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版本同名324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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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版本同名32412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版本(同名32412)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以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调度室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五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由数据库服务器、中心站、传输接口、分站、标识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调度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安装和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负责井下危险报警信息的辨识及地面向井下发布危险紧急指令的决策。
(二)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分站、读卡器的回收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系统异常信息的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保证有200台完好的标识卡备用;额外配备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下井携带的标识卡。
(四)新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设备,在安装后及时将设备名称、位置建档、备案。
(五)安排专人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供电方式及读卡器的发放、更换、回收进行建档管理,确保人、卡统一的动态达标,并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图每月更新一次。
第八条通风监测段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新进的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的质量、各种证件等进行严格把关验收。
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电缆敷设、系统安装、供电进行设计并严格把关验收。
(二)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成后,负责将该系统所有相关设备纳入矿机电设备管理。
(三)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停、送电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停电票上注明是否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时间及影响范围,凡停电超过1.5小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并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签字后的停电票必须报矿调度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井下各单位,必须熟悉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员定位系统各设备的分布位置及安装、供电方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所管辖范围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完好、送电及质量标准化等工作负责。
对停送电严格把关,停电时及时通知调度室影响的分站,确保各地点分站、读卡器正常运行。
第四章装备要求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地面中心站
(一)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二)中心站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使用时间不小于4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三)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
(四)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五)中心站值机员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二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第十三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第五章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
(一)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二)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三)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四)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标识卡。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客户端访问功能,系统应能使在同一广域网中的电脑通过客户端实现数据库的访问,以便满足入井轨迹、历史数据查询等需求。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一)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二)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三)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四)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五)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六)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八)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求救报警功能。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第十八条系统应能显示系统、基站断电和故障状态,实时显示各基站通讯状态,信号中断时应报警。
第十九条系统监测数据应能于所属分子公司和神华集团公司联网。
第六章安装要求
第二十条采掘区队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以及读卡器的设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下井口等候区、主要运输大巷、行人大巷等地点设置分站。
人员出入井口、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出入口所设置的分站,应能满足识别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入井电缆入井口处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十三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
第七章管理维护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行,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技术资料。
(一)调度指挥中心应制定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通风队监测段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台帐;
2.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故障登记表;
3.人员定位系统值班记录;
4.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检修记录;
5.人员定位系统巡检记录;
6.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8.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四)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六条调度室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第二十七条通风队应绘制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设备布置图应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的位置、编号、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图纸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调度室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按期进行数据备份,对系统发出报警和异常信息,要立即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中心站及各分设终端报警装置要求声光并行。
调度室中心站、显示终端及工资科考勤显示终端值班岗位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二十九条人员超时报警定值设置,超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50%。
第三十条调度室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工作主机和备用主机的切换。
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十二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
工作不正常的标识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标识卡总数,应比经常下井人员总数多10%以上。
不固定专人使用且性能完好的标识卡总数应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以上。
第三十四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各种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所有职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由矿统一编号及个人固定的标识卡,不得混用他人的标识卡,如发现下井混用标识卡或捎带他人标识卡,每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六条职工丢失标识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职工下井前须检卡,以鉴定自己佩戴的标识卡是否故障,如发现下井没有定位轨迹及考勤的,每次罚款200元,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在井下不得随意按动标识卡报警求救装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因标识卡故障发生求救事件的,接到通知后,再次下井前,必须更换标识卡,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下井职工要自觉爱护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线缆,若发现有人破坏,在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的同时,将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因无计划停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电源,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四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电源停电,接到通知超过1.5小时不送电,按送电不及时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二条人员定位标识卡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影响考勤的由自己负责。
第九章值机员岗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值机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神集团关于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操作和运行系统。
(一)当班值机员应对系统的安全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系统。
(二)负责人员定位信息的真实、及时传达,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
(四)每班对系统巡回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
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布置的其它工作。
(五)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六)及时向矿调度反馈当(日)班人员出入井信息。
(七)严禁脱岗、睡觉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八)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十章值机员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条值机员负责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运行。
(一)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二)及时填报人员定位系统的记录报表,对数据信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汇报。
(三)负责人员出入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运行情况记录表。
所有资料、记录定期存档保管。
(五)认真做好人员定位故障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要及时督察贯彻落实。
(六)保证和上级中心站网络通畅,传递信息准确及时,因数据不能正常传递信息时,要用电话及时与上级联系并迅速检查排除故障。
(七)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脱岗,不得在上岗时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章值机员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值机员应有完整的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认真检查岗位记录报表及运行情况,对于上一班未处理的事项要特别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名单轮流上岗,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调换。
当班人员因离开岗位或迟到时,必须有专人替岗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
严禁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严禁用电话等通讯方式交接班。
(三)交接手续履行之前,岗位一切工作由当班(交班)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因交接班手续履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由接班人员负责,由于遗漏事项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员负责。
两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双方负责。
(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格管理。
(五)交接班主要内容
1.检查系统是否正常,信号传输是否正常,电脑运行终端是否正常;
2.检查网络通讯传输、反馈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检查监控台、办公室是否整洁,设备、用品是否按规定摆放;
4.检查各种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正确、无误,填写准确;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六)接班主要内容
1.交接人员共同检查上述1至5条必须正常,清楚。
2.当前系统运行状态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运行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4.各种记录、报表、图纸及有关工具保存齐全、完整。
第十二章值机员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规程:
(一)系统登陆
1.双击桌面上的图标或者打开“开始”→“程序”→“矿用无线通讯系统KT109”单击即可启动。
2.检查您输入的服务器名、用户名称和连接密码是否正确,单击“确定”系统连接数据库成功。
(二)开启前(接班后)检查准备
1.班前准备
2.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3.交接班
4.监控员应严格遵守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三)班中要求
1.文明作业,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基站设置
1)基站设置
基站设置是指将井下安装的基站根据每个基站的IP地址写入软件中,点击“设置”下拉菜单中的“基站”项,
2)增加基站
输入基站IP地址、基站编号、基站名称、选择所属区域和基站的类型,增加完基站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基站信息。
3)修改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基站,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信息进行修改。
4)删除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基站,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从列表栏中删除。
4.区域设置
1)增加区域
输入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和人数上限,增加完区域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区域信息。
2)修改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区域,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信息进行修改。
3)删除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区域,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从列表栏中删除。
第十三章系统报警、故障报告
第四十七条人员定位系统值机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当煤矿的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系统运维人员立即处理。
(二)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三)如遇人员定位系统运转不正常,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应按如下操作:
1.如遇网络故障,不能上传数据,应立即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2.如遇电信线路故障,应立即通知电信运营商进行处理。
3.如遇电脑主机故障,或数据接口故障应在10分钟内起动备用主机和接口,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同时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4.当电脑软件出现错误,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十分钟内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启用备用主机。
5.如发现井下某读卡器数据传输中断,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同时通知当班井下归口带班队长配合检查。
第十四章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按如下执行:
(一)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二)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三)下井应携带标识卡。
(四)标识卡严禁擅自拆开。
(五)工作不正常的标识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标识卡总数,至少比正常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标识卡,性能完好的标识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六)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七)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标识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八)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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