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疏导约谈签到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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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疏导约谈签到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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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疏导约谈签到薄
附件1:
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疏导约谈签到薄
约谈行业类别
约谈时间
约谈单位名称
参加人员
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2:
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疏导约谈意见建议表
行业类别:
业户名称
对工商执法意见建议
附件3:
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疏导约谈邀请书
:
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立足职能、逐步导入、因事制宜、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工商所能、企业所愿、政府所想、法律所允”的原则,围绕“教育为主、疏堵结合、重在纠正、遏制违法”主题,推行行业疏导约谈制度。
目的是为了摒弃以往居高临下的“管理型”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理念。
我局(分局)定于年月日时,在召开行业疏导约谈座谈会。
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进行讲解,并对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有关违法行为做到提前警示。
同时希望你单位在参加疏导约谈座谈会时,对我局今后工商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最好形成书面材料)。
希望你单位负责人按时参加。
龙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科)
年月日
附件4
直销业约谈提纲
为了规范直销业的经营行为,按照行政管理目标,实施自我约束、规范、自律行为,减少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性监管和制裁的机会。
促使直销业诚信、守法经营,推动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实现公平交易监管执法方式,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管结合的动态监管方式转变的目标,特约直销经营者进行当面恳谈,进一步向直销行业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并听取建议和意见。
一、依法取得经营主体中资格的规定
(一)直销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设立的规定
直销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登记、变更,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法宝程序办理。
直销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二)经销直销产品业户设立的规定
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协议经销其直销产品的经营者要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具有直销企业允许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文件或合同;
2、业户的字号名称,必须含有直销企业的字号的简称名称;
3、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注明直销企业简称和产品类别(如:
安利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的规定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直销员招募活动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
(一)不得招募下列人员成为直销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招募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
(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三、直销企业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的规定
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的规定,我州只有安利,雅芳可以在我州组织直销培训,并要符合下列规定:
1、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2、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3、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4、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5、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6、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8、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9、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10、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11、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
12、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四、直销企业向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规定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五、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4、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六、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3、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员推销产品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直销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5:
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约谈提纲
为了引导零售商开展真正给予消费者实惠的促销活动,促使零售商诚信促销,守法经营,推动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实现和谐、亲情执法,变“事后”事后为“事前服务”为目的实行约谈制,约定零售商进行当面恳谈,进一步向零售商宣传法律法规,并听取建议和意见。
依据《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约谈内容如下:
一、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二)、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
(三)、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直接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四)、禁止零售商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力。
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是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是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五)、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限定。
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例如:
“清仓”标语一挂就是半年、告示牌大字写着“满300减80”,而下方用缩小好几倍的字体写着“6折以下不参加”
二、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位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禁止价格欺诈
在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价格欺诈。
(一)价格档案管理。
要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二)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
“原价”的定义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假优惠折价”的定义是指零售商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例如:
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
四、关于其他促销形式的规范
(一)限时、限量促销。
限时促销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
(二)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积分商品的范围、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三)有奖销售方式的促销
1、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2、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是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4、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五、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促销商品与普通商品应一视同仁。
促销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依法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质量应保证其商品的质量。
例如:
小赠品、奖品不予“三包”
六、法律责任
1、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2、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关当事人因有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附件6:
治理商业贿赂约谈提纲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目、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可以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五、法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颁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十一条意见,确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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