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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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现行方法
{(总工资)-(五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五险一金105为例
{5105-105-3500}X0.03-0=45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13505
9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所说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人纳税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原9级计算标准见页底
说明:
个体户纳税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部分
不超过14250元
5
0
2
超过15000元到30000元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79750元部分
35
14750
注:
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不超过16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部分
40%
7000
表注: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劳务报酬所得。
发展历程
基本定义
最新版本
发展年表
首次发布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税法调整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去10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如下:
时间
个税收入
占总税收比例
2010年
4837亿
6.61%
2009年
3949亿
6.63%
2008年
3722亿
6.86%
2007年
3184亿
6.44%
2006年
2452亿
6.52%
2005年
2093亿
6.78%
2004年
1737亿
6.75%
2003年
1417亿
6.93%
2002年
1211亿
7.12%
2001年
995亿
6.90%
纳税对象
法定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征税内容
个人缴税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有关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所得。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无偿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举例2006-12-31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2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12种情形例解)》2006-12-31
征收管理
关于免征额
个税免征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
正确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区别: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元。
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扣除额标准(即免征额)降低至400元。
而外籍人士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标准由此产生。
2005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正式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
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自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举例2006-12-31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2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12种情形例解)2006-12-31
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2005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年第44号2005-10-28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5]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09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2006-12-15
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893号2006-09-30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09-30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2006-11-08
免税项目
一、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法规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对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补贴、津贴;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金不予征税。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下同),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所缴纳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所得;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境外人员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次数和支付标准合理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部分给予免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是指: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专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专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批得》规定: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②由纳税人负担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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