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docx
- 文档编号:11191263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60KB
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docx
《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
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三)贷款人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为1-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期限的贷款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内遇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息,于下一个贷款年度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四、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60%以内,由贷款银行视设定抵押的林木资产树龄、树种、立地类型的不同实行差别抵押率。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抵押标的物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四)抵押标的物共有情况,须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并办理抵押公证的书面材料;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六、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抵押。
七、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
(二)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包括竹林)、薪炭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
(三)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树种,各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可抵押林木的面积;
(四)根据不同的树种确定可抵押林木的树龄,可抵押林木的树龄除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应在3年以上,其他树种原则上应在6年(含)以上。
其中:
杉木树龄须拥有8年(含)以上,松木树龄须拥有15年(含)以上,竹林生长须拥有6年(含)以上。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八、下列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防火林;
(二)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生态公益林;
(四)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对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申请抵押贷款的林权证记载的有效期小于申请年度5年的(含5年);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九、以合法的集体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公司、企业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联户承包经营体或其他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联户承包经营体共有人或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联户承包经营体或其他共有人所共有的全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方能抵押贷款。
十、已设定抵押的林木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过偿还抵押贷款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十一、抵押物的保险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借款人书面委托德化县林业技术设计室、德化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或其它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严格按行业规范进行评估,因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评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经抵押登记的《林权证》由登记机关载明登记内容并进入林业系统电脑网络化管理或书面通知德化县林业局下属的森林生态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林权登记部门及相关林业工作站。
十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同时到县林权交易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权中心)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咨询报告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6.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提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7.以公司、企业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以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9.以联户承包经营体或其他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他联户承包经营体共有人或其他共有人的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并以联户经营体或其他共有人所有的全部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物的书面同意书;
10.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四、林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林权证》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核发《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由贷款人收留保存,经登记的《林权证》由林权中心或借款人收留保存。
十五、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十六、抵押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向林权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权人应当出具抵押终止证明书向林权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十七、抵押人应管护好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减损的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贷款人、林权中心有权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标的物。
十八、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对抵押物做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无效。
十九、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抵押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核实借款人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
二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林木资产做抵押担保的,贷款人还应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一、贷款人应于借款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二十二、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十三、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归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二十四、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清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合同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二十五、借款人需在贷款人所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委托贷款人从其帐户中按约定扣收贷款。
二十六、借款人偿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退还借款人。
二十七、林业小额贷款按以下相关规定办理:
(一)林业小额贷款的用途,可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
(二)林业小额贷款额度及利率。
额度控制在5万元以下,按每户或联户形式贷款,利率给予一定优惠。
(三)确认林业小额贷款的抵押物。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已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包括竹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抵押物价值测算:
由县林业局会同商业银行对我县可作为林业小额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类细化,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全县统一的抵押物价值测算参考价,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由商业银行自行测算抵押物价值,作为发放贷款的风险控制指标。
(五)贷款申请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抵押登记,由林权中心或者委托各乡镇林业站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商业银行签发《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七)贷款的提取。
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商业银行以活期存折个人结算帐户方式发放贷款,贷款户随用随取。
贷款期限届满,还清本息。
商业银行返还贷款户《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贷款户凭《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向林权中心或林业站解押《林权证》。
二十八、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林木资产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九、林木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木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欠的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三十一、处置抵押物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二)贷款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三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开始施行,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德化县林业局及相关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主题词:
森林资源 抵押贷款登记 管理规定 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县林业局、林业实业公司、石龙溪采育场、大张溪林场、葛坑国有林场、南埕林果场,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用联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抄送:
泉州市林业局,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农经工委,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化县 森林资源 资产 抵押 贷款 登记 管理 规定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