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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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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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作用
篇一: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
其根源是什么?
5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
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答: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答: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
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4答: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5答: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6答:
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如为论述题,还应对上述趋势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原因、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等。
)
7答: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XX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
保障机制。
8答: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
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追本溯源,
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
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
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
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9答: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
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习惯等)构成的。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的是现实形态的婚姻家
庭,即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后者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
和规范这种社会关系的。
在阶级社会里,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现实生活
中有些婚姻家庭关系同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并不一致。
10答:
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言,罗马亲属法中的规定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完备。
它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罗马亲属法中的订婚制度、结婚方式、夫妻的法律地位、婚姻终止的原因和离
婚的法定理由等。
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各国在适
用日耳曼习惯法和寺院法的同时,还按照属人主义的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疆域的居民有选择地适用罗马
法,十二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
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
到了十六世纪,罗马法几乎成了欧洲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起着补充各国法律之
不足的作用,亲属法也不例外。
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了欧洲各国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从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中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也
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罗马亲属法的一定程度的影响。
11答:
(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12答: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根源,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
文化等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
在的小生产经济。
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
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受着封建“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的联合支配,一直在我国实行了两三千年之久。
13答: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1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
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
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锋芒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是完全符
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
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14答:
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当时所
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这部法律的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
15答:
(1)从经济关系看,封建杜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
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
(2)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
役丁、征收赋税。
(3)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
提高人口出生率。
(4)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
生育观。
16答: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
有下列主要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
17答: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
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
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
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8答: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
上的。
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
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
在资本
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
害的婚姻,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
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最高类型,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只有通过社会
篇二:
新婚姻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
该解释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此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引起各方热议,一边是讨伐,一边是掌声,不少“围城”外的人士也持看热闹或戏谑的心态,发表着自己的心声。
网上热帖牵出“婚房话”:
老婆称房产证不联名就不生孩子
18日,在海南在线上,网友雨天小吃店发表了一则《婚姻新法第三天,怀孕的老婆说房子不加名字就不生孩子》的帖子。
截至当晚11时,已有5728人点击该贴,74名网友作出回复。
帖子里称:
如果没有8月12号的婚姻法新解释,我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只要去做个公证,证明是父母出钱赠我的房,它便成了我一个人的。
我对岳母说,这房款是我父母多年的积蓄,就算我同意加老婆名字,我父母也未必同意。
我和岳母的关系就这样搞僵了。
“这两天,孕妇老婆一直不肯理我,我担心不愉快的心情会对肚子里的宝宝不利,可房子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我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我家故意的,我到底该不该在房子上加老婆名字?
”雨天小吃店在帖子中还称:
昨天,老婆莫名其妙地说,女人帮男人生孩子做家务,可惜老公将来要是出轨,女人还得净身出户,倒还不如别生孩子好了。
如果她以打掉孩子做要挟(孕期才40天),强迫我在房产证加名的话,我该怎么办?
力挺爱她,房产证就加上她的名字
跟帖的不少网友都站在了发帖人的老婆一边,认为既然是一家人,既然是爱老婆的,那么房产证就应该加上老婆的名字。
网友六月荔枝红回复说“你如果爱你老婆,决心和她过一辈子,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很过分吗?
做不到吗?
除非你一开始就想以后离婚分家。
女人为你奉献青春、为你生孩子,她会失业、会老得快,这点小小的要求很合理。
”
还有网友称,如果你觉得你爱老婆,就写上她的名吧,不要让她不安,你老婆不是为了你的家产而嫁给你的吧?
只是为求安心和你的承诺,如果你以后真的不要她了,你能保证下个女人不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我非常赞成男女双方都要独立、有自己的事业,你试试去怀胎10月,分娩后还能带着孩子一起上班吗?
就算你敢这样,也没有公司敢用你,所以,女人至少有几年无法工作,这样的要求不过分。
“当然要加上,加上只会促进家庭和谐,你老婆都愿意给你生孩子,难道你就不能满足她这点小小的要求吗?
除非你现在就在为自己今后出轨离婚做铺垫,否则加上她的名字一点顾虑都不应该有,如果怕你老婆以后出轨分你的房子,可以去作个公证,写上如果将来老婆出轨提出离婚,她就得不到那一半房产。
”反对应该把房子过户到父母名下
网友hntwx表示,“生儿育女是双方的责任,为什么女人总认为这只是女人为男人奉献青春、为男人生的孩子啊?
女人的悲剧,其实是女人自己造成的,要想男女平等,其实双方都要独立才行,自己不能独立,何来能力要求平等?
”
在网友babyblue1900看来,发帖人如果把老婆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娶了媳妇忘了娘。
他回复称,“那是发帖人父母一辈子攒的血汗钱,不能随随便便送给老婆。
女的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但是不需要建立在将男方父母买的房子归自己所有的基础上。
我觉得你应该办公证,把你的名字去掉,直接写你父母的名字。
这样你们以后不管老人,老人也有所保障。
”
还有网友回复说,“虽然是合法夫妻,也有出意外的时候,转身就是陌生人了,到时候很多东西要分清楚、算清楚的。
当然,如果你不在乎这些身外物,那又另说。
”“为什么总是一边倒的论调?
——为什么没有人假设是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或买了房子送给女儿结婚?
如果这样,离婚时男人同样也得净身出门!
”
“以前老人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人嫁人就是图个物质生活的稳定。
如果房子什么的都算的这么清楚,那还不如单身。
”
女性成置业潜力股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女性将成置业潜力股。
父母为女儿买房或女性独立买房在未来不免成为一种趋势。
据预测,当家庭主妇的女性会减少,职业女性或许会相对增加。
新婚姻法解释将掀起一股女性独立大潮。
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海口市民高女士买房的意愿更加坚定。
“将来结婚,如果对方买房,当然希望能署上双方的名字,或是我自己买房,对自己来说是一个保障。
”
篇三:
论婚姻法的的目的和意义
论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法学20XX-1级林爱萍(高起本)指导老师郑丽清
摘要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目录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约定财产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三、个人特有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20XX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是指配偶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
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当前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6、20XX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
二、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20XX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XX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2、部分共同财产制
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我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身心健康的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财产时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在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夫妻财产约定行为
不适用代理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当事人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双方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4、不违反法律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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