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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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
座谈会资料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2016年4月27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广泛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治理非法集资问题,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去年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努力,协同配合,扎实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主要特点
(一)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二)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
非法集资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泛理财化”已成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三)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
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四)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方便快捷,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等,实现线上线下全面结合,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非法集资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可能导致风险问题进一步暴露,资金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市场机制完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还有一个过程,社会盲目逐利回归理性、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提高还有待时日,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环境短时期内不可能消除,非法集资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二、全面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
(一)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意见》的出台是处非工作的一件大事。
《意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提出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包括行业监管、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案件处置等方面的26项重点工作任务,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意见》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传达部署贯彻落实。
北京、上海等省份出台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黑龙江等健全完善处非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天津、江西等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甘肃、重庆等强化对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管理;河南、贵州等就工作责任追究、规范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专门出台相关文件;山东、河北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平台。
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陆续启动监测预警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测分析手段;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继部署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排查和整治行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中宣部、工商总局等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审查管理力度;高法院、高检院等着手研究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的重点法律、程序问题及解决思路,等等。
部际联席会议也积极牵头做好《意见》落实工作,加强对全国基层处非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对2016年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等。
(二)着力推动大案要案处置,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公安、司法、宣传、信访等部门密切协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力推动,集中查处了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部际联席会议还积极防控MMM、摩提弗等虚拟理财风险,一手抓风险预警,一手抓网络监控,有关部门2次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有效切断了风险传播途径。
(三)着力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部署各地和相关部门摸排并及时处置风险线索1.6万余条,集中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3300余起,有效堵塞了风险漏洞。
二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组织全国各地集中开展宣传月、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工作,通过部门发现移送、大数据平台、舆情监测等途径获取非法集资线索信息,及时提示风险或要求地方核查处置。
四是在中央综治办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对各省(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综治考评,积极推动重点难点工作的落实。
三、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
落实《意见》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将《意见》提出的26项重点任务逐项分解落到实处,并以此带动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尤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层层抓落实。
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政府靠近一线,能有效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
《意见》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推动地方开展工作。
(二)有效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监管。
实现有效的行业监管是防控非法集资的关键,《意见》要求切实落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部际联席会议将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快完善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特别对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养老机构等一些案件高发重点领域和新的风险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工作进展。
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中央层面主要是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政策指导落实工作。
(三)建立全方位监测预警体系,实现打早打小。
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如果能在苗头时期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就可以有效减轻危害后果,降低处置成本。
《意见》对监测预警作了全面安排,提到了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层面,必须切实抓落实。
部际联席会议将专项部署督促各地区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控,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加强监测分析。
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
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四)开展多层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广告管理。
宣传教育、广告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有效手段,至关重要。
一方面应加大正面宣传引导,推动开展多层次宣传教育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将于今年5月继续组织开展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于下半年联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宣传活动,于近期在中央宣传媒体播出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并积极推动通过其他多种媒介渠道播出。
另一方面应加强广告管理,净化社会舆论环境,部际联席会议将于5-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XX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五)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着力推动案件处置。
跨省案件协调推动困难,新发案件结案率低,陈案处置进展缓慢,一直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难点。
从顶层工作看,要加强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梳理非法集资案件防范和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上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法推进案件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将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大案件诉讼、善后处置、舆论引导、维护稳定等各方面工作,稳妥化解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形势严峻,一些区域和行业风险隐患较大,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谢谢大家!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大要案件频发,参与集资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件审理情况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2003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62件、集资诈骗案件289件。
2014年和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猛增,2014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907件、集资诈骗案件605件,同比分别上升14.7%、16.1%;2015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73件,集资诈骗案件799件,同比又分别上升66.4%、32.1%。
2014年和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刑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分别为26.12%、23.17%,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71.07%、75.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74.14%、71.20%,集资诈骗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89.83%、93.44%。
2014年和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均超过70%,监禁刑率接近和超过90%,且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较2014年均有提升,并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坚持从严打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通过梳理审判数据,我们发现近年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审判环节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收案数量猛增、结案率下降
近年来,全国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大幅增长,2014年和2015年分别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122件、4825件,集资诈骗案件684件、1018件。
在2014年收案数量高位运行基础上,2015年的收案数量又分别同比增长127%、48.83%,收案数量增长迅猛。
但与同期的收案数量相比,结案率却呈下降趋势。
2014年和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平均结案率分别为89.87%、65.76%,集资诈骗案件的平均结案率分别为88.45%、78.49%,同比下降较为明显。
结案率下降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收案数量增长迅猛,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大增,涉案人员多,审理周期长;三是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多,审判难度大;四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事后救济预防,惩戒作用收效不明显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手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增多,网络借贷成为案件多发的高危领域。
同时,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借助网络进行,危害的地域范围更广,非法集资的规模更大,受害的人员更多,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为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刑事手段惩处非法集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打击、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刑事处罚是事后救济手段,在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态势下,单纯依靠刑事处罚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惩戒作用收效不明显。
针对收案大幅增长、结案压力大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督导案件高发地区法院建立审理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工作专班,整合力量,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诸多适用法律问题,我们将组织人员深入案件高发地区调研,收集掌握有关定罪量刑,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针对如何提升惩处效果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非法集资大要案的案发形势、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大要案审判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大要案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庭审等方式,加大审判宣传力度,与相关部门一道,下大力气做好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防打结合,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三、典型案例和解析
(一)典型案例
1、徐江表等八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江表在被告人余建锋及蒋希杰、王艺(均另案处理)三人牵线下,与浙江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都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以徐江表实际控制的浙江上虞力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设立“力合创投”平台,对外宣称P2P网贷系统。
通过宣传、推介,该平台在2013年7月底至10月中下旬期间以19%—50%不等的年息加奖励,并声称由浙江凯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徐江表系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凯锐公司,)全额担保为名,向全国各地1200余人吸收资金5195万余元。
被告人陶胜君、陈佳治、许燕春、宋文君、郑洁、徐铁城在明知该平台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徐江表及该平台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其中,陶胜君、陈佳治为平台提供客服培训、运营、策划;许燕春对平台非吸活动资金进行管理;宋文君为平台发标制作借款合同标;郑洁在平台负责提现、到账审核及打款工作;徐铁城受徐江表指派担任力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融都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
被告人徐江表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平台投资人利息、奖励,部分用于凯锐公司经营,部分以高额利息借贷给其他企业及个人牟利。
案发后,徐江表归还部分投资人1056余万元,其中881名中小投资人债权已结清,尚有331名投资人的本金3784万余元未归还。
2013年10月22日,徐江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3月至5月间,其他被告人亦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余建锋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被告人陶胜君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陈佳治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江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及拘役、罚金不等的刑罚。
判决已生效。
2、被告人陈怡、江杰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公司)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刘建卫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陈怡及谭睿(另案处理)于2010年初与刘建卫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陈怡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睿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工作。
2010年初,陈怡与谭睿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向相关保险公司谎称系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
2012年6月30日,陈怡与刘建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睿控制。
2012年,被告人陈怡还伙同被告人江杰以收购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和中海盛邦公司的名义与六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协议》,并在上海、浙江等地招聘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通过代理人或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34,534,762.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利用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53,274,456.33元。
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将4,999.8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现金及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
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以集资诈骗罪终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案例解析
上述两起案件,第一起是被告人通过P2P平台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第二起是被告人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
现结合这两起案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解释》第三条并具体规定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解释》第五条并具体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江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设立P2P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他七名被告人明知被告人徐江表通过P2P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融资,仍提供相应帮助,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向全国各地1200余人非法集资5195万余元,造成330余名投资者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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