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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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主编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以建标〔1993〕309号文批准颁发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3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
在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切实做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是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林产工业项目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
第1.0.2条本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用地在宏观上起控制作用;也为项目选址、确定用地、总平面设计和合理编制用地方案提供依据,使项目建设有所遵循。
第1.0.3条本指标与相应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一致,适用于新建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项目内容与新建工程不同,对局部不符合本指标规定条件者,应按实分解和调整计算,故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条所列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的组成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项目构成相一致。
厂区外的供电、通信线路,供热、给排水管路及道路等工程,由于条件各异,本指标不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计列建设用地。
生活区建设用地系指职工住宅及相应配套工程的建设用地,应遵照国家有关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在本指标范围内。
第1.0.5条本条是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此作了原则规定,并在有关条文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第1.0.6条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制定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应遵照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
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也是建厂的主要条件之一,在布点、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等方案比较工作时,应考虑合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2.0.2条厂址选择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服从工业布局为原则,并应使厂址靠近原料产地或产品销售区,依托城镇,加强社会协作。
本条强调在厂址选择中要千方百计地做到合理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宜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荒地和劣地。
第2.0.3条为合理和节约用地,应在厂区总平面布置多方案比较中,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
第2.0.4条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的改进和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
随着林产工业的技术进步,新工艺、新设备的采用,为其工程项目提供了节约用地的可能性。
第2.0.5条林产工业的经济效益与对原料的综合利用程度及产品加工的深化程度有关。
对远期工程的安排,除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必要的论证外,在建设用地规划和总平面布置中,应充分注意工艺流程的合理性,论证在厂区内预留用地的必要性。
第2.0.6条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并受原有厂区条件的限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
本条仅对改、扩工程项目贯彻节约用地作原则要求。
第2.0.7条本条要求不要搞“大而全”或“小而全”工程,减少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压缩建筑面积,节约建设用地。
第2.0.8条建设联合厂(库)房或多层厂(库)房,是合理和节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但相应将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对消防设施的要求;增加物料的垂直运输量。
因此条文规定宜在合理、经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积极采用。
第2.0.9条本条强调了统筹安排,充分利用防火间距形成的通道。
第2.0.10条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各项用房的规模均较小,宜适当组合成综合楼,工厂的中心化验室也宜设在综合楼内。
第三章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胶合板厂
第3.1.1亲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胶合板厂建设标准》确定。
胶合板的生产工艺技术,由于引进关键设备,相当于国外八十年代中期水平。
第3.1.2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1.4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3.1.5条建筑系数是厂区总平面图布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所列指标值,系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所颁《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建筑系数计算办法确定。
其公式如下:
胶合板厂厂区建筑系数同其建设规模有关,通常规模大,则建筑系数值大。
本条所列建筑系数37%是按年产1.0万m3胶合板厂的规模确定的。
第二节刨花板厂(车间)
第3.2.1条刨花板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刨花板厂建设标准》确定。
刨花板的生产工艺设备,在八十年代中期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经合作生产制造,已消化吸收。
其工艺技术相当于国外八十年代中期水平。
第3.2.2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2.4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3.2.5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按《刨花板厂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2.7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3.2.8条刨花板厂厂区建筑系数同其建设规模有关,通常规模大,则建筑系数值大。
本条所列建筑系数27%是按年产1.5万m3刨花板厂的规模确定的。
建筑系数的计算方法见本说明第3.1.5条。
第三节中密度纤维板厂
第3.3.1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确定。
年产3万m3以上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专用设备,目前为成套引进,其工艺技术相当于国外八十年代中期水平。
第3.3.2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3.4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3.3.5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厂区建筑系数同其建筑规模有关,通常规模大,则建筑系数值大。
本条所列建筑系数28%是按年产1.4万m3中密度纤维板厂的规模确定的。
建筑系数的计算方法见本说明第3.1.5条。
第四节硬质纤维板车间
第3.4.1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硬质纤维板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3.4.2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4.3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如下表。
第五节刨切单板车间
第3.5.1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刨切单板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3.5.2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5.4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六节单板贴面板车间
第3.6.1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单板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3.6.2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6.4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七节浸溃纸贴面板车间
第3.7.1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3.7.2条浸溃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3.7.4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四章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制材厂(车间)
第4.1.1条制材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制材厂建设标准》确定。
第4.1.2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4.1.3条制材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4.1.5条年产2万m2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制材厂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4.1.7条年产2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二节木材干燥车间
第4.2.1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木材干燥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4.2.2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4.2.4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三节木门窗车间
第4.3.1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木门窗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4.3.2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4.3.4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四节木地板块车间
第4.4.1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木地板块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第4.4.2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4.4.4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五章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松脂加工厂
第5.1.1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松脂加工厂建设标准》确定。
松脂加工厂系季节性生产,确定其年工作200d。
第5.1.2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5.1.4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5.1.5条厂区建筑系数计算方法见本说明第3.1.5条。
第二节拷胶厂(车间)
第5.2.1条拷胶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的技术条件按《拷胶厂(车间)建设标准》确定。
年产1500t拷胶工程项目,若单独设厂,其经济效益不佳,只宜依附在有关工厂内作为车间工程项目进行建设,旨在相应减少配套和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的投入。
由于我国南方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比较发达,应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故设定拷胶工程项目的厂外运量的一半由地方运力承担。
第5.2.2条拷胶厂工程项目分项建设用地的组成,按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5.2.4条年产3000t拷胶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5.2.5条年产1500t拷胶车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组成按《拷胶厂(车间)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
第5.2.7条年产1500t拷胶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构成如下表。
第5.2.8条厂区建筑系数计算方法见本说明第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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