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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划局文件
宜昌市规划局文件
宜市规〔2007〕41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
证书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
依据《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7〕49号)规定,为严格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维护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权威性,我局组织制定了《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城市规划 证书 管理 通知
抄送:
湖北省建设厅。
宜昌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8月30日印发
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全省“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以及信息联络员制度的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的发放领取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权威性,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规划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一书两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规定,指定专人作为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明确信息联络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制度,畅通渠道,形成良好的联络机制。
第三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作为其“一书两证”证书管理信息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领取、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书两证”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四条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证书。
由省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用省财政立项专款向建设部统一定购。
宜昌市规划局信息联络员定期到省建设厅统一领取。
新版“一书两证”证书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旧版“一书两证”证书停止使用。
第五条宜昌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所辖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及全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统计数据的收集上传。
第六条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和数据的统计上传。
(一)“一书两证”的发放范围原则上指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内审批的私人建房不列入数据统计之列。
(二)凡是对审批的私人建房项目和临时工程项目发放了统一编号的“一书两证”证书的,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发放明细进行登记(注明证书的部、省级编号及市县工作流程编号)上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在省建设厅未对县开通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管理系统之前,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季度报表形式(详见附件2)向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书两证”发放登记的电子文档报表。
第八条“一书两证”证书发放过程中采用正、副本发放程序的,副本编号必须与正本编号相同一致,即在发副本的同时,相对应的正本编号予以保留存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核发与副本编号相一致的正本。
第三章 “一书两证”证书的编号
第九条“一书两证”的证书同时具备建设部“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和各地按工作流程编定的“市县工作流程编号”。
(一)“部印刷编号”在领取“一书两证”证书时随机给予,其号段由宜昌市规划局登记留存备案并公示。
(二)“省核发登记号”由宜昌市规划局按照《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以各县、市(区)汽车牌号顺序为准,编制本市所辖县、市(区)编码(见附件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由各县、市、(区)在“一书两证”证书原编号处按工作流程自行制定编码规则编定。
第十条“一书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固定位置。
(一)“部印刷编号”固定位置:
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外的右上角。
(二)“省核发登记号”固定位置:
“省核发登记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固定位置:
“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在“一书两证”证书原编号处。
第十一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
(一)“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实行专用章制度,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由宜昌市规划局领取保存。
(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信息联络员在市规划局领取“一书两证”时,由市规划局按照指定位置加盖“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并按照许可证书号段填写顺序号。
第四章“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
第十二条“一书两证”证书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信息联络员统一到市规划局免费领取。
如信息联络员委托他人领取,领取人须持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信息联络员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一)初次领取“一书两证”证书由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市规划局核准后发放。
(二)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其作废编号须办理注销手续)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的登记表,表格格式(见附件2),并经市规划局核对无误后发放。
(三)凡遗失补发,违法查处后补发的“一书两证”证书,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并将原核发的“一书两证”证书编号办理作废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由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包括因工作失误产生的作废编号),并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格式(见附件2)。
第五章 “一书两证”证书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各地初次领取“一书两证”后,市规划局将在《宜昌市规划局网站》上公示各地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号段。
第十四条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后,市规划局将在《宜昌市规划局网站》上公示各地上次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宜昌市规划局对本市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在当地公众网站系统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六章“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
第十六条宜昌市规划局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市版)软件系统,负责对所辖市(县)“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登记上传。
第十八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上传时间。
已安装和使用“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的各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登记录入证书数据,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五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依次顺延)向市规划局上传上季度“一书两证”证书核发数据。
即每年的元月八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十二日分别为每季度具体报送时间。
市规划局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依次顺延)向省厅上传上季度“一书两证”证书核发数据。
并由省厅在“湖北城市规划在线”及时公告各地上传情况。
第七章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信息联络员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完成本地及辖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及系统数据录入、核查、汇总、上传、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保证“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发放与管理的正确性和严肃性。
第八章“一书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宜昌市规划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不定期检查全市各地“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每年年底在全市进行“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和管理情况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省。
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两证”证书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宜昌市规划局以及所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本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相关工作的沟通与衔接,依法确保“一书两证”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及核准登记、土地权证及房屋权证等有效衔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附件1
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各县、市、(区)的指定编码
序号
名称
编码
1
宜昌市
E
2
夷陵区
E1
3
五峰县
E2
4
长阳县
E3
5
宜都市
E4
6
枝江市
E5
7
当阳市
E6
8
远安县
E7
9
兴山县
E8
10
秭归县
E9
宜昌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登记编码规则
一、登记编号位于“一书两证”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
二、登记编码规则
附表
鄂选址E—10000001
湖北简称证书类别宜昌市编码 县、市、(区)编码 顺序号
例:
宜昌:
鄂规选址E—0000001起始
鄂规用地E—0000001起始
鄂规工程E—0000001起始
枝江:
鄂规选址E—5000001起始
鄂规用地E—5000001起始
鄂规工程E—5000001起始
当阳:
鄂规选址E—6000001起始
鄂规用地E—6000001起始
鄂规工程E—6000001起始
宜昌市规划局
领取“一书两证”申请
省建设厅:
兹介绍宜昌市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陈燕同志(身
份证号码为:
420500********1340)前来领取新版“一书两证”证书,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0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00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00份,发放范围:
宜昌市
区、夷陵区、当阳市、枝江市、宜都市、五峰县、长阳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
请予以接洽为感。
实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00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600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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