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央企集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V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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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央企集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V10
XX央企集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成果是设计及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企业的宝贵财富。
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总结、评优、推广应用及兑现奖励,对激发我院员工创新热情、增强员工荣誉感、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院科技成果的保护、新产品(技术、设备、工艺、材料)和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内部使用和对外转让)和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管理。
第三条院科技成果包括:
Ø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Ø优秀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成果;
Ø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
Ø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消化、吸收、开发应用成果;
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成果;
Ø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Ø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Ø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成果;
Ø优秀技术与管理专著和论文成果;
Ø发明专利及优秀专利成果;
Ø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社会公益性成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技术管理部为院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院科技成果申报、保护及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管理,负责组织院优秀成果的评选。
第五条院各部门是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实施部门。
Ø国际、国内业务部是工程设计成果的推介和转让的管理部门。
Ø设计管理部是工程设计成果应用管理部门、各工程设计项目组是实施部门。
各专业室是工程设计成果应用保证部门。
Ø技术管理部是成果装备化管理部门,技术中心和振兴公司是成果装备化实施部门。
第六条院优秀成果的评选一般由来自设计、科研、管理的9~15名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根据成果的实际情况,评审时可设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成果完成者是优秀成果申请的文件组织者和主要答辩者。
第三章科技成果保护
第八条执行院任务,或主要利用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院所有。
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受益等权利。
对于院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院成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仍要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生产经营对外进行合作的,应签定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风险等,以确保院的合法权益。
第一十条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技术管理部批准。
第一十一条所有科技成果都必须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归档。
第四章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一十二条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一十三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应用主要方式是内部使用(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和对外转让(含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一十四条成果评级与发布:
技术管理部定期(每年年底)和不定期(科研项目、业务建设结题等)组织有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经院长签批后,于次年初向全院发布内部强制和推荐使用成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议转让成果和限制使用成果。
专家评审办法详见《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十五条内部使用:
Ø工程设计:
设计管理部按照公布的使用标准,督促和检查设计项目经理和专业室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Ø装备制造:
技术管理部按照公布的使用标准,督促和检查工程技术中心和振兴公司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装备制造管理制度》(需新编制度)。
第一十六条对外转让:
Ø凡涉及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的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推广、应用、出售、成果转化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经院审批。
Ø涉及院科技成果的对外技术合作合同,由国际、国内业务部拟定合同书,经相关部门汇签后,报经营院长批准实施。
Ø在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需对外征寻合作者、投资方或制造厂商时,应报技术管理部组织审议,由科研院长批准。
必要时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优秀成果评选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第五章
第一十七条院每两年举办一次优秀成果评选。
并设立技术研发、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基础管理、发明专利、成果推广应用等优秀成果奖。
(各项评选标准见附件3)
第一十八条凡经过院内结题验收、上级(业主)组织鉴定(审查)或已建成投产一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等成果均可申报对应院内成果奖项申请,院在已评选出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推荐参加上级优秀成果评选。
第一十九条集体成果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咨询负责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并按附表要求填写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发明专利和论文成果由第一署名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并按附表要求填写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技术管理部整理并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经院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院内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争议期,逾期不予受理。
无实质性异议后,于院科技工作会上予以宣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予评审和缓评项目,技术部应及时将理由通知申报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符合申报条件后,可在下一次申报或复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书面实名技术部提出,并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实质性异议,由技术部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自行协调解决,但应技术部备案。
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单位和个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按院《科技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评选原则:
坚守诚信、公正、科学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成果评价的规程规范,保守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各奖项设立:
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达到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条件的,院可临时决定设立特等奖
第二十八条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15人;
一等奖:
不超过9人;
二等奖:
不超过7人;
三等奖:
不超过5人。
第二十九条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一、二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15人;
一等奖:
不超过9人;
二等奖:
不超过7人;
第三十条优秀工程设计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20人;
一等奖:
不超过15人;
二等奖:
不超过9人;
第三十一条优秀技术标准成果成果奖设一、二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9人;
一等奖:
不超过7人;
二等奖:
不超过5人;
第三十二条优秀基础管理成果按奖设一、二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7人;
一等奖:
不超过5人;
二等奖:
不超过3人;
第三十三条优秀发明专利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若有在工程应用中发挥显著作用、使用率高的实用新型专利可参加评选,但是需提供三性检索报告。
按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凡在工程中使用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及院评选出来的优秀实用新型专利都给予奖励。
Ø在工程设计、装备制造中使用了项发明专利
Ø在工程设计、装备制造中使用了项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对先行获得省部级奖励荣誉的,院授予对应奖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院对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在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对外转让等方面进行成果推广和转化的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创造人以及推广应用人予以奖励。
对获院优秀科技成果创造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科技奖的评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宁缺勿烂的评审原则。
第三十八条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物质奖励标准根据院效益适度调整。
2009~2010年度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条对违反成果保护规定,给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调处或依法上诉。
第四十一条院对有下列情形的,经查实后,在院内网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在三年内取消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Ø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Ø泄露院技术秘密;
Ø阻碍院科技成果的转化;
Ø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院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院下列成果须参加科技成果鉴定:
Ø我院承担的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Ø我院确认须提请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第四十三条对末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项目等不得申请鉴定。
第四十四条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成果第一排序人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要求,连同必要附件报技术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组织初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附件包括:
计划任务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技术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部起草
2010.6.19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标准:
1、内部应用于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的奖励标准如下:
2、对外转让(含院自行投资转化)成果时,院对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创造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对重大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创造人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一般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创造人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
二、院优秀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注:
对获得上级优秀成果的奖励不予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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