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减刑假释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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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减刑假释裁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10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
罪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李祥
强奸
3年
3年
2个表扬奖励
假释
前进监狱
2
贾克金
故意杀人
4年
4年
3个表扬奖励
假释
前进监狱
3
王骄阳
强奸
7年
6年
3个表扬奖励
假释
前进监狱
4
张新龙
寻衅滋事
抢劫
敲诈勒索
故意伤害
17年
14年6个月
3个表扬奖励
减刑7个月
前进监狱
5
苏欣
故意杀人
无期徒刑
14年7个月
4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
6
孙伟
强奸
抢劫
19年
15年9个月
3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
7
琚正月
诈骗
无期徒刑
18年8个月
5个表扬奖励
减刑4个月
前进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66号
罪犯贾克金,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京011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克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法院对我做出的公正判决,我决心告别过去,真诚悔过,认真改造。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在2018年6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如在2018年5月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在加工线圈劳动中能够完成B级工每日定额绕线的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克金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59号
罪犯李祥,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
2016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3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服从法院对的我判决,我认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真诚改造。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63号
罪犯王骄阳,男,1997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朝少刑初字第2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骄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骄阳及其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少刑终字第00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年月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
2020年3月5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写到:
“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无异议,法律是公开、公正、公平的,自觉、自愿接受法院的审判。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在2018年5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该犯在加工蚊帐劳动中,负责钉皮筋工序能够按时完成当日任务。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骄阳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68号
罪犯琚正月,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琚正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驳回琚正月的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
2015年5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34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决心告别过去,真诚悔罪。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其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如在2018年5月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在2018年5月23日加工线圈劳动中完成了E级工每日定额。
财产性判项: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千九百万余元;法院回函证明:
“继续追缴项执行到位281万元,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琚正月予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69号
罪犯苏欣,男,满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3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10月26日起。
2008年3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2009年10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7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2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17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
2023年4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为,只有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才是本人的新生之路。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还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如该犯2018年5月在教育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
民事赔偿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五元,在服刑期间收到法院票据证明已经履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情况。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欣予以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71号
罪犯孙伟,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房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2009年11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5年4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11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
2022年7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罪犯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认罪悔罪是服刑改造的基础,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只有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改过自新,才是我的新生之路。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在2018年5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如该犯2018年5月在教育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该犯在加工蛋糕托劳动中能完成二级工每日定额。
财产性判项: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七百元。
服刑期间收到法院票据证明已执行、履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情况。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伟予以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67号
罪犯张新龙,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龙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
年月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4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11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
2027年4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
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决心告别过去,真诚悔罪。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在2018年6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如在2018年4月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该犯在2018年4月加工线圈劳动中能完成A级工每日定额任务。
财产性判项:
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追缴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已执行、履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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