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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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浅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学年论文
题目:
浅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学院商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2012级(3)班
学号1223110122
姓名庞诗婉
指导教师谭春枝(教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摘要
自2007年P2P(OnlinePeertoPeerLending)网络借贷模式传入我国以来,由于打破了传统形式里个人和小微企业借贷困难的格局而深受社会欢迎,最近几年里业务量成倍数增长,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
但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地雷现象和倒闭甚至跑路事件频频发生,血本无归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滞后息息相关。
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表明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在尊重其发展规律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实际内外结合,对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提出一些建议,以使这一新兴行业能够尽快走上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外部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发展进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我国最早的P2P借贷平台是在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2012年国内P2P进入野蛮生长期,但并无明确的立法。
2014年P2P行业成交量高达2528.17亿元,随着P2P网络借贷市场风险不断显现,为了解决其监管问题,从行业内部到相关监管机构,我国监管层一直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进行不断地调研和探索(如表):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出台时间表
2013年4月
P2P网贷行业指数发布
2013年7月
央行开始对P2P平台进行调研
2013年8月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首部P2P网贷行业自律公约
2013年12月
首部P2P网贷行业准入标准在上海发布
2014年1月
国办107号问将P2P网络借贷行业归入了影子银行
2014年4月
银监会划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突破的四条红线
2014年8月
银监会高层提出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和六大原则
2014年9月
银监会明确十大监管原则
2014年11月
银监会透露五条监管思路
2015年1月
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部
2015年4月
央行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2015年7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P2P担保责任
由上表中可见,2013年以前基本无监管,2013年4月中国P2P网贷的行业指数发布,该指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交易秩序,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市场监管和发展规划咨询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2014年4月,银监会高层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9月银监会高层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明确信息中介定位、实行独立第三方监管、具备一定从业门槛、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以及鼓励行业自律规定。
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可见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在一步步推进,但许多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无成体系的约束。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P2P累计问题平台达1157家,这也意味着,在目前P2P网贷行业3769家平台中,问题平台比高达30%以上。
尽管行业内部到相关监管机构都在进行不断地调研和探索,但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依旧滞后,存在着许多问题。
1、事前监管不严
如今只是个别地区发布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标准,规定高管需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但许多地区的工商部门对注册网贷公司资质虽然已经有要求但要求比较低,对于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于公司软件也没有具体的要求。
在过去,网贷公司只需花钱买一套软件,办一个网站,再到工商局和网络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网贷业务,工商局对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任何注册资金门槛的设置。
这些P2P大多数由几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大多是虚假注资,甚至连网站上的法人营业执照都是伪造大型企业营业执照、关联股东系虚假股东,这直接造成了现在存在的众多小规模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及信誉度的问题,而且,一些地方的政府虽然负责监管,但也存在着寻租行为。
2、事中监管不到位
2014年4月银监会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四条红线”确立了P2P网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网贷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
然而,目前P2P平台资金运作仍然透明度不足,仅少数网贷平台予以披露,以坏账率指标为例,不同网贷平台的坏账定义不同,逾期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定义坏账的基数也不同,多数平台以累积成交额为基数,仅少数平台以更为合理的待还余额作为基数。
平台运营信息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由于相关指标的统计标准还未确定,各平台公布坏账率差异较大,缺乏横向对比的基础使P2P行业整体风控水平难以准确统计,导致监管陷入困境,无法识别问题P2P平台。
其次,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
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
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
最后,监管细则的缺失使得P2P平台许多创新性手段风险极高,例如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等等,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
3、事后监管空白
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0%。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公布e租宝涉嫌违规经营,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e租宝成交总额达729亿元,待收余额695亿元,投资人达88万,90%以上都是不懂互联网金融的大爷大妈,e租宝涉嫌违法行为各地分公司停止运营后,老人们将面临自己的养老金血本无归的严峻现实。
由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许多P2P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并且,目前我国在P2P行业的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仍未完善,这也是那些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的管理人胆大妄为钻法律空子的原因。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科技相融合的产物,其提供的无抵押担保、自助交易模式、近距离的交易空间和新型的理财选择契合了众多中小型客户的金融需求,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创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此可见,P2P在我国市场上的重要地位,随着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公司风险事件频繁发生,坏账率不断攀升,老板跑路现象也频频出现,这些风险的存在都迫切要求监管的完善。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以下的风险:
1、信息技术风险
由于借助互联网软硬件技术支持,网络借贷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和实时性的特点,同时这也决定了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成为其经营风险的核心。
首先是借贷双方信息意外泄露风险,如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证明、信用报告、银行近期流水明细、户口簿、电话及地址等大量实名认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被黑客破密,将造成信息泄露,甚至数据篡改丢失、系统受损,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损失。
其次是网站盗用客户信息风险,由于借贷网站储存了大量客户信息而不受监管,容易出现网站非法盗用客户信息,用于不法犯罪及其他用途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一方面是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由于网络平台缺乏监管良莠不齐,某些网站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诈骗敛财之实。
网站给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然而却很难将成本很高的资金放贷出去,那么就很难维持高昂的回报,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庞氏骗局”,公司老板只能卷款跑路,从而形成信用违约。
另一方面是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P2P公司所需资料都是借款人自己提供给公司,所以公司很难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也就很难对个人信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微小企业自身资源有限,可抵押物少,如果经营不善就会无法如期还款,造成信用违约。
3、洗钱风险
因为P2P网络借险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实用情况进行了解。
这样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犯罪嫌疑人将账款分批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使其黑钱资金迅速合法化。
4、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接待中借款的“一借多”模式,要求平台对出借方采取“账户式”操作。
如果出现"供大于求"情况也就是资金需求者少于资金供给者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大量闲散资金需要存放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很高,一但平台遭到整顿检查关闭时,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链出现紧张或者锻炼,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5、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是来源于信贷从业者的自身职业道德以及客户的道德。
如果信贷员自身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伙同借款者,伪造假的资料用于骗取贷款,亦或是借款者本身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若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而是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导致贷款难以归还,造成信用违约,这些都会造成道德风险。
二、国外P2P网络平台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成熟的信用体系
各借贷网站均和知名信用咨询机构开展合作,审核申请人真实还款能力。
如英国Zopa参照借款人在Equifax的信用评分来评定其相应的个人信用等级,再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划分不同的借款利率;美国Prosper则参照Expe的信用评分,包括调用借款人过去7年的信用记录、信用卡总体信用额度、当前的财务状况和贷款情况等。
(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2011年,英国成立P2P行业协会P2PFA,建立了高标准的行业运营法则;同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专项法规。
《监管规则》将借贷型(即P2P网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公司必须要取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
Zopa有严格的贷款审核程序,只吸纳年收入在1万英镑以上、排名前50%的借款人成为会员,想要借贷的人必须接受Zopa的信用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用一套严格的公式去计算每人用钱习惯与还钱可能性,从而对其还款风险进行评级。
Lendinclub则只受理信用评分((FICO)660分以上、债务收入比为35%以上的借款人,实行只有不到10%的申请获批的严格信贷标准。
英国对于破产安排,《监管规则》要求平台破产时,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而《P2PFA运营法则》则进一步细化为公司需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破产安排包括:
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者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等。
(三)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
借贷网站均受当地政府严格监管。
如Zopa需要办理英国Consumercreditlicence消费信贷许可证,业务受英国金融监管局、金融租赁协会、金融申诉机构的监督,目前Zopa已得到意大利、日本政府的批准,扩大其业务范围。
Prosper和Lendinclub的各项业务则需经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运营审查并取得金融服务运营牌照,而Prosper曾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被SEC停止全国范围的贷款业务。
(四)公开的数据披露制度
Zopa,Prosper和Lendinclub均对交易数据实施公开披露,定期更新网站运营情况,包括公布不同信用级别和期限的借贷规模、交易笔数、借贷利率、不良贷款水平等。
如Lendinclub可以查阅每一笔借贷交易的具体运行情况(包括风险级别、利率、期限、是否逾期等),资金出借方可根据不同风险等级水平作出恰当的投资选择。
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
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五)利率由网站客观制定
借贷实际利率取决于贷款人在征信调查机构的信用评分和网站自行开发计分系统的得分之和。
比如在Prosper网站申请贷款,借款人只需输入所需的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网站就会调用借款人在Expe的历史信用数据,经过一系列计算,评出其信用等级并确定对应的贷款利率。
(六)贷款人信息受到严格保护
贷款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受到严格保护,即使出现逾期也不会公布贷款人的个人保密信息,不会出售、盗用和采取其他方式发布贷款人的信息。
同时,借贷网站建立了强大的网络安全系统,比如Lendinclub目前已经和美国最著名的在线隐私封装公司TRUSTe合作,防止用户信息意外泄露。
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
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三、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构建P2P平台监管体系
在借鉴外国的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本国的国情以及本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实际情况。
毕竟任何监管都会与本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有关,如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对应的金融监管为双层多头监管,因此对应的P2P平台监管也与双层多头监管相结合。
我国在立足于本国实际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分工与制衡。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可以实行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
外部监管包括完善法律、确定监管机构以及行业自律,内部监管包括公司内部制定完善的监管披露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线上线下结合细分市场等。
(一)外部监管
1、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体系,依法监督
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乱象,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
首先,国务院会同国务院各部位,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省法制办、金融办等机构,联合展开实地调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对网络借贷的准入、运营和退出的合法性进行规定。
①严格制定行业准入许可条件:
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要有最低限制、组织形式要有严格的限制,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的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IT基础设施要完善,拥有一定的安全性,并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审核颁发相应的许可牌照。
并且要严格禁止P2P对监管机构的寻租行为。
②完善运营制度。
要求公司提高透明度,按时公布资金储备及资金坏账率,对于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故意泄露信息,挪用资金、跑路)要按事态严重制定明确的惩罚制度。
对其商业模式有所限制,比如说债权转让,一定要先形成债权然后再转让,而不是先募集资金再去受让债权,不管模式怎么变,这些基本的法律元素要遵守。
③完善退出制度。
在其退出清算过程中,应明确放贷人利益保护原则和网络借贷风险基金制度。
2、监管机构明确分工
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体是银监会,银监会要积极发挥领头作用,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分工与合作。
通过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会间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央行:
首先,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征信体系,为P2P网贷平台提供值得信赖的信用数据支持,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金融道德风险,也减少企业在风控征信环节的重复投入,使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降低经营成本。
其次,建立网络借贷反洗钱制度,由运营网络借贷业务的载体或平台负责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于网络借贷中的可疑和大额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报,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确保反洗钱责任的落实。
五是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的信息。
银监会:
制定详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落实具体的监管部门,合理分工,使监管部门间形成协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证监会:
对于小股民或者小微企业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入股要有所限制,这样可以减轻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保监会:
将存款保险制度扩及到网络借贷。
效仿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建立贷款保险制度。
我们对客户借款购买一份保险,当客户发生逾期或是违约的时候,有保险公司代为偿还。
这样就有效的降低了P2P网络公司的风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现在有很多公司像新新贷,给客户购买了人身保险,以防止客户发生人身意外,而不能偿还借款。
)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共同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业自律
实现和维护我国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是提高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国内P2P平台往往仅强调自身平台的安全性,但对于诸如流动性指标、坏账率指标等核心指标往往并不披露。
因此,行业协会应要求P2P网贷平台提高财务数据透明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形下,要求P2P网贷平台和专业放款人及时、定期发布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是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
P2P网贷平台本质应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应过多地介人其他业务。
因此,行业协会应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对其关联性业务进行合理切割,尤其是在合理范围内,将网贷平台业务和担保业务切割,将债券转让模式中的资产评级业务和专业放贷人关联机构的业务进行切割,避免业务的内部循环,从而保持风险审核和资产评级的独护胜。
三是加强投资者风险说明工作。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应要求P2P网贷平台做好投资者说明工作,避免平台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而片面夸大其安全性的做法;同时,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培养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四是加强独立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可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其会员必须使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确保资金交易结算的安全性,切断资金线与业务线的联系,且要求平台不能享有第三方账户中资金的支配权;要求会员必须使用独立的审计机构,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尤其是对坏账率和流动性指标等核心指标进行审计,保持信息公开透明;要求会员使用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平台法人状况,检查其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其流转文件等留底文件进行抽查、核实;要求会员使用独立的资产评级机构,避免关联风险。
五是建立完善的监测指标。
建立涵盖借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准确的统计数据为货币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参考。
六是建立P2P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体系。
协会可针对其会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征信和授信)和黑名单公示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和备案,并对各平台进行信用评级。
完善的信用评级也可以使得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失信成本提高,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二)内部监管
1、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
从英美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行业整体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
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和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
其次,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包括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2、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
可以将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信用资源共享。
允许P2P公司接入大数据信用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
比如可以将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信用资源共享。
允许P2P公司接入大数据信用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此外,还可以鼓励设立专门针对P2P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权谋私,建立统一口径的信用评级标准;另外,也有必要建立违约披露机制,针对违约企业和个人以及恶意欺骗的P2P平台执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失信者个人的信用记录。
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可以加大对客户信息的搜集,把这些资料搜集起来,可以为内部控制提供更好的防范风险的重点。
建立了数据库,还需要对这些数据库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加以研究,得出更为系统的信息。
这可以为业务开展过程提供信息依据,加强互联网借贷风险的防范,增强内部控制。
并且通过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可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风险评价。
这样可以使内部控制风险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从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我国P2P网贷平台确实也在探索性地建立包括收入认证、学历认证、身份认证、信用报告、实地认证等在内的信用评价指标,但还缺少央行征信系统的支持,缺少失信惩戒制度和失信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而且专门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公司还基本处于空自。
3、细分市场,线上线下结合
有些本身实力较强的公司,可以采用严格的线下审核制度,通过大量工作人员的线下调查,获取客户的信用资料,从而控制风险。
而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很难承担这样的人力成本,但可通过细分市场来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细分市场的主要目的便是将互联网的广大用户进一步细化,找到其中社会地位、消费习惯、需求都比较类似的用户群。
通过合理的市场调查和用户分析,大部分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
如果将企业能够利用大数据将资源集中于细分市场,则能够针对特定用户群的需求定向投放广告,由于这样的一个用户群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所以显露的风险也能够集中控制,有利于提高平台本身的风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2]丁朋超.网络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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