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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衢刑初字第11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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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衢刑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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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先龙,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方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永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如朋,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建荣,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瑜明,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常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连瑜,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瑞祖,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住略。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又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礼成,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龙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犯贪污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陈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龙及其辩护人阮方民、徐永飞,被告人金如朋及其辩护人毛建荣、许广平,被告人郑瑜明及其辩护人连瑜,被告人张瑞祖及其辩护人卢礼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国有企业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系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的大股东,王先龙、郑瑜明受其委派到华龙公司任职,王先龙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郑瑜明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贪污南山村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瑞祖得悉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有一个立改套项目下称南山村项目,便与被告人金如朋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南山村与相关人员联系商谈,初步达成了与南山村联合开发该项目的意向,并于2019年8月14日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意向协议》。
同年9月,金如朋将南山村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可以返还等情况向被告人王先龙、郑瑜明作了介绍,寻求与华龙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南山村项目。
后王先龙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到实地考察,开会商讨。
根据王先龙的要求,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在介绍情况时隐瞒了有关土地出让金可以返还的事项。
之后,华龙公司初步决定与金如朋、张瑞祖二人设立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
因设立亚太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较大,金如朋向王先龙提出,其与张瑞祖应当出资的部分由华龙公司代为缴纳。
为使此事能在华龙公司班子讨论时得以通过,两人密谋由金如朋提供虚假的金如朋、张瑞祖为取得南山村项目已先行支付了较大数额费用的材料。
还密谋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转出,予以私分。
此后,金如朋虚构了一份南山村项目转让合同和一张转让方收到了9000万元转让费的收条,交给王先龙。
2019年11月5日,华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正式作出了与金如朋、张瑞祖以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亚太投资集团香港公司名义登记出资设立亚太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公司所有注册资本金均由华龙公司缴纳的决定。
2019年12月10日,亚太公司成立。
2019年3月8日,亚太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南山村项目38亩土地使用权,并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后,向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储备中心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中华龙公司交纳了1759万元。
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11月间,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分4笔将共计24096444元土地出让金下拨到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
其间,螺洋街道办事处根据金如朋、张瑞祖的要求,分4笔将24096444元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计算,其中属于华龙公司的款项应为168331万元返还给两人指定的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别雅公司。
之后,金如朋与王先龙、郑瑜明就如何瓜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进行了密谋。
2019年4月间,金如朋领出现金,将220万元送到杭州市滨江区碧水豪园郑瑜明家里。
因王先龙曾于2019年6至7月间向金如朋借过100万元,故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
2019年12月许,王先龙将借款100万元还给了金如朋。
2贪污樟岙村项目安置房回购款部分
2019年7、8月间,金如朋、张瑞祖将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樟岙村村民安置用地综合开发项目下称樟岙村项目包括还有近9000万元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向王先龙、郑瑜明作了介绍。
王先龙随即组织华龙公司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了考察,但向参与考察的人员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
后决定由亚太公司开发樟岙村项目。
2019年9月15日,亚太公司与螺洋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开发樟岙村安置小区协议书》。
为侵吞安置房回购款,王先龙、金如朋及郑瑜明合谋采用签订包干协议的方式,将该款转到亚太公司账外瓜分。
为此,金如朋虚构了两份包干协议,内容分别是张勇志保证别雅公司、别雅公司保证亚太公司以115亿元人民币取得可供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亚太公司无偿提供给樟岙村约7万平方米的住房。
2019年9月27日,别雅公司被注销,原由别雅公司向亚太公司保证的事项改由同样是金如朋、张瑞祖设立的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同时由金如朋设立的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担保。
2019年12月26日,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将樟岙村项目经营开发权确认给亚太公司,还明确向亚太公司回购总价为9000万元的住宅和商铺。
2019年3月24日,亚太公司以111亿元的价格取得了樟岙村项目173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了有关安置房回购款的内容,为防止侵吞安置房回购款的事情暴露,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商议后,由张瑞祖将合同涉及回购款的那一页抽出,将修改后的合同复印件报华龙公司备查。
同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安置房建设回购协议》,约定政府方以8934万元的总额向亚太公司回购6948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和商铺。
2019年3月28日,亚太公司向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储备中心交清了111亿元土地出让金,其中华龙公司交纳了5750万元。
2019年3至4月间,区财政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将三笔共计99066652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
其间,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分5笔将8934万元安置房回购款支付给金如朋、张瑞祖指定的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
按返还比例计算,属于华龙公司的款项应为462797万元。
2019年3月至9月间,金如朋在杭州分7次先后分给郑瑜明500万元。
其中,王先龙分得240万元,郑瑜明分得260万元。
另有500万元作为王先龙在亚太公司5股份的投资款,原约定分给被告人王先龙和郑瑜明的其余2000万元,金如朋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给郑瑜明保存。
2019年3月因省纪委介入调查,郑瑜明当着金如朋的面将该欠条销毁。
综上,被告人王先龙实得赃款300万元,被告人郑瑜明实得赃款420万元,余均由被告人金如朋、张瑞祖占有。
二、受贿罪
2001年下半年,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建设新滨江的优惠政策。
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矿公司董事长陈燮中与四家单位联系后,于2019年2月与滨江区政府签订了总部迁建意向书。
2019年上半年,滨江区政府规定土地出让形式改变导致总部迁建的启动资金增加了好几倍,陈燮中急需寻找其他有实力的公司合作。
经人介绍,陈燮中结识了时任华龙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王先龙。
经过协商,王先龙同意华龙公司与中矿公司等合作,到滨江区联建办公大楼华龙国际大厦。
2019年9月,华龙公司、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浙江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置业来运营华龙国际大厦项目。
其后,王先龙与陈燮中约定,陈燮中将中矿公司工会持有的东方置业5的股份送给王先龙。
2019年2月初,华龙公司经与陈燮中协商,决定由子公司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溢价收购东方置业30的股份,每股收购价为1634元。
为将5的干股通过溢价转让的方式谋得实际利益,王先龙于2019年2月19日将155万元现金打入中矿公司工会帐户,作为其5股份的股本金。
同时,王先龙以其外甥孙仲成的名义与中矿公司工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该5股权转让至孙仲成名下。
同年4月29日,王先龙从陈燮中处收回该155万元股本金。
股权转让结束后,2019年8月,王先龙收受陈燮中送的5股权的溢价款98万元,用于个人还贷。
2019年12月,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王先龙怕事情败露,将98万元现金加2万元利息退还给陈燮中,还补签了借款协议。
2019年6至7月份,陈燮中又将100万元现金还给王先龙。
2019年6月,王先龙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陈燮中,由陈燮中将钱存入王先龙所提供的叶红英的股票帐户,用于股票买卖。
2019年3月,省纪委开始调查王先龙的问题,王先龙让陈燮中把叶红英股票帐户里的钱清掉,表示自己不要这笔钱了。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9年3月15日,浙江省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联房产出资8000万元入股华龙公司。
因此,华龙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石化建材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39;浙联房产1615万股,占总股本的35;致恒贸易华龙公司工会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3;余杭市海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余杭海欣600万股其中王先龙以其姐夫项之明名义出资350万元,占总股本的583,占总股本的13。
2019年11月24日,浙联房产提出所持华龙公司股份按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
11月28日,华龙公司代浙联房产致函另三位股东,要求在5日内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复,否则视为放弃。
石化建材先后三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是否收购浙联房产持有的股份。
会上,五名董事主张收购,并要求形成董事会决议。
而身为董事长的被告人王先龙在明知华龙公司股份的价值高于浙联房产提出的转让价格的情况下,却以每股866元的价格太高等为由,极力主张放弃收购,阻扰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2019年7月,浙联房产再次提出从华龙公司退股。
王先龙私下向余杭海欣董事长俞海平介绍华龙公司资产情况,劝余杭海欣来收购,俞海平同意。
为掩人耳目,王先龙策划了浙联房产以其持有的华龙公司的35股份作为抵押,向余杭海欣借款,最后以浙联房产无法还款,将股份抵偿给余杭海欣的计划。
王先龙和俞海平还约定,从浙联房产受让来的股份两人各占50。
2019年8月17日,浙联房产与余杭海欣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
2019年8月22日,华龙公司正式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
转让完成后,王先龙通过余杭海欣及郑瑜明等人代持形式,共持有华龙公司股份1119万股,占总股本的2425。
经对华龙公司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华龙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的股权评估价值为9864433万元,每股2137元。
浙联房产在华龙公司持有的35股权计1615万股,扣除10830万元的实际转让价,王先龙滥用职权的行为给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造成2368255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从王先龙处追缴赃款468万元,从郑瑜明处追缴赃款25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先龙、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先龙还犯有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辩解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均提出,四被告人起初并不知道南山村项目及樟岙村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安置房回购的政策,因此认定四被告人预谋私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和安置房回购款的证据不足。
王先龙还提出,其没有指使金如朋提供虚假的项目转让合同和领条,不知这两份材料是虚假的,亦不知道两个项目中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和安置房回购款,也没有拿到郑瑜明给的钱;没有为陈燮中谋利,98万元系正常参股所得。
王先龙及其辩护人还均称,王没有以价格太高为由反对收购浙联房产在华龙公司的股份,王就浙联房产退股向国资委有关领导汇报过,国资委领导要求股权不动,其理解就是国有股权的比例不动,因此浙联第二次提出转让股份其没责任也没义务向石化建材董事会和国资委汇报,股权抵押借款导致余杭海欣收购浙联房产退出的股份不是由王先龙策划的。
被告人郑瑜明提出,其和王先龙在考察两个项目时,虽然知道有土地出让金返还、安置房回购的政策,但并不知道具体数额是多少,其也没有参与密谋瓜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安置房回购款,只是按照王先龙的吩咐在事后收下金如朋分给的钱。
金如朋还提出,是郑瑜明、张瑞祖商量瓜分南山村项目24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张答应郑给华辰工会320万元。
张瑞祖还提出,其和金如朋将虚构的项目转让书和收条主动提交给华龙公司,系郑瑜明向金如朋和其提出要给华辰公司工会钱,是郑瑜明和金如朋提出私分樟岙村项目安置房回购款。
辩护人还提出,王先龙的电脑日记反映出其与郑瑜明的关系非常不融洽,不可能共谋分钱;返还款按包干协议尚须支付南山村拆迁费用等,不存在私分的问题。
王先龙、郑瑜明受础润公司委派任亚太公司董事,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刑法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王先龙及其辩护人还认为王先龙不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郑瑜明辩护人还提出,如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能退清赃款,请求对郑减轻处罚。
张瑞祖的辩护人还提出,如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祖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归案,其交代本案的行为应视为自首,张尚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国有独资企业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建材,其前身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公司于2001年5月改制为浙江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其中石化建材占39股份。
受石化建材委派,石化建材董事长被告人王先龙兼任华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郑瑜明任华龙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贪污南山村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先龙结识被告人金如朋,并受其邀请,和被告人郑瑜明一起与其考察过多个房地产项目,欲合作开发,但未成。
被告人张瑞祖得悉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有一个450亩的旧城改造项目下称南山村项目享受立改套政策,便与金如朋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南山村相关人员商谈,并于2019年8月14日以两人设立的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别雅公司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意向协议》。
因无力承担开发南山村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金如朋于2019年9月将南山村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等情况向王先龙、郑瑜明作了介绍,商请华龙公司合作开发。
经与郑瑜明到南山村实地考察,王先龙组织华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商讨合作开发南山村项目事项。
根据王先龙的授意,郑瑜明在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时,隐瞒了南山村项目有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的优惠政策。
之后,王先龙带领华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南山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王先龙的授意,金如朋、张瑞祖亦隐瞒了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的优惠政策。
其间,金如朋代表别雅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协议书》,其中规定南山村向别雅公司提供原村民安置及配套用地450亩,别雅公司负责开发,将本项目开发的商品住宅1300套返还给南山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给南山村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土地出让金返还、配套费减免,南山村须全部返还给别雅公司等。
协议签订后,别雅公司向南山村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中的600万元。
其间,王先龙和金如朋就华龙公司与别雅公司成立合作开发南山村项目的项目公司及套取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进行私分等进行多次协商,商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全部由华龙公司支出,公司股份由华龙公司和别雅公司各占一半,给华龙公司派到项目公司的管理团队和王先龙个人各5的股份,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由别雅公司以费用包干的方式转移到项目公司以外由王先龙、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私分等。
经王先龙授意,金如朋炮制了别雅公司以449亿元从黄利平、张小明处转让获得南山村项目的假合同和别雅公司已支付9000万元项目转让费的假领条。
郑瑜明从王先龙、金如朋处得悉了上述商议事项,与王先龙约定对半瓜分两人从项目中得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
2019年11月5日,王先龙、郑瑜明在研究开发南山村项目的华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上,继续隐瞒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的优惠政策,并提交了金如朋炮制的项目转让合同和领条。
在王先龙主导下,会议决定同意华龙公司与别雅公司各出资一半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并由华龙公司为别雅公司垫付注册资本中应由别雅公司支出的部分,确认别雅公司已支付9000万元项目转让费,由别雅公司以549亿元人民币的费用对项目定额包干等。
王先龙为避开石化建材的监管,提出由华龙公司控制的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础润公司代持华龙公司在项目公司的股份,亦得到会议的认可。
此后,华龙公司以础润公司名义与别雅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南山村立改套项目协议书,并于2019年12月10日成立了注册资本为7108万美元的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其中础润公司出资人民币2950万元,占50股份2019年12月改以华龙公司控制的浙江华辰投资发展公司名义代华龙公司持股,别雅公司出资人民币295万元,占5股份实为王先龙个人股份,金如朋、张瑞祖以亚太投资集团香港公司名义出资美金320万元,占45股份2019年1月改以协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代两人持股。
根据王先龙安排,础润公司委派王先龙、郑瑜明等为亚太公司董事,金如朋任亚太公司董事长,郑瑜明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张瑞祖任副总经理,但亚太公司的重大事项实际均由王先龙决定。
亚太公司成立后,取代别雅公司与南山村重新签订了开发南山村项目的协议,约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等归亚太公司。
之后,经金如朋、张瑞祖等多方工作,台州市路桥区区委于2019年2月以会议纪要形式最终确定南山村项目土地出让金中的路桥区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螺洋街道用于南山村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2019年下半年,因农用地难以得到审批和部分村民不同意立改套等原因,南山村项目未能实施。
经金如朋、张瑞祖争取,路桥区政府同意先出让南山村项目中的38亩村集体留用地实际挂牌出让为36亩用于建设锦阳小区。
经公开挂牌出让,亚太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251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36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实际缴纳了2518万元土地出让金,其中华龙公司交纳了1759万元。
王先龙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为取得石化建材董事会对华龙公司参与开发南山村项目的授权,在亚太公司受让36亩土地使用权的当天,将隐瞒了可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优惠政策的华龙公司关于台州路桥南山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给石化建材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于当天同意华龙公司出资受让亚太公司股份,参与南山村36亩土地的开发。
2019年4月至11月间,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将4笔共计24096444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到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
其间,王先龙、郑瑜明、金如朋商定按之前的分配方案套取私分返还的20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分给王先龙、郑瑜明320万元,其余归金如朋和张瑞祖。
为能私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王先龙授意金如朋要求政府部门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打到别雅公司账户。
经金如朋、张瑞祖活动,螺洋街道办事处同意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直接拨付到别雅公司帐户。
之后,螺洋街道办事处分4笔将共计24096444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全部打入别雅公司帐户。
之后,金如朋将上述款项中的220万元现金给了郑瑜明扣除了王先龙从金如朋处的100万元借款,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其余款项被金如朋、张瑞祖支配使用。
2019年12月许,王先龙将100万元借款还给了金如朋。
2贪污樟岙村项目安置房回购款
2019年7至8月,金如朋、张瑞祖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得知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樟岙村村民安置用地173亩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樟岙村项目将启动,该项目也和南山村项目一样享受立改套政策,预计将会以安置房回购款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9000万。
金如朋遂把该项目情况告知王先龙、郑瑜明,王、郑同意由亚太公司开发该项目。
华龙公司领导班子、石化建材董事会讨论樟岙村项目和华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到樟岙村实地考察时,根据王先龙的授意,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在介绍项目情况时均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一事。
2019年9月15日,亚太公司与螺洋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开发樟岙村安置小区协议书》,其中规定安置房回购款返还给亚太公司。
为避开华龙公司和石化建材的监管,成功侵吞安置房回购款,王先龙、金如朋及郑瑜明合谋仍采用签订包干协议的方式,将该款转到亚太公司账外瓜分。
之后,金如朋便炮制了一份别雅公司保证亚太公司以115亿元获得樟岙村项目的包干协议、一份以虚构的张勇志名义保证别雅公司以115亿元获得樟岙村项目的包干协议。
2019年9月27日,别雅公司被注销,金如朋、张瑞祖设立的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盛公司取代别雅公司重新签订了包干协议。
2019年12月26日,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指挥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将樟岙村项目经营开发权确认给亚太公司,并向亚太公司回购总价为9000万元的住宅和商铺。
2019年3月24日,亚太公司通过挂牌转让方式以111亿元的价格获得樟岙村项目173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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