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与生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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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与生活1
生产与生活1
本文所要讨论的小农济经,不仅仅是小农的“生产”,更重要的还在于小农的生活。
而以往有关的小农经济的讨论,往往只涉及“生产”,亦即小农的主业和主要副业——粮食和纺织原料及其成品生产。
这样的讨论,忽视了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所赖以生存的更多的必要条件,也不能解释这种小农经济为什么能够持久地提供高额的赋税和地租,对小农经济的理解是远不够充份的。
1、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及其贫困
这里要讨论的不是小农家庭人口多寡与贫困的关系。
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无非是要对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作一个静态的描写,以便突出我们的研究对象的最一般的状况。
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人口规模,在孟子那个时代,一些地方可能普遍是“八口之家”。
1但是,比孟子早约一个多世纪的李悝,在谈及小农经济时却说是“一夫挟五口”。
2到了汉代,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
3汉以后的人,言及小农经济,往往说是五口之家。
但也有说“十口之家”的。
《管子》这么说,历代也都有人这么说。
《管子》、《孟子》还说“数口之家”,后来这样说的人也很多。
可见,战国以来的小农经济,五口之家虽然很普遍,而少于或多过这个数目的小农家庭也很不少。
这里有必要事先点明的是,这样的小农经济,其生产和消费是独立的;惟其自给自足的能力不足,则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补充;又由于生产规模狭小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其所能提供的产品极为有限。
按李悝的计算,战国时,一个五口百亩之家,每年收获的粮食(粟),除去什一税和口粮,所剩无多,远不足以应付家庭的正常的开支;何况人家总有不时之需,政府于什一税之外也还有不时之征。
4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小农家庭,通常只能尽量在生产和生活上减少开支;除了缴纳政府的货币税,他们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尽量压缩对市场的需求,生活过得非常艰苦。
《孟子》卷1《梁惠王上》: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五十岁以上的可以穿丝,七十岁以上的可以吃肉,全家可以吃饱饭,这是孟子所期望的他那个时代小农之家所能过上的最幸福的生活。
这样的幸福生活,李悝笔下的五口之家的小农是过不上。
而对于晁错笔下汉代的五口之家的小农,这简直就是天堂了!
所以,孔子所谓“耕也,馁在其中矣”,5决非虚语。
汉武帝的时侯实行食盐官营制度,一个盐价上涨,就弄得贫苦的农民只好“淡食”。
6这是那时小农生活极端困苦的一个明证,而非贤良文学们的过甚之词。
2、战国、秦汉时期农业“低投入-产出”的形成
以上所言,表明战国和秦汉时期的小农生活开支,已经低得不能再低了。
而为了维持小农经济起码的生存条件,小农除了必须在生活上尽量减少开支,也还必须在农业生产的投入上尽量减少开支。
《管子》上说,战国时期小农必备的种地工具,不过“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
显而易见,那时起土、碎土、锄草和收割,用的都是人力,投入是很低的。
到了西汉时,小农或许已有使用牛耕的。
考古发现的西汉木铧犁,或许就是小农有牛之家使用的。
但这也只能说明,那时铁的价格很贵,小农即便养得起牛,却未必买得起铁铧犁。
汉宣帝时,龚遂为渤海太守,“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
‘何为带牛佩犊!
’”这是当时铁器价贵的明证。
难怪汉武帝实行冶铁官营,一抬高铁农具的价格,贫苦农民只好“木耕手耨”。
这也不会是那些贤良文学的过甚之词,而同为当时小农生产低投入之明证。
西汉的小农经济在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的低投入早就抵于极限。
一些听起来比较极端的情况,实际上却具有很大普遍性的。
晁错描述当时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
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董仲舒比晁错讲得更甚: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故民说从上。
至秦则不然。
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
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
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
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
小民安得不困?
又加月为更卒。
已,复为正。
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汉兴,循而未改。
”[11]董仲舒认为,这样的情况是从秦国商鞅变法开始的,汉朝的问题在于“循而未改”,这不尽符合事实。
此不论。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农就其所从事的主业而言,的的确确已被剥夺得没有了自己的经济,而纯粹沦为国家或地主的劳动工具。
3、中国历史上的农业高剥削率
从战国到秦汉,中国的小农经济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低投入和低产出。
在其后的中国经济史上,由于高额的租税剥削,这种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严重。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论及魏晋以下自耕农所受赋税压迫之沉重,曰:
“魏晋有‘户’、‘调’之名:
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
田之外复有户矣。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
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
户之外复有丁矣。
杨炎变为‘两税’: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入庸、调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于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
后世安之,谓:
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
……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
盖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
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两税也。
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
其后又安之,谓:
‘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
’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
……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
…嗟呼!
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12]1有关杨炎的两税,无非是将租、庸、调与其他非法征敛合并,唐人陆贽已谓:
“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
”[13]2魏晋以来赋税制度的变化,无非如此。
二十年前,王家范、谢天佑先生曾就此问题说道:
“两税法、一条鞭、地丁制(摊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前行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
关于这一点,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都曾激烈地抨击过。
王夫之就说:
‘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天宝以来的非法征敛),收于法之中。
’不是吗?
两税规定‘量出以制入’,而不是‘量入以制出’,无异明确宣布:
它对天宝以来唐财政开支猛增而加税的既成事实是加以认可的。
到宋代,庸调又从两税中脱出,‘两税’成了单纯田租的‘二税’,职役杂差又纷至沓来,以至税外有税,税外有役,两税法面目全非。
发展到明代中叶,将宋、明以来两税之外累加的各种税、役一概并入一条鞭,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
以后鞭外又有鞭,原先的银差、力差早已纳入于一条鞭之中,新的杂役却平地而起……总之,王朝屡变赋税之法,变来变去,不是减法,而是连加法……两税=租庸调+横征(法外之征);一条鞭=(租庸调+横征)+横征;地丁制[(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
”[14]3
以上引征,大致可以说明魏晋以下自耕农所受剥削,甚至比秦汉更为严重。
王莽曾经说过:
“汉氏减轻田赋,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
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
”[15]4这是讲西汉时小农受剥削最严重的程度。
什税五,就是50%,可谓苛剥已极。
然比之秦朝,则已减轻。
按班固所言: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
”[16]1“泰半”就是三分之二。
班固说:
“民三年耕,则余一年之蓄。
”[17]2这也是当时或在此之前人们的一般看法。
据此可以认为,当时小农的受剥削的限度,至少应该控制在大约33%之内。
王家范、谢天佑先生认为,在中国古代“就王朝的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到王朝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即50%)趋势。
”[18]3这一估计,是就小农的粮食产出而言。
古人也作过这方面的论述。
南宋洪迈就小农受国家和地主苛剥的情况说: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云:
‘一夫治田百亩,岁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石。
’盖十一之外,更无他数也。
今时大不然。
每当输一石,而义仓省耗别为一斗二升,官仓明言十加六,复于其间用米之精粗为说,分若干甲,有至七八甲者,则数外之取亦如之。
庾人执槩从而轻重其手,度二石二三斗乃可给。
至于水脚、头子、市例之类,其名不一,合为七八百钱,以中价计之。
并僦船负担,又须五斗。
殆是一而取三。
……董仲舒为武帝言: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
’言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
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分’云。
”[19]4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各项赋税率估计,所根据的是粮食产出,而某些间接税的征收,以及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和市场化,必然使这一赋税率进一步攀升。
[20]5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些套种和二熟的农作物,未被计算在内。
4、农桑之外的小农生活依赖
小农的产出,不仅仅是粮食产出,还应当包括各项农副产品的产出。
孟子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讲的是小农的纺织原料和成品生产。
小农的这项副业,于“国用”有莫大关系,即所谓的“布缕之征”,[21]6却也是其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旁入之利”。
[22]7然而,它还是远不能弥补小农生活的不足。
孟子所谓的“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其实是在强调饲养畜禽对小农生计的重要补充。
特别是养猪,汉人或谓“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
[23]8汉武帝时的丞相公孙弘,就曾因“家贫,牧豕海上”。
[24]9
《汉书》上说,黄霸在颍川任太守,曾“使邮亭乡
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
……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
[25]10又有龚遂,于任渤海郡太守期间,于“劝民务农桑”之外,规定要“家二母彘、五鸡”;还让当地农民“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
[26]1榆树的果实、叶子不仅可以作为禽畜饲料,青黄不接时亦可以用来充饥,榆树皮则可以救荒。
至于薤、葱、韭之类,或为当时的重要辅食,或与该地人民以膻腥充饥有关。
黄霸、龚遂所为,其实是当时地方官吏应尽的职守。
《后汉书》中讲到过个叫仇览的人,所任不过亭长,也十分认真地“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
[27]2这当然不会是一个小小乡官的别出心裁。
关中和巴蜀之地,秦汉时最为富庶,号为“金城千里,天府之国”。
[28]3或谓关中:
“沃野千里,原隰弥望。
保殖五谷,桑麻条畅。
滨据南山,带以泾、渭,号曰陆海,蠢生万类。
楩柟檀柘,蔬果成实。
畎渎润淤,水泉灌溉,渐泽成川,粳稻陶遂。
”[29]4至于蜀地,或曰:
“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
女工之业,覆以天下。
”[30]5大体而言,即便是在当时最主要的粮食产区,小农经济本身的维持,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农桑之外的副业。
《淮南子》曰:
“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
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植,教民养育六畜,养育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
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
”[31]6这不会是凭空而论。
其实,此前很久,中国的农民就是这样过日子的。
《诗经·豳风·七月》:
“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
……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
采荼新樗,食我农夫。
”讲的都是以瓜菜水果和其他植物果实甚至野菜来代替粮食。
至于在宅地周围培植桃、李、枣、栗之类,亦为当时惯例。
《管子》曰:
“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在,水与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
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粃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丝麻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
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
”[32]7此中所谓“素食”,即上引《淮南鸿烈》之所谓“疏食”,指的都是草木之实。
战国秦汉之时,草木之实为口粮,是很普遍的。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枣栗。
苏秦见燕文侯,说燕国能够“粟支十年”,又说燕国“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由田作,枣栗之实,足食於民矣”。
[33]8可见,燕国之“粟支十年”,与“枣栗之实,足实於民”,实有莫大关系。
那时,中国北部和西北部的“民食”,真大有赖于枣栗。
难怪司马迁要说拥有“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就可以“与千户侯等”了。
[34]9
5、国家针对小农副业所作的制度安排
赋税和地租剥削的加重,必然使小农经济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副业。
而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会以大规模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小农副业的恢复和稳定。
如西晋实行占田制,规定: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对于这项规定,学者各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有一部分土地名义上是不课税的。
但是,从其户调式规定的“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35]1来看,户调征收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那30%名义上不课税的土地。
而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法律上将一块占很大比例的土地与种粮地分开,实际上正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在天下大乱之后,充份认识到小农的家庭副业对于维持和稳定小农经济,进而对于维持和稳定国家的财政经济,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北魏均田制对小农的家庭副业,作出了更明确的制度安排: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桑)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现口。
”[36]2“桑田”之上必须种植桑、枣、榆树若干,甚至“夫给一亩”的园圃之地上必须种植榆树、果树若干,都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来确定。
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此类规定大概始终是存在的。
西魏时,苏绰与宇文泰谈论治国之道,其中之一,就是“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并强调“劝课亦不容太简,简则民怠”。
[37]3而北齐均田令中,亦有“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
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38]4的条文。
隋朝均田令也规定了永业田必须“课树以桑、榆及枣”。
[]5至于唐朝,其均田令同样规定了“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
[40]6所有这些制度上的设置,其用意亦如苏绰所言,是要使小农藉此“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
唐以后,五代、宋、元、明、清时代,同样也维持着这样的制度。
五代周世宗曾下令“课民种树,其上户所种每岁须及百本,其次降杀有差;又令民每口种韭一畦,以助其食”。
[41]7宋初,太祖曾颁诏:
“申明周显德三年(956年)之令。
”根据这一诏书,其“课民种树”的具体内容为:
“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梨枣半之(《续资治通鉴长编》为‘桑枣半之’)。
”而“令民每口种韭一畦”,则改为“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
[42]81053年,甚至辽朝的皇帝也诏令其“内地州县植果”。
[43]9而后来的金朝统治者,规定“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
”[44]10至于蒙元,其在1260年颁布的“种植之制”中规定:
“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
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
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
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
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
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芡、蒲苇等,以助衣食。
”[45]1明朝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诏谕:
“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
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
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同年,“又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46]2。
明朝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又“命天下种植桑枣”,并对大臣们说:
“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则忘寒,不思为备。
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
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
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
”[47]3而据洪武二十八年湖广布政使司的上报,其所属州县不仅仅栽种桑枣,而且还栽种了大量的柿、栗、胡桃之类,共计八千四百三十九万株。
[48]4清朝雍正皇帝也曾谕令:
“我国家休养生息数十年来,户口日繁,而土田止有此数,非率天下农民竭力耕耘,兼收倍获,欲家室盈宁必不可得。
……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
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爨。
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
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养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
至孳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牧养如法,乳字以时,于生计咸有裨益。
”[49]5
凡上所引,皆足以证明国家围绕小农副业所作的制度安排,不仅在实际上有利于国家尽可能多地榨取小农的主业和主要副业产品,而且这也正是国家作出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所在。
6、“桑枣”并称及其重要性
大约两汉之后,我国各类文献涉及农民副业,始以“桑枣”并称。
曹魏时,杜恕曾与文帝论及冀州的重要性,其一为“户口最多”,其二为“田多垦辟”,其三为“桑枣之饶”。
[50]67年,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发兵进取中原,诏令“军之所行,不得伤民桑枣。
”[51]7唐德宗时,节度使李希烈反,王族刘皋率兵平叛。
《新唐书》上说他“师所过,不敢伐桑枣”。
[52]8唐代的法律文书中也往往将“桑枣”并称。
[53]9显然,在这一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枣作为主要的粮食替代物,地位重要。
至宋元时期,“桑枣”更普遍地成为农民副业的总称。
“枣”的地位如此突出,最终反映的是人民果腹不得不大量取给于各种粮食替代物。
所以,即便是像蒙元这样“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54]10的马背民族,其既已入主中国,对“桑”与“枣”的同等重要性也丝毫不缺乏理解力。
《元史》卷115《顺宗传》:
“(至元)二十八年(1291),始诏(答整麻八剌)出镇怀州,以侍卫都指挥使梭都、尚书王倚从行。
至赵州,从卒有伐民桑枣者,民遮诉于道,答剌麻八剌怒,杖从卒以惩众,遣王倚入奏,世祖大悦。
”
除“农桑”并称,又以“桑枣”并称,反映的是中国古代小农生存状况在日益窘迫之下,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副业。
明朝有一个叫乔宇的大臣在给武宗皇帝的上疏中曾说到,大同府的一些州县,因“皆漫散平地,相离边墙不远,百姓依村堡住居,无园林桑枣之利,虽有田亩耕种,所获不多”。
[55]1这种对“园林桑枣之利”的强调,正反映出“田亩”之外的副业生产对于小农生活的极端重要性;而以“枣”为代表的粮食替代物,其地位更变得越来越突出。
明宣宗曾对其户部大臣说:
“桑、枣,生民衣食之给。
”并严令:
“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治究。
”[56]2清朝雍正十一年,山东巡抚岳濬提交的有关该地区收成的报告,其中一方面强调“通省各府州所属州县收成,十分九分八分者居十之八,七分六分五分者仅十之二”,另一方面则强调“各州县多植果木枣栗梨柿,悉有六七分收成,均资食用”。
[57]3而在雍正十二、十三年关于收成的报告中,岳濬同样提到诸如枣栗柿梨之类“咸资食用”或“足资食用”的问题。
[58]4身为朝廷封疆大吏,岳濬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同一问题,当然不会是他胆大妄言。
中国历史上小农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得不依赖于“农桑”之外的其他副业的。
这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
到了清代,更是如此。
进一步的问题,在于这种“农桑”之外的副业,究竟在小农家庭经济中占多大的比重?
尽管这是一个无法精确回答的问题,却也还是可以从一些史料的发掘中得到大概的答案的。
前引《管子·禁藏》所谓“富民有要,食民有率。
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
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
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之言,按《管子》的计算,一个小农之家,总有五分之一食物要取足于“果蓏素食”,而另有五分之一要取足于“糠秕六畜”,加起来等于其“田亩”收获的三分之二。
从战国、秦汉至于明清,随着小农所受租税剥削的加重,这种情况似乎变得越来越厉害。
兹引数例为证:
唐张籍《野老歌》云:
“老翁家贫在山住/耕种山田三四亩/苗疏税多不得食/输入官仓化为土/岁暮锄犁傍空室/呼儿登山收橡食/西江贾客珠百斛/船中养犬长食肉”。
[59]5又
皮日休《橡媪叹》:
云:
“秋深橡子熟/散落榛芜岗/伛伛黄发媪/拾之践晨霜/移时始盈掬/尽日方满筐/几曝复几蒸/用作三冬粮/山前有熟稻/紫穗袭人香/细获又精舂/粒粒如玉璫/持之纳于官/私室无仓箱/如何一石余/只作五斗量/狡吏不畏刑/贪官不避赃/农时作私债/农毕归官仓/自冬及于春/橡食诳饥肠/吾闻田成子/诈仁犹自王/吁嗟逢橡媪/不觉泪沾裳”。
[60]6两位唐代诗人所谓的“岁暮锄犁傍空室”、“私室无仓箱”,当然不会是他们的“诗兴”所致。
农民向国家交税之外所剩无多,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司空见惯。
宋人郭祥正在其《田家四时》诗中,把农人终岁勤劳、得享丰年的景象写得诗意盎然:
春天,“田田时雨足/鞭牛务深耕/选种随土宜/播掷糯与秔/条桑去蠧枝/柔柔待春荣/春事不可缓/春鸟亦已鸣”;夏天,“麻麦闻熟刈/蚕成缫莫迟/更看田中禾/稂莠时去之/幸此亦日长/农事莫敢违/愿言一岁稔/不受三冬饥”;秋天,“开塍放余水/经霜谷将实/更犁原上畴/坎麦亦云毕/老叟呼儿童/敲林收橡栗/乃知田家勤/卒岁无闲日”;入冬,“田事今云休/官输亦已足/刈禾既盈囷/采薪又盈屋/牛羊各蕃衍/御冬多?
蓄/何以介眉寿/瓮中酒新熟。
”[61]1这是一幅比较富裕的农家景象:
耕地用牛,麦子、水稻一年一熟,另有桑蚕之利;虽说是终岁辛苦,但交税之外,粮食装满了仓,柴草堆满柴房,牛羊入栏产仔。
然而,就是这样比较富裕的农家,所得也差不多只能满足其“不受三冬饥”的愿望;所以,当秋日农事完毕,照样是“老叟呼儿童/敲林收橡栗”。
就是这样的幸福生活,对相当多的小农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欧阳修曾这样描述过宋代小农的生活:
“一岁之耕,供公仅足,而民食不过数月。
甚者场功甫毕,簸糠麸而食秕稗,或采橡实、畜菜根以延冬春。
夫糠核橡实,孟子所谓狗彘之食也,而卒岁之民不免。
”[62]2与欧阳修差不多同时的唐庚,其《武兴歌》写小农生活之困苦:
“去年山中无黍稷/只有□根并橡实/□根作麪如食蜜/橡实炊饭如剥栗/东家有钱食橡实/西家无钱惟食□/今年□尽橡实贵/山中人作寒蝉枯。
”[63]3南宋朱松在其《次韵希旦喜雨》诗中,则以“那知下土民/糟粕配橡实”之句,概括小农生活状况的窘迫,而以“骄阳挟酷暑/何啻虎而翼”[64]4的诗句,强调本已是苛政猛于虎,而旱灾之下民不堪命,更可想而知。
元人胡祗遹《哀饥民》诗,写大旱之年的民生:
“义仓虚名固无用/所费不赀无寸补/天下常平几万间/公廪空厫走饥口/千家一室粗储蓄/亦岂有余供贷举/山家入山收橡实/不避林深遇熊虎/平野村村食榆槐/寒滑那能辞肿吐/树求叶实草寻根/男执斧斤妇筐筥/不忧涌贵忧无籴/俗吏区区定时估/一年凶荒遽如此/再岁何方逃死所/牧民谁作父母官/尚惜一言申省府/前催和籴后催粮/流殍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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