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区管理组织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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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区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章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
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有效地加强社区管理的关键所在,组织机构健全与否、编制人员配备状况,机构的运行机制等都是直接影响社区管理根本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主要是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框架和在市、区、街道三级层面上进行分工以及行政。
执法、作业相分离的原则,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主导和核心,按照“政府推动、街道支持、居委操作、各方参与、社区共建”的工作模式来设置和调整社区的组织机构。
社区内具体的组织机构包括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性组织及中介组织等。
本章主要就各机构的现状、职能、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介绍和阐述。
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事务主要由单位来承担,政府通过对单位进行控制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务由单位转向社区,主要由街道、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来承担,并进行管理。
因此,我国的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和街道工作管理虽有不同,但是都由同一主体――街道、居委会来承担,出现社区工作和街道工作管理体制和行政体制合二为一的现象,城市社区工作管理体制具有了行政管理的一面。
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多地区近年来提出并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工作体制,打破了在计划经济背景下政府强而社区弱、街道充其量是一个虚拟社区的旧格局,提出在经济转轨、社区转型的背景下,社会要大、政府要小的思想,明确市、区、街道三级层面上的事权分工原则和内容,并在管理中发挥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三种法人组织的作业。
第一节街道办事处
我国城市社区工作的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操作,在街道这一层面上进行的。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社区工作模式大体可以表述为政府推动、街道支持、居委操作、各方参与、社区共建。
由此可见街道在社区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在发挥传统街道工作的独特优势,借鉴外国城市社区工作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方面,我国许多城市都作了有益的探索。
现阶段,一些地方的城市社区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街道组织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成为以行政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的组织,负责办理与街道居民有关的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与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发生直接联系。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的街道工作体制除了承担过去单位体制未能覆盖的那些服务保障职能以外,还要承担企业改革剥离的大量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以及行政管理改革中分化出来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这些职能从内容上看都属于现代化城市社区工作的范围。
由于街道工作体制尚未完全摆脱原有的“剩余体制”的位置,它在职能转换的压力下,无论从体制、运行机制还是操作方式上,都需要改变过去单一靠行政方式的局面,而转换为行政、法律、经济、社团并存的操作方式多元化的机制。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社区的基层行政组织,承担着大量的城市管理任务。
其中包括社区治安、市容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30多个方面100余个项目。
但是,由于法律和规章授予街道的行政权力很小,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的年龄偏大而文化程度又偏低,再加上街道的财力不足,因此工作的难度较大,街道这一级再在管理上所承受的压力也是超负荷的。
为了加强街道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第三级管理的功能,各街道在行政编制配置中,都在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逐步调整人员结构。
(1)年龄结构的调整。
将目前相对集中于45-55岁之间调整为25-35岁、35-45岁、45-55岁各三分之一的梯形结构层次。
(2)知识机构的调整。
街道机关干部的文化程度要达到大专以上,可以通过招聘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和培养又发展潜力的在职干部逐步调整队伍。
(3)干部来源的调整。
通过双向选择,选派一批素质好、懂专业、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街道办事处,还有通过招聘的方式吸收社会人才。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下设社会发展、市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等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作为市或区政府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市第三级管理的直接实施者,在社区工作中是主持者,靠行政、事业、资源供应等职责于一身,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街道办事处主持城市社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履行了行政职能。
我国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直接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成立,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干部也是社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成员。
另外,在社区条块关系的协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组织管理等方面。
街道办事处都担负了主要责任。
在我国条块关系尚未理顺、专业社区工作管理组织及志愿组织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发挥了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依靠政府的行政网络。
实施社区管理,从而使政府对社区工作的推动作用得以体现。
第二,街道办事处主持社区工作的规划与操作,履行了事业职能。
在社区工作的项目规划、设施建设、活动安排等具体工作中,街道办事处是实际的主持者。
第三,街道办事处主持社区工作的资源开发,履行了经济组织的职能。
目前,我国社区服务的实施投入、社区活动经费乃至社会工作者的报酬一部分要依赖于街道经济的积累与创收。
街道办事处兴办了街道经济、发展了第三产业,街道自筹资金在社区工作投入中占一定地位。
从目前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普遍情况来看,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它工作;
(2)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3)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救助和其它社会保障工作;(4)负责街道监督队的建设和管理;(5)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科普、体育等工作;(6)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利益;(7)组织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8)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9)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建设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10)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11)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员:
(12)领导街道经济工作(13)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14)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城市基层组织。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在实际运作中,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承接了大量的社区工作实务,是社区工作的实际操作者。
目前,居委会开展社区具体工作的主要动力一般来自于政府和街道的推动,另一方面来自于社区居民的要求和居委会成员自身的积极性。
在城市社区中,有许许多多的居委会干部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地工作在社区建设的第一线。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及功能的调整
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直接管理自己社会生活、处理自己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居委会具有群众性,因为它采用的是一种广泛的、直接的民主形式;居委会具有综合性,因为在这个综合性共同体内,包括了各种职业、各种习惯、各种思想的居民。
在街道里设置居委会是中国的特色,它在过去及今后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
居委会实际承担的社区工作内容繁多,工作量又大,据统计,可以列出名称的工作、任务已达100多项,诸如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社区文化建设到人民调解和再就业工程,丰富老人和孩子的文化生活等。
但是在三级管理的新格局中,居委会的作用政在受到新的挑战。
如:
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出现。
过去居委会的相当一部分工作被业主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悄悄取代。
居委会干部中退休工人多,女同志多,在文化水平和年龄精力上都没有优势。
在新的挑战面前,目前的队伍现状是难以胜任的,必须对居委会的设置及功能记忆调整。
(1)居委会管辖的户数规模。
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系统中实现“大街道、小居委”的格局,街道办事处的范围适当放宽,如中心城区可以到5公里。
与此相适应并且也从居委会本身的能级出发,从控制管理的梯次出发,居委会的管辖户数则相应缩小,一般以800-1000户设一个居委会为宜,“大街道、小居委”的格局既有利于降低管理的成本,又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2)居委会干部的配置数量
按100-150户配置1名居委会干部的先例,每个居委会拟配置8名,其中核定事业编制2-3名。
编制的核拨从紧掌握,先行配置居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
鉴于居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按先行规定选举产生,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编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3)居委会干部的结构调整
为了改变居委会干部年龄老化、文化偏低的状况,今后新进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居委会编制之内的干部平均年龄逐步调整到45岁左右。
为此,应该广开招贤纳才的渠道。
当前,正面临企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从企业的干部中选一些有志于社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到居委会工作是完全可能的;从大专院校招聘,培养年轻、热心公众工作的优秀毕业生也是一个新的途径。
必须转变观念,改变轻视居委会工作的思想,形成居委会干部是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舆论是很重要的。
(4)居委会功能的调整
居委会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居委会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过去,居委会工作主要集中在调解邻里纠纷、组织打扫里弄卫生等方面,在狠抓阶级斗争的年代,居委会更是作为一个前哨阵地而存在的。
而今情况发生了巨变,原来熟悉的经验很多已用不上了,原来的常规工作被一些新兴组织取代了,居委会工作职能面临新的调整。
居委会的功能趋向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治安的维护者。
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邻里之间的交往空间被不自觉地割断,而一般社区中又缺少人们相互交往地共享空间。
独门独户的居住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社区治安群体防范的优势。
在一些高级居住小区里,虽然有物业公司管理,晚上有保安人员把门,但是由于居民群体防范意识不强,再加上邻里之间及物业公司对居住者不熟悉,社会治安漏洞很大。
居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是物业公司不可取代的。
新时期的居委会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居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发展治安积极分子队伍,组织居民自我防范,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并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居民安居乐业的服务者。
这几年,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社区服务设施暂时配套不全,在相当多的小区里,居民生活还有诸多不便。
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这是居民们的要求,也是居委会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但是,居委会主要是社区服务的组织者,支持、扶持各种社区服务业,从而借助这些服务业为居民群众服务。
现在一些居委会假借社区服务名义,热衷于办“三产”创收的现象应该加以制止。
第三,居民意愿的传递者。
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法规等的意见,可以通过居委会反映;群众对政府机关和部门的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居委会是一条反馈渠道。
发挥好居委会的作用,对基层政权建设,对政府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是非常有效。
第四,居民自我管理的组织者。
在居委会的范围内,把各种家庭、各种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员组织起来,协调起来,共同担负起社会和谐的责任,是居委会应有的功能之一。
这种自组织、自调节的小系统越多,整个社会就越稳定。
为此,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委员会、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机构内,要吸收居民中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
社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都是社区工作的宝贵资源,把这部分资源挖掘出来了,居委会这个三级管理系统中的末梢神经就会被激活。
把各种社区人力资源调动起来,居民自己组织开展“五好家庭”,“文明里弄”等活动,这对于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激发对社区的归属感,对于建设和谐、文明的社区是十分有益的。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建设与工作探索
居民委员会工作是实现城市管理中心下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围绕社区管理,居委会工作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1)明确居委会的职能。
居委会不应把主要精力用于经济创收和直接经营活动。
在这方面,目前大多数居委会都已停止兴办“三产”,其资金主要有街道办事处拨给,同时,在人力和部分财力、物力方面,居委会应尽力通过自己的出色工作,动员社区居民有所投入。
居委会应当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发挥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社区管理中配合街道做好工作。
(2)从工作体制上进行新的探索,在居委会设立议事层和工作层。
议事层职务为兼职的社会职务,工作层则由固定的专业岗位组成。
(3)加强街道对居委会的工作指导。
街道一级管理机构中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委派联络人员分工联络各居委会,并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
下面我们着重谈谈社区建设议事会成立的必要性、性质、地位和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布局和管理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针对城市装备的现代和城市结构的多样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也从传统的“经济主导性”向“社会主导性”转变。
此外,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出现了下岗待业人员增多,外来人口增多,居民动迁安置量增大和特种行业迅猛发展等许多新情况。
根据这一形势,我国许多城市都推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工作理念,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任务明显加重。
但是居委会在新情况面前,显得心理准备不足、自身力量不足,而靠居委会自身的能力,又一时改变不了这种情况。
形势迫使居委会在自身组织之外寻求社区资源和智力支持,社区建设议事会于是摆上了居委会的议事日程并应运而生。
如广东省广州市的天河区街道居委会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他们把社区中的党员、知识分子、知名人士、行家能手和社区单位组织发动起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给居委会和社区建设注入了一股强大持久的推动力。
社区建设议事会是在地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地区居委会选举或推荐,由本地区在职和离退休的党员、干部,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在学术专业领域有独特建树的知识分子等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
首先,议事会的产生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政治领导核心的作用。
地区党支部作为一个基层组织理所当然要在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每一个在职、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每一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起来,真正做到每一个党员树一面红旗,每一个党员塑一个形象,每一个党员行一股正气,全心全意为社区服务,为百姓服务。
社区议事会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为社区服务多作贡献的大舞台。
其次,议事会的产生也是建立健全依法治街的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依法治国,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把这个精神落实到社区就是依法治街,是使社区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居委会工作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
第二,居委会的工作也要实施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切实转变居委会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赞成不赞成、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居委会工作的座右铭,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
社区建设议事会作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有效的群众监督环境。
第三,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模式德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和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来越来显示出来,社区建设和管理抓不上去,反过来会制约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就目前的居委会编制,无论是组织建制、人员素质、机制运行等都很难承受社会工作千头万绪的重任,必须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和居委会参加社会事务的主体意识和家园意识,变“大权独揽”、“事必躬亲”为构筑“支部总揽、居委会倡导、议事会商议政策、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框架,把居委会的规划决策功能让位给议事会承担,这样,居委会可以更加集中精力抓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设计居民的整体利益和地区建设、管理、服务的重大工作、重要问题出谋划策;协助居委会发动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共创文明小区、卫生小区、安全小区,着力提高社区的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随时听取居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听取居委会工作汇报,对居委会工作严格评议、严格检查、严格监督;协调社区管理各种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消除矛盾,克服困难,支持居委会开展日常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建设议事会有其独特的工作环境和组织制度,居委会不对其进行行政干预。
社区建设议事会享有议事权、提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1)议事权。
对社区环境卫生、公共配套、治安联防、民政福利、文化教育、劳动服务等工作进行广泛的讨论商议,形成明确的意见传达给居委会。
(2)提议权。
对居委会的目标管理、岗位职责、操作措施等进行指导、建议、协调。
(3)决策权。
对涉及的社区居民整体利益和社区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和否决权。
(4)监督权。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对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严格检查,严格评议、严格监督。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性质和地位
(一)业委会的性质
业委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集体事务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它既是业主团体自治管理辖区业主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业主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业主集体自治权利,又是对外代表其辖区全体业主的独立自治组织实体,是本自治团体的最高行政性机关,处于事业性法人的法律境位。
业委会由业主会议选举组成,统一领导自治权限范围的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但必须对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订立权,因此,业委会必须服从业主会议,受业主会议的隶属,处于从属于业主会议的法律境位。
应注意:
各个业委会都是各自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可以合作组成业主集体自治管理协会。
业委会根据特定物业管理辖区复有物业规模状况,业主人数多少,按照便于业主集体自治的原则设立。
业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由该委员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业主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机关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业委会在中国属于一种新型的社会性自治组织,为了保障业主实行集体自治,应当比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业委会组织法。
在未制定专门组织法之前,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尽可能详细地规定业委会的主要组织规范。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现时许多住宅小区业主的迫切愿望,因为有了业主委员会,就意味着业主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当家作主了。
那么,业主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呢?
按照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使用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30%-50%的。
业主大会可由以下三种途径召开:
1、由大厦管理公约指定之管理人或管理公司召
开;2、由大厦管理管理公约授权之其他人士召开;3、由不少于20%的业主联名提议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有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也应有过半数以上
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
其他干事。
与业主大会一样,召开业主委员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也须经过
半数委员同意。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选非常重要,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以及物
业公司管理工作的成败。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只扮演监督的角色,不介入具体操
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列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委会的主要理论支柱有三个,即公共选择方式理论、代议制民主理论和职能分工效率理论。
复有类物业的各业主在支配和管理物业方面都有自己的权利,又不可避免地形成共同利益,其共同利益意志表达和维护,采用“共同议决”或“公共选择”的方式最为合理和公道;但事无巨细都让全体业主和利害相关人投票是不经济的,于是产生了代表和服务于全体业主的特定代议制民主机构,即业主会议及其选出来的业委会;从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体系看,将议事、执行、监督三项组织职能分工形成制约平衡关系更能提高组织工作的效率和保证组织运行的合范(合乎有关法律规范和自治管理规范),让业委会主要承担业主自治管理的行政事务工作的分工职能,有利于进行经常性的自治管理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1、业委会委员数额,根据自治管理辖区的规模由7~17人(深圳规定一般为11~17人,上海规定为5~15人,江苏规定为9~15人)组成。
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在其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以体现男女平等法律原则要求和妇女参与城市管理的意义。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管理事务的执行机构,其议行之事项大多直接涉及业主经济利益,需民主把关以示慎重,故委员会数额不宜过少,但也不宜过多而造成不负具体实事之工作责任的委员虚增,添加补贴负担。
2、业委会由业主会议选举或认可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和委员(包括顾问委员、独立监事委员在内)若干人组成。
现行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大多规定业主会议只选举业委会的具有本自治团体业主身份委员,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业委会自行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深圳还规定业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委会委员。
从业主自治管理实践经验看和借鉴《村民委员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应规定:
“具有本自治管理辖区业主身份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不具有该自治集体业主身份的独立监事委员、顾问委员和执行秘书,根据业委会主任提名,由业主会议决定认可,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销业委会成员。
3、“业委会成员应当选聘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兼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一般为兼职,根据情况,可以经业主会议决定从物业管理创收经费中给予适当津贴。
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以专职,对无其他固定职业收入来源的专职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经业主会议决定对其实行薪金制。
”
4、“业委会的独立监事委员分为法务监事委员和财务监事委员,应当分别选聘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会计师执业证书、熟悉物业管理法务和财务的人员担任。
”借鉴《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法理,结合现实已成立的业委会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违法不理事、乱干事、财务监督不力的问题,建议根据依法自治原则和强化监督力度要求,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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