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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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范本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李××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
认缴出资金额
3000
合伙人数
3
实缴出资金额备案
1000
有限合伙人数
2
经营范围备案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对××行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场所备案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合伙期限备案
×年
从业人数
×
全体合伙人签字:
李××申请日期:
2014年1月1日
谢××
王××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住所
证件名称
及号码
出资
方式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
缴付
期限
评估
方式
承担责
任方式
李××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3502××××××××××××××
货币
300
900
企业成立两年内
协商确定
无限责任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路××号
3502002××××××××
货币
400
1200
企业成立两年内
协商确定
有限责任
王××
厦门市同安区××路××号
3502××××××××××××××
实物
300
900
企业成立两年内
协商确定
有限责任
实缴出资总额:
1000万元;认缴出资总额:
3000万元。
全体合伙人签字: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李××、王××申请日期:
2014年1月1日
填表说明:
1、“出资方式”、“缴付期限”、“评估方式”请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未申请实缴出资金额备案,无需填写“实缴出资额”栏。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李××
为合伙企业(名称)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李××(签字)
王××(签字)
2014年01月01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李××、王××、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黄××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商事主体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黄××
固定电话:
223××××
移动电话:
138××××××××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李××(签字)、王××(签字)、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1月1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变更、注销、备案、证照管理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合伙企业设立、注销登记,其申请人是全体合伙人,办理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投资人。
3、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联络人信息表
商事主体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注册号:
联络人姓名
陈××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手机号码
139××××××××
证件号码
350203××××××××××××
联系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邮编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本商事主体指派(委托)
陈××为本商事主体联络人,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本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
联络人签字:
陈××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商事主体盖章:
李××
2014年1月1日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联络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名或由商事主体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联络人须提供境内地址和手机号码。
3.商事主体设立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注册号不填;成立后则由商事主体盖章,填写注册号。
4.以上事项如有变更请及时办理备案。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位于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房屋(面积:
100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李××(签字)
王××(签字)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文本)
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一条合伙企业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第三条合伙企业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四条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是为了……而设立,目的在于……。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对××行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体合伙人承诺:
“1、不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2、不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开宣传;3、不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不从事发放贷款、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5、实际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三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七条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个,分别为:
1、普通合伙人:
住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
3、有限合伙人:
住所: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认缴出资总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注:
合伙协议对于实缴出资金额可以自行约定)
第九条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后,由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确认。
合伙企业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缴出资金额备案。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如下: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注:
合伙协议对于缴付期限、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可以自行约定)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注:
参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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