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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模板
质押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术语定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
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的本体描述
附件中质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
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质押物的描述
序号专利名称申请日颁证日有效期评估值
第五条质权的担保范围
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六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担保债务同时存在,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第七条质权的效力
质押期间,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条质权的物上代位
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质人取得的有关质押股权的任何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质押股权有关的保险赔偿金)、索赔或补偿等收益均应作为质押股权的一部分,由质权人享有质权。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一条质押物的交付与登记
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质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价值波动
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
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五条质押物的解禁与返还
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保管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十六条分权声明
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出质人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第十八条其它承诺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十九条保密
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2年内
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送达对方。
第二十一条查询监督与披露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质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权利凭证等文件的移交与返还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双方确认后,交质权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将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五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地址。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签字的人员视为有权代表双方公司的人员,一经签署即视为约束双方公司,以上合同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4.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壹份,附件与本
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需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双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若有),或其他相关材料附件。
备注(特别提醒):
1.基于合同法律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合同仅限于示范参考,合同文本不包括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2.因对具体交易的事项无法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法在实质层面进行真实性和确定性审查,故对具体交易内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无法保证唯一的准确性,因此本合同与相关条款仅供参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再做实质性决定。
质押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术语定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的本体描述
附件中质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质押物的描述
序号专利名称申请日颁证日有效期评估值
第五条质权的担保范围
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六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担保债务同时存在,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第七条质权的效力
质押期间,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条质权的物上代位
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质人取得的有关质押股权的任何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质押股权有关的保险赔偿金)、索赔或补偿等收益均应作为质押股权的一部分,由质权人享有质权。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一条质押物的交付与登记
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质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价值波动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五条质押物的解禁与返还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保管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十六条分权声明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出质人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第十八条其它承诺出质人确认,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十九条保密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2年内
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送达对方。
第二十一条查询监督与披露
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质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权利凭证等文件的移交与返还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双方确认后,交质权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将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五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地址。
3.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签字的人员视为有权代表双方公司的人员,一经签署即视为约束双方公司,以上合同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4.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壹份,附件与本
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
若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需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
件;
双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若有),或其他相关材料附件。
备注(特别提醒):
1.基于合同法律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合同仅限于示范参考,合同文本不包括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2.因对具体交易的事项无法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法在实质层面进行真实性和确定性审查,故对具体交易内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无法保证唯一的准确性,因此本合同与相关条款仅供参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再做实质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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