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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合同
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零件交易基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1条基本原则
1.甲方及乙方应以本合同为交易基础,为甲乙双方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2.为了实现上款的目的,甲方及乙方应本着信任、协调和诚信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
第2条交货产品
本合同规定的交货产品系指乙方制造(包括加工,组装)并向甲方交货的产品。
第3条适用范围
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另行书面规定以外,本合同规定的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各交货产品的交易合同(以下称“单项合同”)。
第4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交货产品与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及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一致,符合甲方意图的使用目的、具备通常的商品性。
并保证交货产品不存在包括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在内的任何缺陷、瑕疵。
2.为保证交货产品的质量,乙方应负责对交货产品的质量管理标准及检验方法等进行整理归纳,并据此实施质量管理及检验等。
3.对交付甲方的交货产品的质量管理,建议乙方按照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5条规格
1.交货产品的规格应以下述各项规定为准。
(1)图纸、使用说明书、规格、标准、委托书、各种资料及与此类似的文件(以下称“图纸规格书等”)中,甲方编制并借给乙方使用的(以下称“借用图纸”。
其中亦包括乙方根据甲方的开发委托编制的委托开发图纸);
(2)图纸规格书等中,乙方编制并经甲方批准的(以下称“批准图纸”);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公认的规格(但公认规格与借用图纸或批准图纸之间如有不一致,优先使用借用图纸或批准图纸);
(4)法令、条例等规定的标准;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模具及制造样本;
(6)本合同第29条第1款规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标准及指示以及同条第2款规定的乙方的保证事项;
(7)除上述各项外,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决定的事项。
2.甲方或乙方对上款各项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及时向对方提出,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6条单项合同
1.甲方按照规定的格式(交货产品明细等)下发给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单项合同成立。
乙方收到订货单后,应在3日以内书面通知甲方接受其订货。
乙方在上述期限内如未通知甲方接受或拒绝其订货,则视为已接受甲方订货,单项合同应按甲方订货的内容成立。
甲方可以在订货时将订货单规定的交货月(N月)以后4至8个周(N月+4至8周)的非正式数量一并通知乙方,但此数量只作为备货参考,对甲乙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2.单项合同中应规定下述项目。
(1)订货日期
(2)交货产品的型号及规格
(3)交货产品的数量
(4)交货产品的单价及货款
(5)交货期
(6)交货地点
(7)支付方法
(8)交货条件
(9)其他具体约定的事项
3.在乙方交付交货产品之前,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对上述单项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产品的规格、数量、交货期及交货地点等进行变更。
有关乙方因该变更导致的损失及增加费用的赔偿问题,由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决定。
4.除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本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交货产品的单价,应以根据第9条规定确定的单价为准。
第7条交货
1.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各自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按时向单项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交货产品,并附上注明了甲方指定的必要事项的规定文件(如:
送货单,出库单,出货检验报告等)。
2.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接受订货的全部或部分交货产品时,或有此可能性时,乙方应立即将原因及预定交货期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指示,乙方应立即依照其指示办理。
3.在上款情况下,甲方因交货产品的交货短缺或交货延误而蒙受损失时,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但在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交货产品短缺或交货延误的原因应归责于甲方时,对于该损失甲方根据自己的责任范围,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出借、转让交货产品。
5.乙方在无甲方另行指示时,应以能够经受到交货为止的运输所需的包装和标记方法对交货产品进行包装。
甲方根据情况,可以要求特殊的包装手续。
第8条交货产品的验收
1.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按照自己规定的程序,在接收交货产品后7日以内进行收货检验(以下称“验收”)。
但上述验收结束后,发现有与本合同第4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内容不一致的交货产品(以下称“不良品”)时,应依照第12条的规定办理。
2.不论上款如何规定,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决定省略收货检验时,甲方应立即将此交货产品接收下来。
但省略收货检验并不意味着甲方已将交货产品作为符合本合同第4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内容的交货产品(以下称“合格品”)接收下来。
3.甲方进行收货检验发现数量短缺、不良品或非订购品时,应在收货检验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采取下列措施。
(1)数量超出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收回超出部分;
(2)数量短缺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交付短缺部分;
(3)有不良品或非订购品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收回不良品或非订购品,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交付替代品。
但乙方认为上述
(1)至(3)中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履行有困难的情况下,以乙方向甲方提出延长指定期限的申请及甲方判断乙方的申请合理后接受为条件,可以变更该指定期限。
4.上款(3)的不良品中,根据乙方要求,经甲方确认问题较轻可以使用的,应进行特殊采用。
甲乙双方对做出此临时处理的交货产品,应决定降价或特殊单价等。
但甲乙双方对降价或特殊单价不能达成协议时,乙方须采取前款(3)规定的措施。
5.发生本条第3款规定的数量短缺、不良品或非订购品等问题时,乙方须在采取本条第3款规定的措施之上,根据第7条第3款还应向甲方赔偿所发生的损失。
第9条单价
1.甲乙双方应每三个月经书面协议决定下一季度交货产品的单价。
但本合同签订后,前一季度的交货产品单价应在本合同签订时确定。
确定交货产品的单价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书面报价。
2.除甲乙双方做出书面的特殊约定外,交货产品单价应包括至验收结束时为止的包装费、运输费、货物装卸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3.即使交货产品的单价决定之后,当交货产品的生产成本因交货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急剧变化等而发生显著变更时,甲乙双方亦可就交货产品的单价再次进行协商。
第10条付款
1.甲方应在XXXXXXXXXX,向乙方支付交货产品的货款。
交货产品的货款应用人民币结算(或双方另行商定)。
2.如有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支给品,或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可从上款的交货产品货款中扣除上述的零件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以下称“扣除债权”)。
3.希望进行上款的扣除时,甲方向乙方发送有关扣除债权的明细或申请书代替付款通知进行扣除。
第11条所有权转移及风险
交货产品的所有权自验收结束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交货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亦自验收结束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但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省略交货产品的收货检验时,交货产品的所有权及交货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应自甲方接收交货产品时起转移至甲方。
第12条不良品的补偿责任
1.甲方验收完交货产品后,在下列各项所示的不良品补偿期限内因不良品而蒙受损失时,将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但因应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引起的情况不在此限。
(1)在甲方公司内发现的不良品(以下称“工序内不良品”)
不良品补偿期限∶至甲方验收完的交货产品或甲方使用该交货产品制造的产品(以下称“成品”)出厂为止的期限。
(2)在甲方出厂后发现的不良品(以下称“市场索赔”)
不良品补偿期限∶甲方就交货产品或成品对其顾客设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2.即使超过上款的不良品补偿期限,如对甲方产品的质量及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时,或因乙方的不良品而使甲方蒙受损失时,甲方亦可要求乙方予以补偿。
第13条补偿内容的认定
1.甲方要求乙方对不良品予以补偿时,应按下列各项书面列出不良品的有关认定内容。
(1)不良品的存在及其内容
(2)乙方对不良品的责任及其范围
(3)甲方因不良品而蒙受的损失及乙方的补偿比例
2.乙方应根据上款的认定内容,对甲方进行补偿。
其补偿方法如下。
(1)交付替代品
乙方向甲方交付不良品的替代品。
(2)甄别、修理费用
甲方自行或由第三方进行不良品的甄别、修理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因此发生的零件费、油费、工时费、包装费、差旅费等费用。
(3)其他补偿
对上述补偿方法不能涵盖的全部实际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或其客户的工厂生产线停止而产生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进行相应补偿。
第14条不良品的退还
关于上条第2款第1项,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要求甲方退还不良品。
该不良品应由乙方承担费用负责领回。
第15条乙方提出异议
乙方对甲方根据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出的有关不良品的通知,以及甲方根据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补偿内容的认定如有异议或疑问,可立即向甲方书面提出。
第16条支给品
1.在下列各项的条件下,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制造交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件、包装材料等(以下称“支给品”)。
(1)为保持交货产品的质量、性能及规格而需要时;
(2)根据乙方的委托,甲方认为需要时;
(3)有其他正当理由时。
2.支给品的种类如下。
(1)甲方制造并向乙方供应的原材料或零件(以下称“内部制造支给品”);
(2)甲方从第三方购买,并由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原材料、零件或包装材料等(以下称“外部订购支给品”);
第17条支给品的订货
1.乙方按照规定的格式(支给品明细等),于每月的最后一日以前向甲方订购下个月所需的交货产品,经甲方同意后,支给品订货合同成立。
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应在3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接受其订货。
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如未通知乙方接受或拒绝其订货,则视为已接受乙方订货,单项合同应按乙方订货的内容成立。
乙方还应在订货时将订货单规定的交货月(N月)以后8个周(N月+8周)的非正式数量一并通知乙方,但此数量只作为备货参考,对甲乙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2.支给品订货单中应规定下述项目。
(1)订货日期
(2)支给品的型号及规格
(3)支给品的数量
(4)支给品的单价及货款(仅限于有偿支给品)
(5)交货期
(6)交货地点
(7)其他具体约定的事项
3.第6条第3款、第4款及第9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支给品的订货。
第18条支给品的验收
1.乙方在接收支给品后3日以内进行验收。
在此情况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对乙方进行支给品验收做出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的书面指示。
2.乙方验收完支给品后,发现短缺或与支给品订货单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支给品(以下称“不良支给品”)时,可要求甲方采取与第8条第3款相同的措施。
第19条支给品的管理、所有权及风险
1.乙方有以认真负责的义务对支给品进行管理,除甲方同意的特殊用途外,不得将支给品用于非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并且,乙方不得将该支给品向第三方出借、出售、用于提供担保(以下总称为“擅自转让”)。
2.甲方应在乙方在场的前提下,于甲方每一营业年度的各半年度对无偿支给品的库存数量进行确认,乙方应对此予以协助。
3.关于无偿支给品的剩余、边角料、粉屑的处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办理。
4.有偿支给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有偿支给品交付乙方时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5.无偿支给品的所有权应由甲方保留。
6.乙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时,应补偿甲方因该违约而蒙受的损失。
第20条支给品的不良补偿
1.乙方验收完支给品后,若在乙方工序内发现支给品中有应归责于甲方的不良支给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可要求甲方进行下述补偿。
(1)供应替代品
乙方要求甲方供应不良支给品的替代品。
(2)甄别、修理费用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进行不良支给品的甄别、修理时,可要求甲方负担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根据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作业人数、小时工费及作业时间计算)。
但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2.乙方未提出前款规定的补偿要求时,应视为该支给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第21条借用品
1.甲方可根据自主判断,将制造交货产品所需的机械、模具、工装具、试验用零件、收纳器具等(以下称“借用品”)借给乙方使用。
2.借用品的借用方法、期限及其他条件,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的基础上决定。
借用品的管理及使用适用第19条第1款、第2款及第6款的规定。
第22条无偿支给品及借用品的使用管理
1.对无偿支给品及借用品(本条中称“借用品等”),乙方应采取妥当的措施注明甲方的所有权。
借用品的借用期限届满后,乙方应立即将其还给甲方。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自行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无偿供应无偿支给品。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该第三方明确表示该无偿支给品系甲方所有,并须责成该第三方在其管理中采取妥当的措施。
3.当借用品等受到扣压等处理时,乙方应申明借用品等系甲方所有,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办理。
第23条图纸的管理和使用
1.对借用图纸、批准图纸、模具及制造样本等,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法严格进行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非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展示、出借或转让。
2.关于借用图纸、模具及制造样本等,在本合同规定的目的实现后,或甲方提出特殊要求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立即将借用图纸、模具及制造样本等销毁,或还给甲方。
3.关于批准图纸,当甲方要求提供其详图、规格文件等时,除有正当理由外,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
4.甲方向第三方(甲方的技术提供方、甲方的出资方(以下总称“甲方关联公司”)及甲方客户除外)展示批准图纸时,应取得乙方的书面许可。
第24条转委托
1.制造交货产品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其部分制造业务向第三方(以下称“转委托单位”)进行转委托。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与转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转委托合同,并立即将其副本提交甲方。
上述转委托合同须事先经甲方审查同意。
2.对依据转委托制造的交货产品,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不良品补偿责任。
乙方应责成转委托单位承担与第7条第4款、第19条第1款、第2款、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25条、第29条、第35条及第41条中乙方对甲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并应赔偿因转委托单位对该义务的违反使甲方所蒙受的损失。
第25条知识产权
1.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2.乙方进行交货产品的制造、交货,不得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与第三方之间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上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侵害时,乙方应立即将其书面通知甲方。
4.与第三方之间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侵害而引起的争议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负责解决该争议,并赔偿甲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但根据甲方的特殊指示或借用图纸制造交货产品,以此为直接原因侵害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发生了该可能性时,不在此限。
第26条技术改进
甲方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为进行技术改进互相协助,有关该技术改进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归属,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但对于根据协商结果归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许诺给予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无偿、非独占性实施权(包括再实施许可权)。
第27条专用治具工具的管理
乙方对制造交货产品所使用的专用治具工具、模具、计量仪器等做出改造、报废、转让等处理时,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甲方及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28条协助改善、调查
1.为了对交货产品的单价、质量、性能、制造方法等进行改善,乙方应积极开发新技术,并有义务对甲方提出改善建议,提供相关信息。
2.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与交货产品相关的质量管理、制造工序管理等有关的资料。
甲方还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工序管理及本合同第36条第1款所规定的秘密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对含乙方工厂在内的关联设施的进入调查),并可对乙方做出改善指导。
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与本合同及单项合同有关的各种调查时,乙方对此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29条安全、防灾
1.乙方进行交货产品的制造、交货及安装时,应在安全、防灾方面做出最大的努力,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规则、指示等。
乙方的转委托单位交货时,乙方应责成交货厂家注意并遵守上述义务。
2.因上款作业而使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发生损失、事故或公害时,乙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责任采取妥当的紧急措施,同时应尽一切努力进行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3.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上款的损失、事故或公害所蒙受的损失。
但因应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引起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30条库存
1.为防备不可抗力导致的交货延误等无法预测的事态,在甲方做出书面指示时,乙方应保持甲方指示数量的交货产品及其专用材料的库存(以下称“库存品”)。
2.伴随甲方的停产、设计变更等,甲方不再需要库存品时,甲方应对乙方做出库存品补偿。
补偿金额应参照交货产品的货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但补偿金额的上限原则上限定在下个月的(单项合同的订货部分)交货产品的数量内。
第31条服务备件
乙方同意,本合同终止后,将在甲方与其用户之间达成协议的期间内继续提供甲方售后服务所需的各种交货产品及其零件(以下称“服务备件”)。
与服务备件的价格、订货、生产、交货等有关的各项条件,适用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交货产品交易的规定。
但服务备件的生产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可适当调整服务备件的价格。
第32条财务报表的提交
乙方应在甲方有要求时,立即书面提交最新财务报表中甲方所要求的项目。
第33条产品质量责任
1.因交货产品的缺陷或不良品,致使甲方、甲方的职工或第三方的生命、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但因应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引起的情况不在此限。
2.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应以自己的费用投保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并应将该保险合同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但根据该保险内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变更保险内容。
第34条召回
1.甲方产品的品质及机能有重大问题,甲方判断有必要实施产品召回时,甲方自己负责对产品进行召回。
甲方产品的召回起因是乙方交货产品的不良时,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召回予以协助。
2.因乙方交货产品的不良所发生的召回使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予以赔偿。
但应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引起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35条保密
1.甲方及乙方将通过本合同及单项合同获悉(不论是书面、口头、电子信息或其他的形式)的包括对方财务上、经营上、营业上或技术上的一切信息及本合同的内容(以下称“机密信息”)作为机密严格地保守,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甲方关联公司除外),并且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并且,机密信息不得用于本合同规定或意图的目的以外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1)从对方获悉时已经众所周知或公开的秘密;
(2)从对方获悉时自身已经拥有的秘密;
(3)从对方获悉后,非因归咎于自己的原因而变为众所周知或公开的秘密;
(4)从对方获悉后,未使用被公开的信息而使用自己独自开发的秘密。
(5)从具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合法获悉的、且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2.当乙方进入甲方的特别指定区域、设施或机密场所时,应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必要的措施。
3.甲方或乙方对各自的职员无论其是在职中还是离职后,均应负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并应日常检查该保密义务的履行状况。
第36条通知义务
当乙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资本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受让,或者解散及其他资产或事业状况的显著变化;
(2)住所、联系地点、代表人、营业范围、商号或组织形态的变更;
(3)符合第37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情形时;
(4)营业日的变更。
第37条合同的解除
1.当双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及乙方经书面通知对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1)从有关政府机关受到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时;
(2)申请破产等或从第三方收到该类申请时;
(3)做出解散决议时;
(4)就其财产遭到财产保全、临时处分、强制执行等债权保全措施时;
(5)陷入停止支付、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时,为了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转让营业的全部或重要的一部分、或因汇票或支票的拒付被金融机关遭到停止交易处分时;
(6)对方的支配权发生变更影响到其经营管理、方针或事业活动,未发生变更一方合理地认为该支配权的变更将给欲在本合同项下继续进行的商业交易带来严重影响时(本(6)项所称“支配权变更”系指,本合同签订时第三方通过拥有当事人的股权,与当事人的出资方签订合同,或向当事人委派董事等方式,开始直接或间接地给该当事人的经营及方针施以支配性影响的情况)。
(7)因灾害、劳动争议或其他理由,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履行变为困难时。
2.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规定,并且自收到对方的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该违约行为仍未被纠正时,对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3.除本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甲方或乙方根据与对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单项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38条合同终止时的措施
1.在本合同终止或与甲方的交易停止12个月以上时,乙方须将借用图纸及其复印件以及借用品、未使用的无偿支给品、模具及制造样本立即返还给甲方。
2.在本合同终止或与甲方的交易停止12个月以上时,甲方对半成品、未使用的有偿支给品及第27条规定的专用治具工具、模具、计量仪器等具有优先购买权。
此时,未使用的有偿支给品的价格应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供时的价格确定。
3.发生前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事由时,甲方或乙方须立即偿还届时其向对方所负的全部债务。
第49条损害赔偿
1.甲方或乙方因对方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2.本合同或单项合同因第37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事由而被解除,解除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当事人(以下称“解除当事人”)因该解除而遭受损失时,对方须赔偿解除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第40条不可抗力
1.任何当事人因不能预见、不能回避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以下称“不可抗力事由”)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上述不可抗力事由的实例有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全国或地区性罢工及关闭、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全国或地区性的供电不足等。
2.以不可抗力为理由的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停止履行仅限定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续期间。
但该停止履行对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计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3.即使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为交货产品的交货采取所有的妥善措施、并应在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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