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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铁工104号
成都铁路局文件
成铁工〔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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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雨量警戒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按照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
运电〔2010〕5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再次对我局雨量警戒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成都铁路局雨量警戒办法》(技术规章编号:
CDG/GW1053-2012)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原发《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雨量警戒办法〉的通知》(成铁工〔2011〕185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及时反馈意见。
联系人:
王兴宁,061-30215。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1—
CDG/GW1053-2012
成都铁路局雨量警戒办法
一、基本规定
1.汛期中,各行车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防洪安全,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宁可错拦、不可错放、宁停勿撞”的原则,掌握、监控重点危险处所,严格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做到“坍方少断道、断道不撞车”,杜绝旅客列车水害恶性事故。
2.当遇暴风雨灾害性天气、洪水高涨等非正常情况时,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工务人员及列车调度员等必须确保行车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安全,不得臆测放行列车和臆测行车。
(1)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严把“列车放行关”。
及时发出封锁或限速运行指令,区间情况不明时,不得臆测放行列车,应及时通知所在站区工务等负责人迅速赶赴值班室,共同认定放行列车条件及区间检查方案。
(2)机车乘务员严把“列车运行关”。
机车乘务员必须掌握沿线危险地段、看守点,采取不间断瞭望、降速运行、停车检查等安全措施,不得臆测行车。
①雨天能见度(瞭望距离)大于等于100m小于200m时,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45km/h;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
速度最高不得超过60km/h。
②雨天能见度(瞭望距离)小于100m时,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35km/h。
③司机可根据情况选择在安全地段停车避险,当在长于1km的特大桥梁上和大于3km的长隧道内可按正常速度运行,但接近与隧道、桥梁相连路基时,必须认真瞭望、按规定减速运行。
(3)工务、供电、电务、通信等人员严把“设备检查关”。
达到警戒雨量值之后,迅速赴现场进行雨中检查,可在区间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列车调度员扣发列车。
工务、供电、电务、通信等人员应采用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前往区间查明情况,尽快采用限速、看守、防护等措施开通区间,并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发现线路异状或泥石流沟内洪水急速上涨等异常情况,要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4)当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如通信突发中断,区间有紧急呼叫而情况不明),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非常措施。
机车乘务员在情况不明时可选择安全地点紧急停车避险,并联系就近的车站、防洪看守点查询情况,若5分钟内无反馈或无人前来,以不超过15km/h速度运行,并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车站值班员可采取呼叫区间列车停车或降速运行、扣发列车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当地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地
质灾害等预警、警报时,各有关铁路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
况做出相应的警戒响应。
二、雨量警戒规定
(一)线路允许速度<160km/h时雨量警戒规定(客运专线除外)
1.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出巡”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立即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和工务工区负责人发出“出巡”警戒值通知,并报告工务段调度。
工务工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派员巡查线路,同时通知就近防洪看(巡)守点加强警戒。
(2)车站值班员接到雨量监测员“出巡”警戒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出巡”警戒状态,货物列车按不大于80km/h运行,旅客列车按不大于
60km/h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3)机车乘务员接到“出巡”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货物列车按不大于80km/h运行,旅客列车按不大于60km/h运行,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
(4)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出巡”警戒,首列列车运行速度为:
货物列车按不大于
80km/h运行,旅客列车按不大于60km/h运行。
巡查人员必须按照降雨不停,巡查不止的要求,对责任巡查地段进行往返不间断巡查,直至降雨停止,并确认责任巡查地段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
险情或隐患后方可撤回。
2.当降雨及灾害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立即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和工务工区负责人发出“限速”警戒通知,并报告工务段调度。
工务工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巡查线路,同时通知就近防洪看(巡)守点加强警戒。
(2)车站值班员接到雨量监测员“限速”警戒通知后,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限速”警戒状态,货物列车按不大于60km/h速度运行,旅客列车按不大于
45km/h速度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加强与邻站及工务部门的联系,通知站区各行车工种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商榷处理防洪有关事宜。
站长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安排工务工区、车间(必要时安排供电、电务、通信工区)人员登乘机车进入区间进行检查。
登乘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列车调度员要尽快安排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送检查人员进入区间检查,巡查车运行速度原则上不大于
45km/h。
(3)机车乘务员接到“限速”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货物列车按不大于60km/h速度运行,旅客列车按不大于45km/h速度运行,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
(4)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
解除“限速”警戒,执行“出巡”警戒不少于30分钟。
解除“限
速”警戒后,首列列车运行速度为:
货物列车时按不大于60km/h速度运行,旅客列车时按不大于45km/h速度运行。
巡查人员必须按照降雨不停,巡查不止的要求,对责任巡查地段进行往返不间断巡查,直至降雨停止,并确认责任巡查地段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或隐患后方可撤回。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以最快方式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和工务工区负责人发出“封锁”警戒通知,要求封锁两端区间,并报告工务段调度。
工务工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巡查线路,同时通知就近防洪看(巡)守点加强警戒。
(2)车站值班员接到雨量监测员“封锁”警戒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加强与邻站及工务部门的联系,通知站区各行车工种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商榷处理防洪有关事宜。
当两端区间尚有列车运行时,要通知机车乘务员进入“封锁”警戒状态,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45km/h;其驶入站内后,立即封锁区间(如车站处于受其它灾害威胁,列车应停放在区间隧道等安全地点,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3)机车乘务员接到“封锁”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
45km/h;并可选择在安全地段停车避险,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
站值班员,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4)站区防洪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或安排人员将区间封锁情况尽快报告局列车调度员,站长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安排工务、供电、电务等可调用的轨道车或摘单机,派工务工区、车间(必要时安排供电、信号、通信工区)人员立即登乘轨道车、单机等进入区间进行检查,登乘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列车调度员要尽快安排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送检查人员进入区间检查,巡查车运行速度原则上不大于
45km/h。
(5)工务负责人立即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登乘单机、巡查车巡查线路,对滑坡、泥石流等重点危险处所进行临时监控。
工务段值班领导要立即做好抢险准备。
(6)降雨及灾害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雨量监测员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解除“封锁”警戒。
解除封锁后,按“限速”、“出巡”逐级各执行不少于30分钟。
解除“封锁”警戒后,原则上首列不放行旅客列车,首列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
45km/h。
同时,车站值班员要加强与列车调度员和邻站的联系,在办理开通后,站停列车开往邻站或列车将通过本站时,车站值班员应与前方站再次通话确认。
(二)线路允许速度≥160km/h时雨量警戒规定(客运专线除外)
1.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出巡”警戒规定
(1)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自动监测系统(或雨量监测员)“出巡”警戒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两端区间
(站内)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入“出巡”警戒状态,旅客列车按不大于120km/h,货物列车按不大于100km/h速度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通知工务负责人派员到车站共同值班。
(2)机车乘务员接到“出巡”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旅客列车按不大于120km/h,货物列车按不大于100km/h速度运行,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出巡”警戒。
首列旅客列车按不大于120km/h,货物列车按不大于100km/h速度运行,以后恢复正常。
2.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1)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自动监测系统(或雨量监测员)“限速”警戒通知后,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限速”警戒状态,旅客列车按不大于100km/h,货物列车按不大于80km/h速度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时加强与邻站及工务部门的联系,通知站区各行车工种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商榷处理防洪有关事宜。
工务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派员到车站值守,并安排人员巡查区间,同时通知两端区间防洪看(巡)守点加强警戒。
(2)机车乘务员接到“限速”警戒通知后,必须认真瞭望,
旅客列车按不大于100km/h,货物列车按不大于80km/h速度运行,
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警戒,执行“出巡”警戒不少于30分钟。
解除“限速”警戒后,首列按不大于80km/h速度运行。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1)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自动监测系统(或雨量监测员)“封锁”警戒通知后,立即停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通知站区各行车工种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
当该站两端区间尚有列车运行时,通知机车乘务员进入“封锁”警戒状态,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45km/h,并随时做好停车的准备。
驶入站内后,立即封锁区间(如车站处于受其它灾害威胁,列车应停放在区间桥梁等安全地点)。
(2)机车乘务员接到“封锁”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
45km/h,并可选择在安全地段停车避险,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3)站区工务、供电、电务等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安排足够人员巡查线路,对滑坡、泥石流等重点危险处所进行临时监控。
列车调度员根据当时降雨和列车运行情况,应立即安排车站
或相邻车站的轨道车或单机作为巡查车,派工务人员(必要时安
排供电、电务等)登乘巡查车进入区间进行检查。
巡查车速度原则上不超过45km/h。
当车站或相邻车站无轨道车或不能提供单机时,可根据工务请求安排列车并派工务人员(必要时安排供电、电务等)添乘进入区间检查。
司机凭调度命令进入封锁区间,巡查列车速度最高不超过45km/h。
但巡查列车在长大区间运行遇无雨或雨量很小时,机车乘务员应与工务添乘人员共同确定是否提速运行,最高不得超过80km/h,并主动向前方车站、列车调度员报告。
巡查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4)“封锁”警戒长时间未解除时,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共同研究区间巡查方案和临时向区间派发巡查列车运行方式。
(5)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封锁”警戒,并逐级执行“限速”、“出巡”警戒各不少于30分钟,解除“封锁”警戒后,原则上首列不放行旅客列车。
首列开行列车按不大于45km/h速度运行。
同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要加强与列车调度员和邻站的联系,在办理开通后,站停列车开往邻站或列车将通过本站时,应与前方站再次通话联系。
4.执行“出巡”警戒时,不派员进入区间巡查。
执行“限速”警戒时,应派员巡查区间,区间巡查工作由列车调度员负责安排
登乘轨道车或机车进行,巡查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
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如因车站确实无登乘条件或条件不足(指不能满足登乘两端区间的条件),应立即通知工务负责人立即安排人员进入不能登乘巡查的区间检查,并在车站登记。
(三)客运专线雨量警戒规定
1.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出巡”警戒规定
(1)当列车调度员接到雨量监测系统“出巡”报警后,应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入“出巡”警戒状态。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60km/h运行;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20km/h速度运行。
(2)机车乘务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出巡”警戒通知后,必须立即降速,并加强瞭望,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60km/h运行;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20km/h速度运行,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及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持续执行“出巡”警戒30分钟后,列车调度员通知机车乘务员解除“出巡”警戒。
2.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1)当列车调度员接到雨量监测系统“限速”报警后,应
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限速”
警戒状态,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20km/h
速度运行;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
100km/h速度运行。
随后立即通知工务、供电、电务专业调度,各专业调度通知相关站段安排人员添乘及做好应急准备。
(2)机车乘务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限速”警戒通知后,必须立即降速,并加强瞭望,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20km/h速度运行;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按不大于100km/h速度运行,并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及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持续执行“限速”警戒30分钟后,列车调度员通知机车乘务员解除“限速”警戒,按“出巡”警戒执行。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1)当列车调度员接到雨量监测系统“封锁”警戒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两端区间(站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封锁”警戒状态,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45km/h,并随时做好停车的准备。
驶入站内后,立即封锁区间(如车站处于受其它灾害威胁,列车应停放在区间桥梁等安全地点)。
并通知工务、供电、电务专业调度,各专业调度通知相关站段安排人员添乘及做好应急准备。
(2)机车乘务员接到“封锁”警戒通知后,必须加强瞭望,
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
45km/h,并可选择在安全地段停车避险,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3)站区工务、供电、电务等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到车站综合监控室共同值班,安排足够人员巡查线路,对滑坡、泥石流等重点危险处所进行临时监控。
列车调度员根据当时降雨和列车运行情况,应立即安排车站或相邻车站的轨道车或单机作为巡查车,派工务人员(必要时安排供电、电务等)登乘巡查车进入区间进行检查。
巡查车速度原则上不超过45km/h。
当车站或相邻车站无轨道车或不能提供单机时,可根据工务请求安排列车并派工务人员(必要时安排供电、电务等)添乘进入区间检查。
司机凭调度命令进入封锁区间,巡查列车速度最高不超过45km/h。
但巡查列车在长大区间运行遇无雨或雨量很小时,机车乘务员应与工务添乘人员共同确定是否提速运行,最高不得超过80km/h,并主动向前方车站、列车调度员报告。
巡查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4)“封锁”警戒长时间未解除时,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共同研究区间巡查方案和临时向区间派发巡查列车运行方式。
(5)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
解除“封锁”警戒,并逐级执行“限速”、“出巡”警戒各不少
于30分钟,解除“封锁”警戒后,原则上首列不放行旅客列车。
首列开行列车按不大于45km/h速度运行。
同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要加强与列车调度员和邻站的联系,在办理开通后,站停列车开往邻站或列车将通过本站时,应与前方站再次通话确认。
4.执行“出巡”警戒时,不派员进入区间巡查。
执行“限速”警戒时,应派员巡查区间,区间巡查工作由列车调度员负责安排登乘轨道车或机车进行,巡查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
如因车站确实无登乘条件或条件不足(指不能满足登乘两端区间的条件),应立即通知工务负责人立即安排人员进入不能登乘巡查的区间检查,并在调度所登记。
(四)当雨量警戒限速外还有多个限速要求时,机车乘务员按最低的限速值执行。
(五)运行在长大区间的列车遇阵性大雨等不良天气且未收到车站值班员的雨量警戒时,机车乘务员应果断采取降速措施并向前方车站报告。
车站值班员得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区间运行列车按已降速度运行,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运行在该区段的后续列车加强警戒,适速运行,并执行趟趟报告制度。
当区间无雨,机车乘务员决定恢复正常速度时,向前方车站、列车调度员报告,车站值班员不再通知后续列车执行趟趟报告制度。
机车乘务员在遇到水害、晃车等可能危及行车的情况下,须
先降速运行或停车,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六)采取徒步方式进行雨中巡查的人员必须按照降雨不停,巡查不止的要求,对责任巡查地段进行往返不间断巡查,直至降雨停止,并确认责任巡查地段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或隐患后方可撤回。
三、支线、临运线等的安全措施根据等级管理原则,实行不同的警戒标准。
临时运营线路、运量较小支线、新开行旅客列车的线路及提速新拨接地段,应实行部分区段限速、夜间不行车、降低警戒雨量值等综合防范措施,确保汛期行车安全。
对运量偏低和线路等级低的支线只执行“限速”和“封锁”警戒,各区段雨量警戒值见附表1。
四、防洪重点区段执行延长“出巡”警戒时间的规定全局防洪重点区段(见附表2)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必须执
行以下延长“出巡”警戒时间的规定:
1.80mm≤连续降雨<150mm的情况
(1)当附表2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2小时(延长时间不包括原“限速”警戒30分钟,下同)。
2.150mm≤连续降雨<200mm的情况
(1)当附表2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限速”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限速”警
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3小时。
(2)当附表3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逐级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4小时。
3.连续降雨≥200mm的情况
(1)当附表2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出巡”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出巡”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4小时。
(2)当附表2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限速”警戒。
当降雨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5小时。
(3)当附表2所列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
当降雨下降至低于“封锁”警戒值时,逐级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6小时。
4.上述办理步骤为:
当连续降雨条件及小时雨量达到规定值后由雨量监测员立即向所在车站值班室和工务负责人发出通知,车站值班员确认信息后,按规定延长执行“出巡”警戒时间。
当达到规定时间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列车调度员解除限速,出巡人员可撤回,站区各工种在运转室值班结束。
5.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出巡”警戒时,由所在站区防洪
领导小组组织工务、供电、电务、通信、房建等主要行车设备管
理工区(车间)对所管辖的慢行地段设备进行检查,经研究确认达到可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
各部门登记确认,由车站值班员解除“出巡”警戒。
五、雨后客车限速规定
1.当连续降雨量达到200mm及以上时,在“出巡”警戒解除后,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2小时内限速120km/h;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2小时内限速100km/h。
以后恢复正常。
2.当日降雨量超过250mm及以上时,在“出巡”警戒解除后,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6小时内限速100km/h;线路允许速度<160km/h的区段,列车6小时内限速80km/h。
以后恢复正常。
雨后客车限速由局调度所根据局防洪办提出的书面通知发布调度命令(格式见附表3、4)。
六、水害隐患车站股道禁止停留旅客列车规定
1.当雨量达到禁止停留旅客列车条件值时(附表5),工区雨量监测员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接到雨量通知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30分钟内执行禁止停留旅客列车规定
(若管内短途普通客车上下客停留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可以短时停留),列车调度员应及时调整旅客列车停留车站。
2.当雨量达到禁止停留旅客列车条件值时,工务工区要安排
人员对车站水害隐患处所进行检查,当降雨停止6小时并经检查
后,在车站登记解除限制,车站值班员执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3.工务段、车务段应共同组织细化预案,当旅客列车不能停留在站内时,在预案中应共同确定区间停留旅客列车的安全位置。
旅客列车在区间停留时,车站应向运转车长说明停车原因,运转车长应向列车长转达停车原因,由乘务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旅客列车,车站应向列车长说明停车原因。
4.特殊情况,当达到禁止停留旅客列车限制后,在站区防洪领导小组组织人员监护下,旅客列车可临时停留在禁停股道。
5.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禁止停留旅客列车限制时,由所在站区防洪领导小组组织工务、供电、电务、通信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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