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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19831001
【实施日期】19831001【章名】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
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计划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计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条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局完成;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
第25条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
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空车调整方法有:
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
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
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
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
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各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条件限制。
第29条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
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命令号码;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内,为避免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在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内,插入“备用车”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利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使用和外国货车的掌握
第32条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磕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I口I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33条为使保温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
保温车、罐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外国货车保留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
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常调整工作。
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计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
铁路局间由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守车日常调整分为:
日间调整和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
铁路局(分局)间,应根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挂运车次、时刻、辆数。
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掌握,并区别计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计划完成时,必须在次日补足欠数。
2、临时调整:
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守车保有量和运输任务的需要,进行临时调整,以调度命令指定车次、回送铁路局(分局)、径路、辆数和回送期限。
第37条出厂新造守车统由铁道部指定回送铁路局,接收局应派人前往负责押运。
守车在调整、回送途中,各铁路局(分局)不得拆散、动用。
第38条新线的守车保有量,分别由基建总局、铁路局按月或按季提出守车计划,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确定。
新线守车出入应当日交接平衡
第39条为加强守车的掌握,编组站、区段站、大量装卸站(包括港口、国境站)每六小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分局每十二小时向铁路局,汇报上述车站现存守车辆数和分界站出入辆数。
铁路局每日二十一时前,向铁道部汇报当日十八时管内现有守车辆数及不良守车辆数。
【章名】第五章运输工作日常计划
第40条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包括旬计划、日(班)计划和车站作业计划。
它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41条运输工作日常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运输方针政策,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央后地方的运输原则;
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装车要首先考虑挂运(挂线)、交车和卸车能力;
3、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
4、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效率;
5、按旬、按日、按阶段组织均衡运输;
6、发挥联劳作用,挖掘设备潜力,组织平行快速作业,提高经济效益。
旬计划
第42条旬计划是根据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运输方案和货源、货流、车流变化以及运用车分布情况,制定的旬间调整计划。
它是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监督、组织日常运输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43条旬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长、铁路局运输处长、分局运输科长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分别经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批准。
第44条旬计划的主要内容:
1、铁道部
(1)装、卸车数;
(2)去向别和通过限制口的使用车数;
(3)分界站列车出入对数、重车数和车种别空车数;(4)分号列车运行图
(5)直达列车列数、车数;(6)篷布运用计划;
(7)重点工作要求。
2、铁路局、铁路分局
(1)装、卸车数。
(2)按品类、去向别的装车数,去向别及通过限制口的使用车数;(3)日历装车计划,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4)各区段列车对数(铁路局只规定分界站列车对数),分号列车运行图及施工方案;(5)分界站交接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车数;
(6)各区段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周转图;(7)篷布运用计划;
(8)重点工作要求。
第45条旬计划的上报及下达时间:
1、旬计划编制前,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分别向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提出次旬计划的指示及重点工作要求;
2、车站(车务段)应于每旬开始前五天的十八时前,将旬装车安排报铁路分局,分局于每旬开始前四天的十二时前报铁路局,局于每旬开始前三天的十二时前报铁道部;
3、铁道部每旬开始前三天的十八时前,将旬计划下达铁路局,局于每旬开始前两天的十时前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当日十五时前下达站、段o调度日(班)计划
第46条日(班)计划包括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和机车工作计划。
日计划是由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十八时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计划。
日计划分为两个班计划:
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六时为第一班计划;次日六时至十八时为第二班计划。
铁路分局可根据第一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日计划任务,对第二班计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第47条日计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负责;铁路局由调度科长负责,货工科长、机车运用科长和有关人员参加;铁路分局由调度所主任负责,主任货运调度员、主任机车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48条铁道部、铁路局每日应分别在九时、十时前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轮廓计划。
铁道部、铁路局轮廓计划内容有:
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还包括装、卸车任务)和重点要求。
第49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
2、旬计划、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和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
3、日要车计划(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货物应提出批准装运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
4、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分布情况;
5、列车预确报;
6、分界站协议。
第50条铁路局、铁路分局日计划内容:
1、货运工作计划
(1)各站卸车数(到站整列货物要有品名、收货人);
(2)各站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数;(3)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车数;
(4)装卸劳力、机械调配计划;(5)篷布运用计划。
2、列车工作计划
(1)列车到、发及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刻、编组内容、始发列车车辆来源、枢纽小运转列车运行计划,机车交路及机车型号;
(2)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到开时刻、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分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3)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和各站配空挂运计划;
(4)快运零担列车、沿零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5)守车和专用货车的使用、调整计划;
(6)施工封锁计划。
3、机车工作计划
(1)各区段机车周转图;
(2)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3)机车洗(定)修、中检、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
第51条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十四时半前向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计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提供:
1、货运调度员一一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利去向别装车数,十八时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命令,卸车单位的卸车能力。
2、计划及列车调度员一一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守车、备用车等分布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刻。
3、机车调度员一一预计当日十八时运用机车和回送机车(注明能否牵引列车)的分布情况,机车检修情况。
4、供电调度员——电气化区段的停电、施工情况。
5、预报调度员一一列车到达预确报。
6、篷布、零担调度员一一预计十八时篷布分布情况,沿零车辆增、减和沿零货物积压情况。
7、军运、特运调度员一一整列和零星军用要车计划的车种、吨位、车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超限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超限货物车辆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计划。
8、客运调度员一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整列客车底回送等情况。
9、其他各工种调度员按职责范围,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第52条编制货运工作计划的规定:
1、卸车计划——根据预计当日十八时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卸车计划;根据十八时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并以此考核铁路局、铁路分局卸车完成情况;根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四)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
2、装车计划一一必须在保证排空任务和次日空车正常保有量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会同主任货运调度员,严格按旬计划审批各站日要车,确定装车日计划。
3、第一班装、卸车计划应达到全日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第53条编制列车工作计划的规定:
1、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
编制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可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计划。
各区段日计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四个阶段的基本均衡(二、四阶段均不得超过全日的百分之二十六,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二、四阶段超过百分之二十六时,按列车运行图计算)。
2、日计划列车对数小于或大于当旬的分号列车运行图(包括基本列车运行图,以下同)时,选定列车车次,应以旬计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在首先保证核心列车开行的前提下,按阶段均衡地安排停运、加开列车车次,或选用与日计划列车对数相适应的分号列车运行图。
小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
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的百分之七十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
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分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移交列车计算;铁路分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列车计算;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通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3、列车工作计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
第一班计划的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4、编制列车工作计划时,旬计划规定列车对数26对及其以上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2对,25对及其以下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1对。
铁道部指定的限制口,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准向上波动,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图定列数。
分界站日计划列车对数大于或小于旬计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时,增开或停运的列车车次,由相邻两铁路局(分局)本着均衡交车的原则协商确定。
5、始发列车计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刻制定。
中转列车可按预计到达时刻,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衔接的适当运行线。
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时,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持原车次不变。
6、直达、直通列车运行线确无车流时,允许利用该运行线开行区段列车。
区段列车运行线不得开行直达、直通列车。
快运零担、沿零摘挂利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互相串用
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刻,在编制日(班)计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
7、跨铁路局(分局)图定货物列车在八对及其以下的区段,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使用时,在征得邻局(分局)同意后,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计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
8、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
9、列车运行图规定十八时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十八时前的交车计划。
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须纳入次日计划。
接近十八时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计划时,准许十八时后晚点交出。
10、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
限速列车,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允许只定始发和到达时刻,运行时刻可在三〜四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确定。
11、途中保留的列车,解除保留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
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编组站或区段站。
12、开行跨铁路局(分局)的超轴列车,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
°
13、第二班列车工作计划的调整,除遵守以上各款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有停运时,第二班不准增开列车;
(2)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已开满,第二班需要增开列车,或第一班虽未开满,第二班需要调整列车车次时,跨铁路局(分局)的必须取得邻局(分局)的同意。
14、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中不准变更列车车次和整列方向别的编组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预先征得相邻铁路局(分局)同意,并须报请上一级调度批准。
15、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编制后,相邻铁路分局调度所必须主动将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车次、时刻、编组内容、机车交路)核对一致后,方准逐级上报铁路局、铁道部批准。
第54条编制机车工作计划的规定:
1、机车工作计划要保证日常运输任务的需要,按列车工作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
2、机车周转图必须根据列车工作计划和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乘务员劳动时间进行编制。
不准编制反交路。
如编有紧交路时,必须制定保证实现的组织措施。
消除对放单机,减少单机走行。
采取有效方法,保证按计划完成各项指标。
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和装车数量,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达列车和定期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4条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
3、利用回送机车牵引列车时,必须纳入日(班)计划。
第55条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机车工作计划是日(班)计划三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要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
第56条日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1、铁路分局日计划,经运输、机务科长审核,铁路分局长批准后,在铁路局十六时前召开的电话会议上报局,不迟于十七时三十分前以调度命令下达站、段。
十八时至二十一时、六时至九时的列车工作计划,应分别提前在十六时、四时前下达有关站、段。
对车次的考核,仍以正式下达的日(班)计划为依据。
2、铁路局日计划,经运输处长、机务处长审核,铁路局长批准后,于十七时前报铁道部,同时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
3、铁道部日计划,经调度处长、机车运用处长审核,运输局长批准后,于十七时四十分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局。
铁道部对铁路局上报计划有调整时,应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以调度命令更正,并组织实现。
4、第二班的调整计划,由调度所值班主任负责,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根据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包括部对局上报计划的调整任务)制定,于四时前报铁路局,经值班科长同意后,于四时三十分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五时前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车站作业计划
第57条车站作业计划是车站保证完成分局日(班)计划,实现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技术计划的行动计划。
车站必须根据分局调度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地编制车站班计划、阶段计划和调车作业计划,并在分局调度的指挥下组织实现。
全路各编组站和作业量大的区段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均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正确编制和执行车站作业计划。
其他配有专用调车机作业的车站,其作业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由铁路局按本规则精神结合具体条件制定补充规定公布实行。
班计划
第58条班计划是车站完成一个班运输生产任务的作业组织计划。
内容主要包括:
1、列车到达计划:
各方向到达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到达本站重车数);
2、列车出发计划:
发往各方向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交路及型号、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车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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