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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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办法版
锦州石化公司
安全用火管理办法
ZD/JZSH09.09-2011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对“锦州石化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1.2本办法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化工二厂等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锦州石化公司矿区事业服务部、六陆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用火管理办法。
1.4名词解释
1.4.1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1.4.2临时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1.4.3“四不用火”
指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2职责
2.1属地单位
2.1.1负责组织向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1.2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2.1.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2.1.4对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2.1.5审查作业单位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用火作业。
2.2用火作业单位
2.2.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评估,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2.2.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2.2.3负责编制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用火作业。
2.3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2.3.1负责提出用火作业申请。
2.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2.3.3落实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3.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2.4用火作业批准人
2.4.1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2.4.2负责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2.5用火监护人
2.5.1确认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2.5.2确认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2.5.3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2.5.4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2.5.5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2.6用火作业人
2.6.1对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用火”。
2.6.2在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2.6.3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2.6.4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用火分类及管理
3.1.1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1.2临时用火
3.1.2.1临时用火主要包括:
3.1.2.1.1气焊、电焊、钎焊、塑焊、气割、型材切割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1.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1.2.1.3厂区内各种烧烤煨管、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1.2.1.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明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3.1.2.1.5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3.1.2.1.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1.2.1.7各式加热炉点火。
3.1.2.1.8临时用电。
3.1.2.2临时用火的分类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特殊(甲类、乙类)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3.1.2.2.1特殊用火的范围: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
特殊用火必须经维检修的主管部门组织开会,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用火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可靠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用火。
特殊用火在进行风险评估后,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特殊级甲类、特殊级乙类(如因火票升级管理等原因)。
3.1.2.2.2一级用火的范围:
3.1.2.2.2.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防爆区内;
3.1.2.2.2.2各类油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1.2.2.2.3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与设备;
3.1.2.2.2.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1.2.2.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及炼油化工区内的上下水井、下水道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3.1.2.2.2.6可燃材料(包括包装物)、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及堆放场等;
3.1.2.2.2.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1.2.2.2.8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第一次用火;
3.1.2.2.2.9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3.1.2.2.2.10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3.1.2.2.3二级用火的范围
3.1.2.2.3.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用火作业的装置内用火;
3.1.2.2.3.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检测合格后的容器、管线;
3.1.2.2.3.3除一级用火规定外的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3.1.2.2.3.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1.2.2.3.5全公司系统管网区;
3.1.2.2.3.6生产区内使用没有明火的电器施工作业;
3.1.2.2.3.7在生产区内,不属于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的其它用火。
3.1.2.2.4三级用火范围
3.1.2.2.4.1用火点在周围生产工艺装置或设施防火间距30米以外并有效隔离的施工现场,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3.1.2.2.4.2周围30米内没有可燃物,没有下水系统的空地,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3.1.3用火作业管理要求
3.1.3.1基本要求
3.1.3.1.1除生产用火外,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3.1.3.1.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用火。
一处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产生明火的作业仅限一人用火),其余地方(如停车大修装置内、系统管网区等)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用火;
3.1.3.1.3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3.1.3.1.4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用火”;
3.1.3.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移到安全的地方用火;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防爆区和罐区原则上不允许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1.3.1.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用火作业。
3.1.3.2施工及其它用火管理要求
3.1.3.2.1基建、新建及1000万以上技措建设项目,距生产装置50米以外的界区施工用火(不包括地下部分),在与系统可燃物管线、设备彻底断开和清理合格,场地内可燃物质清除后,由锦州石化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召集有关单位会议,落实用火区域和安全措施,写出书面纪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用火负责单位。
3.1.3.2.2原生产区域的扩建、改建工程,由维检修施工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由生产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写出书面纪要,用火由生产单位办理各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原则上新管线由通过区域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旧管线或者新旧管线碰头由管线管辖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1.3.2.3工程通过生产区域的临时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工艺设施及下水井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杂草、杂物、机具等)监护,申请办理用火时,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双方各出一名专职监护人。
3.1.3.2.4在生产区域外管网车间管辖的管网区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管网车间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管网车间负责检查用火部位和附近的易燃、可燃介质管线情况,并检查阀门、法兰、脱水阀、排污管无泄漏后签字,并派用火监护人监护。
管网车间负责工艺设施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监护(杂草、杂物、机具等)。
3.1.3.2.5厂内烧铁丝、化沥青及需要燃烧处理物件一律在规定的空地进行。
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生产技术处。
3.1.3.2.6在无人负责的公共设施地面用火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3.1.3.2.7仪表、电气、计量、钳工等在生产装置以及距生产装置50米以内电缆桥上的临时用火,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与生产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审批火票时需按级别由双方班组长、工艺员(安全员)、单位领导、安全监督(安全科)和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共同签字,双方各出一名用火监护人。
双方责任互有侧重,生产单位负责工艺、地沟监护,用火单位负责用火设备、地面监护。
3.1.3.2.8厂内维检修的临时用电及使用成型切割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用电器具,均必须按章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票,两票缺一不可。
3.1.3.2.9各单位在临时用火方面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协调和裁定。
3.1.3.2.10进入受限空间的用火作业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1.3.2.11挖掘作业中的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1.3.2.12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3.1.3.3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和罐区作业管理
3.1.3.3.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装置区及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工作票,属地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一车一票,作业单位施工完后通知属地单位。
3.1.3.3.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3.1.3.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采样器、检测仪表、照明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扩音设备的管理,执行生产区安全管理办法。
使用其它非防爆设备设施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办法。
3.1.3.5监护管理要求
3.1.3.5.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3.1.3.5.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发放监护证书。
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3.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3.2.1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批准生效。
3.2.2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领导批准生效(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生效)。
3.2.3特殊乙类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处长批准生效。
特殊甲类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3.2.4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
延时后,特殊、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除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延时后总期限不超过7天。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延时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3.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关闭、取消程序。
3.3.l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预约,白班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用火必须经属地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环保处审批。
3.3.2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方联系,相关方在了解该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后,与属地单位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方安排人员对此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业务负责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确认人项签字。
3.3.3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用火属地单位提出申请。
3.3.4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工艺员(安全员)、生产副主任(科长)、安全监督(安全科)、当班班长及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双方监护人分别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工艺员(安全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特殊甲类用火生产技术处处长、机动设备处处长、安全环保处处长参与制定、落实及检查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且在用火许可证相应位置签字。
3.3.5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
3.3.6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写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确认检测合格后签字。
3.3.7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用火作业许可证。
3.3.8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上级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3.3.9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取消作业的要求,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后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或授权人)和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许可证取消的原因,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填写原因并通知相关方。
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3.9.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3.3.9.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3.9.3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3.3.9.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3.3.9.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3.9.6事故状态下。
3.3.10用火作业结束后,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选择关闭类型、填写关闭时间并签字,在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属地单位用火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交批准人(或授权人),批准人(或授权人)签字关闭用火作业许可证。
3.3.11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3.3.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第一联:
保留在批准人处。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保存;二、三级由属地单位保存。
)第二联: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一级、特级用火作业结束后属地单位存查)。
第三联:
悬挂在作业现场。
3.4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3.4.1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用火区域。
用火现场应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属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各配置一具),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方可用火。
必要时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4.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物料来源,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签(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3.4.3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用火作业。
3.4.4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3.4.5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3.4.6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进入受限空间内用火,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指标达到许可作业浓度要求外,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3.5%(V/V)。
3.4.7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由质检部负责。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现场采样时,属地单位要给予配合,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生产副主任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特殊用火要保留到用火作业结束,其它用火保留8小时。
大气环境气体分析检测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由属地车间安排人员检测。
3.4.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4.9分析合格(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以质检部报出结果时间计算)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用火前,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4.10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作业中,当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检测时,应随时进行分析检测。
三级用火每天首次工作前分析检测一次,作业中如果周围有可燃气泄漏应立即切断火源。
3.4.11用火作业人员在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3.4.12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3.4.13装置进行大修、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3.4.14凡进入塔、罐、釜、槽等受限空间内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以“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15高处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3.4.16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氧气瓶、乙炔瓶与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4.17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3.4.18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以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北二、北三、北八沟两侧(5米内)用火时要通知沟两侧生产单位不准排放可燃物质,并且在落实防火措施以后,应有防止火花溅落到沟内及沟面的安全措施。
如:
搭设防护罩等,具体高度以不影响焊工操作为宜。
3.4.19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检测合格后方可用火。
3.4.20有防腐衬里,用火前要仔细检查夹层有无可燃液体、气体,防止灼、烫伤或着火,并有专人监护。
3.4.21二十米以内常压罐的量油孔、透光孔盖好,要检查呼吸阀灵活好用,并停止油品倒动。
3.4.22电焊机有专用开关,回路导线放在同一工件上,导线应距烧焊点0.5米以内,并接牢。
3.4.23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作业是否需要消防车保护,由属地单位提出意见,事先做好用火准备工作,消防支队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做好准备工作。
3.4.24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乙炔气瓶不得放在管廊、管路、高压线下面,要远离热源。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3.4.25每处用火点属地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3.4.26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
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3.4.27在非储存、输送氧气的受限空间外进行受限空间及连通管线用火,可以只作受限空间内可燃气分析。
3.4.28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在用火许可证中相关方栏要签字,同时加派监护人。
3.4.29厂内各单位作业时所用潜水泵,要求防爆型。
并且潜水泵排水入下水井、沟等,一定要有水封设施,方可排水(作业时由生产单位负责确认)。
3.4.30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
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4用火作业统计分析
4.1公司每月对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4.2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3分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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