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知识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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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知识题库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知识题库
一、目录
1、信访…………………………………………………………3-5
2、就业促进……………………………………………………6-10
3、人才市场……………………………………………………11-13
4、军队转业安置………………………………………………14-15
5、劳动关系……………………………………………………16-20
6、工资…………………………………………………………21-25
7、企业养老保险………………………………………………26-29
8、机关事业养老保险…………………………………………30-35
9、农村养老保险………………………………………………36-37
10、失业保险……………………………………………………38-41
11、医疗保险……………………………………………………42-45
12、工伤保险……………………………………………………16-50
13、基金监督……………………………………………………51-53
14、劳动人事仲裁………………………………………………54-55
15、劳动监察……………………………………………………56-60
16、公务员职位管理……………………………………………61-63
17、公务员考录…………………………………………………64-65
18、公务员奖惩…………………………………………………66-68
19、职业能力建设………………………………………………69-70
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71-74
2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75-79
22、公务员培训…………………………………………………80
23、工考办………………………………………………………81
24、信息中心……………………………………………………82
25、考试中心……………………………………………………83-84
26、职鉴中心……………………………………………………85-87
24、人才中心……………………………………………………88-90
信访
一、信访方式有哪些?
哪些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以下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提出:
1、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二、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1、应当逐级到各级党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2、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3、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不得群体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拉标语、呼口号、静坐和拦截公务车辆的通行。
三、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怎么办?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接待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将人带离接待场所或者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单位派人将其带回。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哪些是违反《信访条例》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以下8种行为是非正常上访行为:
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3、在党政机关门口拉横幅标语、呼口号或静坐、下跪、自伤自残的;
4、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5、打、砸公物、聚众闹事、制造混乱的;
6、在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室,工作人员已接谈完毕仍不离开继续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告诫无效的;
7、精神不正常不能自控言行并有暴力倾向的;
8、其它以上访为由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政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惩治。
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注意什么问题?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有关信访问题的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就业促进
一、《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颁发部门、时间,施行时间。
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二)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其他扶持政策。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创业工作实际,规划、建设创业经营场所,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推介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
(一)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给予项目库建设补助;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给予管理服务补贴;
(三)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场地租赁补助;
(四)对创业园区建设单位,给予园区建设补助;
(五)对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贴;
(六)其他资金扶持。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几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的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专门台账,组织实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失业登记;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七、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和受理时限。
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服务的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或者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八、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在招聘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在招聘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追回,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补贴,并处以所套取、骗取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如何处理。
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追回,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补贴,并处以所套取、骗取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市场
一、“三支一扶”指的是支农、支医、支教、扶贫。
二、“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含3年)报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10分。
三、“三支一扶”的宣传口号是: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四、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
五、“三支一扶”招聘条件:
近三年来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
年龄在26周岁以下(截止当年5月5日),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29周岁。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同时服务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
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我省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升本科。
六、在进行公务员招考时,省区市应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是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是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是人才推荐;四是人才招聘;五是人才培训。
查阅单位需查阅档案时,须填写《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并由2名党员携带本人工作证,经科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干部档案材料一般不准拍摄、复印,确实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并加盖公章。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中应当掌握的原则的通知》(晋组通字[1992]30号)规定:
“关于公、农历的换算,如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没有说明是农历记龄,则可视为公历,不再进行换算。
”
九、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
“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流程:
一是拟调人员向人力资源市场科提出调动申请,同时提供干部(工人)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控编增人卡》、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函;二是人力资源市场科向调出单位下调令;三是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介绍信、本人档案交人力资源市场科审查;四是档案审查合格,待局领导审批后向调入单位开具行政介绍信。
十一、以下两种情况均属于我市“绿色通道”引进区域外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1)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2)35岁以下获得国家“985工程”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统招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等)。
十二、带项目、带成果来运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或业绩在全国同行业领先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10万元。
十三、“绿色通道”报考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须持大学院(系)以上开具的学历证明和身份等相关证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十四、市直大中专院校(含市管中学)、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1)用人单位提交人才引进计划;
(2)审核用人计划;(3)审核编制;(4)发布招聘信息;(5)接受报名;(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初审;(7)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核;(8)考试考核;(9)市财政核定经费;(10)会议研究确定。
十五、《运城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的办法》(试行)提出:
“刚柔并济”引进人才、拓宽引才渠道。
刚性引进,就是把所需人才的工作档案、人事关系等调入本地;柔性引进,就是采用签协议等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完成工作后再返回原单位。
十六、运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实施人才开发重大工程,涉及我局的有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育工程、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引育工程、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工程。
军队转业安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
二、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三、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五、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六、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七、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9九、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劳动关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哪些单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日为11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83天(250天÷12个月)。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九、4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2013年我省依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省全日制用工月最低标准仍为四档不变,最高档由1125元提高到1290元,其余三档依次调整为1190元、1090元和990元,平均增幅为15.2%;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4元、6.8元、6.3元和5.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4元、13元、12元和11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随之调整提高。
十、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十一、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选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适用以下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抢孩子执行。
十五、不定时工作制使用的人员: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二)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资
一、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二、公务员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置若干个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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