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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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各级政府与部门对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和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范围与管理体制
1、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范围是政府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包括普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2、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在省、市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县(区)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4、所有独立设置的农村中小学校均应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
5、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必须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县为主”,不得下放到乡镇,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部分,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管理。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真实性原则
2、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3、准确细致的科学性原则
4、规范透明的公开性原则
5、按时报送、及时审查的时效性原则
6、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平衡性原则
7、轻重缓急、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重点性原则
8、体现公平,兼顾地区差异与学校差异的均衡性原则
三、编制程序与方法
(一)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调查资源、摸清家底、收集资料
正式编制预算前,学校要对本校的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家底,对学校现有的资产、收支状况,在岗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状况,在校生规模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为编制预算提供真实依据。
2、确定基本数据和基本依据
对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据实统计,并与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相核对,以上月末实际数作为编报预算依据。
3、总结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年度新形势
总结和分析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掌握学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的变化情况,找出影响本年度预算的各种因素(剔除上年度一次性或临时性因素);分析本年度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要求;认真领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
农村中小学校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上年度没有预算的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本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即收入预算采用“基数法”加“因素法”进行编制。
测算时可采用对比分析法,即通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预算收支数据的对比,来编制预算收入数,如本期与上期对比。
对比分析时,必须注意指标的可比性,如指标的计算口径、计价基础是否一致等。
农村中小学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
指学校直接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教师专项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2、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拔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如住宿费等。
3、勤工俭学收入:
指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具体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由于有些其他收入不具备经常性(如捐赠收入),因此在编制预算时应在上年度收入数基础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后编制。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的预算建议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上年事业费收支有节余的,年末应转入学校事业基金,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动用上年度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入不足,要在当年收入预算中反映。
上年专项资金(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节余应纳入下年度预算,属政府采购的,还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
农村中小学校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优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然后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为满足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与管理的需要,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法编制。
参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归并,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基本支出构成,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包括: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这两部分支出预算,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法编制,即根据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情况,测算出本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数。
对贫困学生的困难补助费、奖学金,应按实际在校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人数、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3)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事业支出,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预算编制,采取定员和定额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在校学生数和现行各政府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预算年度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
在编制农村中小学校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时,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需求;要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定额计算对象的制定,同时还应根据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发展需要,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是农村中小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对规范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支出等。
项目支出可采用零基预算法来编制,即编制预算时不再考虑上年度的项目支出基数,而是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从零开始每年确定一次,重新测算项目支出需求。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农村中小学要充分进行项目论证,结合事业发展计划,进行分类排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预算建议数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2)申请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保障的范围。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最终确定全县农村中小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4)项目支出预算应落实到校,国家、省统一安排长效机制的专项项目资金,县级财政与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3、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1)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金额,按地方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2)农村中小学校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须提出采购数量和金额,以及拟采购时间,以便组织政府采购。
(3)农村中小学校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年度预算草案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四、预算编制依据与定额标准
(一)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定额与标准
1、基本工资与津贴部分按学校定员编制,结合学校实际人员情况,根据国家和地区工资标准,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以及离退休人员、长病假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等逐个汇总计算。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教职工工资总额的5%—8%,当地县级政府医保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医保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10%,当地县级政府房改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房改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提取住房公积金。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
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5、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4%,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6、奖金的发放规定:
按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发放,当地县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的规定计算。
7、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按国家、省级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8、遗属补助、独生子女、学生助学金:
按人事、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教职工工资总额的0.7%,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定额与标准
为优化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农村中小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1、工会经费:
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预算。
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2、福利费:
按教职工基本工资的2%—3%预算。
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福利费”中列支。
3、教师培训经费:
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计算。
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4、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维持费等)属于学校“保运转”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35%,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5、日常维修维护费(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的维修维护)、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及远程教育(含硬件和软件)购建费、图书资料(含音像资料)购置费属于学校“保安全”谋发展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40%。
上述支出分别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维修(护)费”、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和“其他”中列支。
(三)县级政府财政与教育行政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的分配原则与标准
预算编制应体现公平,倾斜弱势群体弱势学校,兼顾地区差异与学校差异的均衡性原则:
1、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标准不能低于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当地财力保持适当增长。
2、农村学校中要考虑学校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离城镇的远近等差异,对偏远地区的学校要给予特殊照顾,其标准应不低于全县平均生均公用经费水平。
3、专项资金(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建设、大修改造等)预算定额标准,要求量化分配指标到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项经费指标明细账,确保专项经费有效使用。
在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时,凡涉及到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由财政安排。
对同级政府预算不足或留有预算缺口的,学校不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中调剂安排。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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