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安全生产抵押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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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安全生产抵押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年六月三日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之规定,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建企字〔2002〕99号)第31条的要求,结合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的生产经营实际,为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落实施工生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监管,规范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行为,维护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职工的权益,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全面提升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全管理与所属项目现场管理水平,本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监管实行“谁施工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入场后,应遵守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项目安全员监管并接受公司安全部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违反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或项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商务部、物资部负责与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安全内容与安全责任),督促分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条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北京)安全部是公司级安全监管单位,负责复核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资质;负责对所属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办理安全生产保证抵押金。
第六条财务部依据公司安全部出具的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收缴/返通知书,办理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手续。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审核分包单位涉及安全管理的各类资质和证件;负责监督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安全内容与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监管、考核。
第八条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核,内容为:
1、验证分包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资质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无证。
2、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员工队伍安全素质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能否满足项目部安全生产的需要。
4、项目部对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如有疑义,报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核,
经批准方可施工。
第九条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其他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并指定双方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到公司安全部领取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到财务部交纳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在交纳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之前,不允许开工,否则项目安全部有权停止施工,相应责任及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交纳金额见《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额度表》(附件一)。
3、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4、分包单位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要求,制订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分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总包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2)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3)安全操作技能与安全防范措施;
(4)应急救援知识。
6、配备符合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人员遵守项目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
安全监督和检查。
对危害与妨碍项目部安全管理的行为,项目部有权责令其纠正或停止其作业;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2、不影响项目部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保持施工场所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必要时应对施工场所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封闭式施工。
3、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与作业内容和专业级别相符的有效证件,不得无证上岗。
5、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和要求。
6、需敷设临时电源、在禁火区域动火或进行有危险性的作业时,应按照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取得项目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7、接受项目部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其他危害与妨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行为的安全违约处罚。
(详见附件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奖罚细则》进
行处理。
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在上
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项目部备案。
项目部接到报告后按
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和考核程序:
1、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由项目部对其进行检查、纠正和按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违约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项目经理。
公司安全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下达整改通知并对分包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2、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危害行为的,由项目安全部统一开具《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处罚通知书》通知到分包单位进行整改或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单位签字确认后,此处罚款将在本月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对拒绝签认《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处罚通知书》的分包单位,总包方有权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中将罚金扣除。
若处罚金额累计超过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金额,总包有权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做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
同时公司安全部将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相应条款中扣除相应分。
3、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到公司安全部领取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到财务部办理剩余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退还手续。
4、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严格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了生产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除返还剩余部分外,经项目部、公司安全部、工程管理部(商务部、
物资部)共同考核后,对表现突出劳务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奖励。
(见附表三《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
5、若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电器事故及火灾事故,项目有权按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奖惩实施细则》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电器及火灾事故,公司将全额扣除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
(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凡在本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分包单位,由工程管理部
(商务部、物资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约定安全管理内容外,还应明确约定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抵押保证金额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抵押金(元)
备注
1
工程总费用<1万元
1000
2
1万元w工程总费用<10万元
5000
3
10万元w工程总费用<50万元
30000
4
50万元w工程总费用<100万元
50000
5
工程总费用>10(万元
100000
附件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奖惩实施细则
为落实总、分包劳务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条款,强化全体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彻底改善并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达到人人“讲安全、重安全、抓安全”的目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一般规定
1.1凡进场前未将单位、人员资质文件及时进行报审的分包单位,处1000元/
天罚款;对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进行停工处理并清退出场。
1.2凡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工等的分包单位,处1000元/天?
人罚款。
1.3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工作,指出后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次
1.4凡班组长不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将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1.5凡不参加安全检查的、不参加安全例会、不定时组织安全教育大会的单位或个人,罚款500元/人次,迟到的罚款300元/人次;对单位1000元/次。
1.6凡分包安全管理人员离岗时间在三天以上,该单位未及时补充,或未报总包安全部的,罚款1000元/次。
1.7假日期间,分包单位安全经理(主管)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离岗的,罚
款1000元/次。
1.8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解决或推卸责任、未及时报告总包安全部的,罚款1000元/次。
1.9凡安全资料未按规定及要求完善,总包要求提交的资料不能按时提交的,罚款500元/次;
1.10凡不肯在处罚单上签字的,双倍上交罚款,视情节轻重来定,可以累加。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2.1全体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统一着装,凡未戴安全帽、未系好安全帽下颚带,穿拖鞋、高跟鞋,电气作业人员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未按照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
对所属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2.2凡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不系挂安全带,2米以上作业面未按照要求搭设操作平台的,对违章作业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所属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2.3凡电气焊、防水施工、各种车辆驾驶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不按照要求佩带防护镜、面罩、警示服装、劳保鞋等保护用品的,对违章人员每次处以50元罚款,如上述劳保用品用人单位未配置的则对单位罚款,1000元。
2.4凡其他特种气体操作使用人员、特种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未按照相关要求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
若用人单位未配置劳保用品的则对单位罚款1000元。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岗不符或未持有效证件进行作业的,项目安全部有权停止该工序暂停作业,对此类违章作业人员罚款50元/人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次。
3.2凡有违章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机电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上班期间脱岗现象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次。
4料具,易燃、易爆、有毒、辐射、贵重金属安全管理
4.1凡材料未按照要求归类堆放整齐,超高堆放的,处500-2000元/罚款。
4.2凡在楼层结构临边1.0M范围内堆放材料,罚款500元/处
4.3凡在满堂架上堆码的材料自重超过规范或方案允许荷载,可能导致架体失稳,或材料未垫平堆码造成材料失稳,罚款2000元/处。
4.4凡从高处(大于2M)向下抛掷物品或出现高空坠物造成未遂安全事故的,按每坠落1根钢管或钢筋罚款1000元,每坠落1根木枋罚款500元,每坠落1块跳板罚款500元,每坠落1颗扣件或其他物品罚款3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加倍处罚。
4.5易燃、易爆、有毒、辐射、贵重金属物品或产品使用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质的物品进场时,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表报总包安全部、物资部各一份备查;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品进场后必须存放在指定库房内,库房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物品存放的要求;材料必须分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并有专人看管,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5米以上)存放,并注意通风,配备相应数量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挂设相关警示标语;有毒、辐射物品必须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库房门口设置相应的防毒防辐射用具,库房内注意通风,并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凡未进行登记或未按要求存放,总包将对该批物品处理,并对使用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
4.6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品或产品使用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质的物品余料或废料严禁随意倾倒,必须有严格的余料废料回收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个人处以50元/人次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若造成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事故责任。
4.7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内以及在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
风措施。
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的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
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铜、铝、铅、锌等合金金属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
在有害介质场所作业时,应采取放毒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对未按要求布置的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4.8有毒、辐射、贵重金属物品的领料退料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防止产生意外情况。
对未按要求布置的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5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
5.1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按照第6.2、6.3条规定执行。
5.2凡脚手架搭设无方案,与规范要求不符,罚款1000元/次。
5.3凡现场“四口五临边”(“四口”是指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是指槽、坑、沟的周边,屋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防护措施不到位,罚款500元/处。
5.4凡未经许可,私自拆除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罚款500-2000元/处罚。
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
5.5凡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安装就位)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或验收走形式,罚款500元/次。
5.6凡落地外脚手架基础未夯实垫平,罚款500-2000元/处。
5.7凡脚手架立面垂直度或悬挑架底座水平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0-2000元/处。
5.8凡外脚手架施工作业范围内垂直距离超过10M未满铺一层硬质防护,罚款
500-2000元/次。
5.9凡在脚手架上施工完毕后未将工具、材料等清理干净,或将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传力至外脚手脚,罚款500-2000元/处。
发生坠物伤人事件,该区域作业单位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并对作业单位罚款1000-20000元/次。
5.10凡脚手架上加固杆件未按要求设置或设置无实效,罚款100-500元/处。
5.11凡简易操作平台或抹灰脚手架未按照规范和方案要求搭设和使用,罚款100-1000元/处。
5.12凡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搭设,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1000元/处罚款。
5.13凡在使用卸料平台过程中,出现超载、长短料混吊、堆码材料过夜或破坏平台防护等违章作业,罚款500元/次。
5.14凡人工挖孔桩施工未在洞口周边搭设防护栏杆、井下人员未配备安全带、井下未采取通风照明措施,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对孔壁进行支护,手摇葫芦未固定牢靠或采取自制电动吊篮,罚款1000元/处
5.15凡未经总包项目部同意,私自改动或拆除脚手架构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拉接点、扣件、硬质防护)或防护网(平网、立网),移动式脚手架未安装防护栏杆的,安全防护设施私自拆改的,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
5.16凡脚手架未作承重架设计的,架体上不得堆放任何材料,若有违反规定,对违章作业队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5.17操作架未经验收或验收后未挂验收牌即使用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并承担由此发生事故的相应责任。
6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管理
6.1凡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未经过项目安全员和机管员验收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或未张挂标识的,罚款500元/台
6.2凡机械设备使用之前,操作人员未对设备进行检查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施工机具得带病运转的,处500元/次罚款。
6.3严禁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排除设备故障;拆卸刀具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切断电源方可进行,修理时必须挂牌标识,维修人员未撤离严禁合闸试机。
对违规操作者处500元/次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4吊车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准则。
吊装作业班组必须有专人现场负责。
若违反条例,未造成后果的对其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次的罚款;对责任单
位罚款2000元/次,并勒令当事人出场;造成事故的,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0〜1000000元罚款,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相关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加倍处罚外,由相关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6.5凡非载人机械载人,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同时对机械操作者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
6.6凡物料提升机、外用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架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次。
6.7凡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以及二次线采用硬质线或接头超过3处,罚款500元/处。
6.8凡固定设备未设置防雨棚、未按规范配置开关箱的,罚款500元/次。
6.9凡电梯超载、偏载、超长等违章运行,罚款1000元/次。
6.10凡施工电梯或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门不齐全、未关闭、有损坏未及时修复
的,罚款500元/处
6.11凡物料提升机、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安全装置未安装或失灵,罚款1000元/处。
6.12凡物料提升机不按规范要求设置稳固体系(刚性附墙或缆风绳),罚款2000元/处。
6.13凡物料提升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和安全门,或安全防护不牢固、不严密,罚
款500元/处。
6.14凡使用多功能木工加工设备的,罚款100元/处。
6.15凡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到位(如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钢丝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罚款1000元/处。
6.16凡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不到位(如圆盘锯无防护罩、平刨无护手装置、钢筋张拉机械操作人员前方无档板等),罚款500元/处。
7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7.1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周围3米内禁止堆放任何物料,道路必须畅通。
配电装置或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得使用火源。
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
凡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500元/次。
7.2凡非电工接线的,对违章操作人员处以50元/人次罚款,对所属单位处以
500元/次罚款。
7.3临时用电引线须架空或埋地处理,处理措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不得拖地、浸水、缠绕在金属物上等,凡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7.4凡临时用电在无任何绝缘措施情况下,严禁穿越、搭、挂金属构架。
若有
违章现象,对作业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7.5凡配电箱箱体不符合要求或箱内电器、参数匹配不合理的,施工电器及引线插头不完整的,对作业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7.6凡施工现场临电线路未按要求做好重复接地的,罚款100元/处
7.7凡非机电操作人员私自动用一级、二级配电箱的;二级、三级配电箱混用的。
对违章操作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对违章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元。
8消防管理
8.1凡施工现场违章吸烟的,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禁火区(库房,木
工房和堆放易燃品的场地)吸烟但没造成其它后果,对违章人员罚款1000元/
人次。
对所属单位处5000元/次罚款。
造成其它后果的除负责相应的赔偿外另由其他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8.2凡木工房、易燃品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易燃材料、废料未清理彻底的,对该区域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8.3凡违反消防规定在在建工程内私建库房、违章住人或在楼内存放易燃材料、易燃材料等不及时清除出楼层的,除要求违章单位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0元/
次。
8.4氧气/乙炔作业前必须检查器具的各项安全装置,并保证动火距离。
对于未按要求动火的作业人员,处以50元/人次罚款。
对于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氧气/乙炔及配套设备的作业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8.5氧气、乙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罩、
棚。
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C。
对于未按要求布置的作业单位,处以1000
8.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乙炔瓶应设有回火器,储存、使用时均须直立放置,并应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
对于未按要求布置的作业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8.7无动火证作业(未经允许动用明火),或动火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8.8凡电气焊作业面5米范围内或落火点无消防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电气焊作业无看火人或看火人中途脱岗的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8.9凡电气焊作业结束后,现场未切断电、气源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工完后未及时清除隐患,而导致火险,对所属单位罚款3000-10000元/次。
导致起火冒烟事故的,罚款50000元-100000元/次;被媒体曝光的每次罚款100000元-300000元/次。
8.10凡拆除、破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对违章者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罚款。
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9.1凡破坏现场各种标志牌的,对于损坏大型标志牌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另处
500元罚款,对于故意损坏现场各种小型安全标志牌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另处以
100元/个罚款。
9.2凡有乱涂、乱画、乱张贴行为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9.3凡未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文明施工未达要求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
9.4现场责任区域内可以洒水的定期洒水,防止扬尘;对未达到要求单位处200
元/次罚款。
9.5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有常明灯、常流水现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
罚款。
9.6凡随地大小便者,违章处以50-200元/次罚款。
10生活区安全管理
10.1凡生活区内卫生未达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10.2凡生活区内违章使用不符合规定电缆线、用电设备的,发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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