保修终结手续,建设单位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不迟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五、施工基准价编制原则:
施工基准价是在预算综合单价的基础上编制的。
1、预算综合单价编制原则:
(1)计价方式及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
(2)北京市四环外取费,费率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中间值计算。
A、土建部分:
现场经费4.9%,企业管理费6.05%,利润7%,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48%,税金3.4%。
B、装饰部分:
现场经费26%,企业管理费44.6%,利润7%,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19%,税金3.4%。
C、安装部分:
现场经费30%,企业管理费49.5%,利润7%,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7%,税金3.4%。
(3)人工、材料、机械计价:
A、按北京市2007年05期信息价及相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中人工费按北京市2007年05期信息价各专业下限套价。
B、有指定品牌、价格的材料(A类),按指定价格加3%采保费计算;
C、指定品牌不定价的材料(B类),按北京市2007年05期信息价中相应材料所有品牌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D、暂定材料单价的,按建设单位审批价进行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下浮。
E、套用北京市2007年05期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已另外计取2%采购及保管费。
(4)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规费。
2、施工基准价编制原则:
(1)多层、高层类土建施工基准价编制原则:
A、主材采用信息价(除钢筋外)的清单子目按预算综合单价下浮18%;
B、钢筋及主材采用指定价的清单子目按预算综合单价下浮9%;
C、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下浮外,其它按预算综合单价下浮20%。
(2)安装施工基准价编制原则:
A、主材采用信息价的清单子目按预算综合单价下浮24%;
B、主材采用A类材料的清单子目按预算综合单价下浮8%.
3、施工基准价每年修编一次,按北京地区当年第5月份信息价作为调整基础,新修编的基准价作为当年新签订合同所用基准价。
对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六、工程结算原则
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乙方在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按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附件完整的递交给甲方,甲方初审合格后(仅适用于联营条件下)报建设单位审定。
在甲方初审和建设单位审定过程中如需乙方协同核对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联营条件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参加核对。
乙方逾期参加或补报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暂不办理结算或暂不支付相应剩余工程款给乙方。
(2)在对结算资料进行最终审定时,施工图与签证单存在重复计算的,应将重复部分扣除不计。
(3)建设单位将合同标的之外的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时,应以其出具盖有单位合法印章的正式书面通知书为准。
其中应具体包含工程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
对于没有建设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乙方而已进行施工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不予结算。
(4)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不予结算,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可能发生的工程签证,按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2、工程材料调差方式:
价差调整不参与下浮,除税金外不可计算任何其他费用。
(1)三大主材(钢筋、水泥、商品砼)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各期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相对北京市2007年5月信息价调整价差。
按如下公式调差:
“[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该材料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该材料北京市2007年5月信息价]×定额含量”
(2)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按“[建设单位发布的当期价格(中标价+采保费(中标价*3%))-合同指定价格]×定额含量”方式调整价差。
(3)甲方审定价的材料单价与施工基准价中的暂定材料单价不同时,价差作相应调整:
“[建设单位审定的价格-合同暂定价格]×定额含量”;
3、对于实际施工中存在,而施工基准价中无相同或类似工作内容的清单子目,按本意向书第五条内容计算确定施工基准价,结算时按第四条第1点及本条第2点内容执行。
4、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内容,详见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合作承诺的权利与义务
1、在合理报价范围内,甲方有义务协调争取建设单位将其属下符合本约定承包范围和条件的工程给予合理报价的乙方施工。
2、由甲、乙双方组成的承包人,有义务参投建设单位属下其他适合本约定承包范围和条件的新开发工程。
3、甲乙双方合作的首个工程,在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该工程造价的履约保证金;后续工程可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4、在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之日起,甲方应协调乙方做好如下主要工作,为正式签订综合单价总包干形式的施工承包合同奠定基础:
(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在图纸出齐后30天内完成总包工程量清单的确认。
(2)涉及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事先商定各方的分类采购权限,并在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具体约定:
A类:
建设单位负责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的材料及设备;(详见附件二)
B类:
建设单位指定品牌不定价,由承包人(乙方为主)负责订购的材料及设备;
C类:
乙方负责自行采购、自定品牌自定价的一般材料。
5、对于涉及A类材料的工程项目,乙方须在正式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选定的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材料采购合同版本见附件三)
6、乙方提供指定品牌建设单位集团招标中心招标的材料设备款支付专用帐户给甲方支付中心,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管理,直至该材料设备款项结清为止。
7、甲乙双方每月共同从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的专用帐户中向指定品牌建设单位集团招标中心招标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二)供应商支付至已确认进场材料设备价款的95%;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全额支付。
8、乙方在开工前应提供满足该项目资格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安员等相关人员,并将相关人员的关系转至甲方名下,签订相关办理调动事宜的协议(见附件四)及承担所需费用。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即自动放弃本工程的联营承包资格。
9、乙方在开工前应提供满足该项目(包括甲方在联合体合同内指定承担的工程范围)资格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安员等相关人员。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即自动放弃本工程的联合承包资格。
(联合体适应)
10、作为联合体施工承包人或联营施工承包人,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由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具体约定。
八、考评及优惠
乙方作为长期合作战略伙伴之一,须参与每季度及年终考评,考评项目主要为现场施工管理(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施工相关单位配合情况(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独立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等)、竣工验收评价及履约情况等方面;考评由甲方组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参与;每次考评结果由甲方进行排名公布,并对年终综合排名较好的单位,实行优惠,包括优先分配施工任务,增加其施工量、减免部分下浮点数等。
九、其他:
未尽主要事宜将体现在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体条款中。
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作为双方日后签订项目工程合同的依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及其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北京地区施工基准价及取费表;
附件二、指定品牌建设单位集团招标中心招标的材料设备;
附件三、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
附件四、《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二:
指定品牌建设单位集团招标中心招标的材料设备(简称“A”类材料)
附件三:
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
编号: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范围
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所需由供货单位供货。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一),实际供货以购货单位《供货通知书》为准(《供货通知书》范本详见附件三)。
第二条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服务承诺
1、每批次供货前,购货单位提前天以《供货通知书》书面通知供货单位,以作供货准备。
供货单位应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提供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的产品。
2、供货单位提供的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为年,从起开始计算。
(以上空格在招标后填写)
第四条商品包装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
供货单位的产品包装应有供货单位名称(或标志),供货单位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
供货单位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第五条交卸货时间、地点及运输
1、交货时间:
按购货单位《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
2、交货地点:
购货单位指定工程地点(仓库)。
3、运输及装卸方式:
由供货单位送货到达购货单位指定地点(地面),其运、装、卸及全过程保险等费用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供货单位承担卸货完毕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供货单位提前交货的,供货单位承担购货单位要求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货品验收
1、验收标准:
①供货单位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货品等级、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
②现场清点和检查验收:
供货单位每次到场的货物,购货单位确认外观、款式、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具体的各项技术指标按照附件二《材料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2、供货单位按购货单位要求的时间供货,货物运抵前48小时通知购货单位准备接收;货物到工地后,购货单位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供货单位委派货品送货人(须持有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供货单位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
3、购货单位委派负责货物验收签证,以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进场确认单》为结算依据,验收方法:
按下列项进行验收:
(1)按购货单位材料收货操作程序验收;
(2)按购货单位供货通知单验收;
(3)按技术标准、要求验收;
(4)按建设单位确认的中标样板。
4、对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经双方代表确认记录在案,购货单位在三天内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供货单位按购货单位要求无条件退换。
5、试验、检验:
购货单位有权对供货单位货品质量随机取样,将样品密封并经双方在样品上作标识确认后,由购货单位保存。
必要时,双方共同将该样品送购货单位工程所在地产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相关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
6、供货单位应主动配合购货单位和监理公司按规定做好抽检工作,否则视作供货单位认可抽检结果。
7、属于进口材料的,供货单位还需提供进口材料的合法手续资料。
第七条材料价格
1、材料价格含货价、货品包装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保险费用、税费等,详见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2、如供货单位包装品需要回收,回收费用则由供货单位负责。
第八条结算与付款
1、结算数量:
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进场确认单》计算。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3、每期收款的同时,供货单位必须向购货单位开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
4、为保障供货单位的利益,由购货单位在建设单位各地区的支付中心设立材料款共管帐户,建设单位按经购货单位、供货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设备)货款通过共管帐户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
材料(设备)款支付流程如下:
(1)、由购货单位负责制订材料进场计划(含材料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等),并通知供货单位按《供货通知书》供货;
(2)、供货单位供货后,与购货单位办理《材料进场确认单》(附件四),盖章确认后作为月度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3)、供货单位当月供货的材料款支付在第二个月办理;
(4)、每月由购货单位根据《材料进场确认单》汇总当月应付材料款并编制《月度材料款汇总表》(附件五),《月度材料款汇总表》及《材料进场确认单》,在工程款支付时作为当期总进度款中本合同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5)、建设单位支付中心将材料款支付至共管帐户,通过共管帐户支付给供货单位。
(6)、材料款支付比例按月度确认量的95%,余款在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通过共管帐户全额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后一年期满后支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购货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单位索取或收受供货单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供货单位,否则供货单位应及时向购货单位投诉。
2、供货单位不得对购货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否则购货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货单位处以当次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购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有恶意串通、行贿购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购货单位保留移交司法处理权利。
3、购货单位逾期付款:
从合同应付货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
4、供货单位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值的1%向购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供货单位逾期交货超过10天,购货单位除了要求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按照本合同供货总价的10%向供货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向供货单位索赔。
5、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产品不管是否已被购货单位使用),购货单位有权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要求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天内无条件进行无偿更换,因此逾期交货的,按本条第4款处理。
6、供货单位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购货单位有权将当月供货总量按不足比例扣除后进行结算,并有权按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追究供货单位违约责任。
7、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必须合法。
如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享有知识产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供货单位全权负责。
如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
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购货单位索赔致购货单位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追偿。
8、供货单位供货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使用后造成购货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供货单位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双方明确本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及保质期限制,本条款属于独立性条款。
9、供货单位在送货或收款时,须向购货单位提交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授权委托书》,否则购货单位有权不办理收货或付款手续,一切责任由供货单位负责。
10、供货单位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联系办法(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要更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必须提前1周书面通知购货单位,否则,因无法联络供货单位而造成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累计货款的5%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质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建立在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基础上,如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发生变更而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时,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货单位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形式的索赔行为。
3、在供货单位承包范围内,部分工作量如由购货单位代理完成时,其费用按实扣减。
4、本合同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
缔约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全部转让第三人的行为,对本协议其它缔约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单一解释真正含义,若合同文件有差异,供货单位必须通知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一切差异之索赔,概不被接纳。
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如任何一方有变化,应互相书面通知。
否则,有关函件的往来都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准。
购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供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
8、合同有效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9、本合同一式六份,购货单位执四份,供货单位执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10、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
(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附件
(二)、材料(设备)技术要求;
附件(三)、供货通知书;
附表(四)、材料(设备)进场确认单;
附表(五)、月度材料款汇总表。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帐号:
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
(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
序号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4
5
合计(元)
附件
(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三):
供货通知书
公司:
我司根据实际需要,以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为依据,要求贵司按下表所列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日期向我司指定的交货地点送货。
项目名称: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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