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爆炸品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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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爆炸品评估报告
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
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报告
(2017年火工品及爆破危害辨识评估报告)
二0一七年四月
会审栏
职务或职称
审查意见
签名及日期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副总经理
会审意见
学习贯彻栏
贯彻时间
贯彻地点
贯彻人员
贯彻内容
2017年度火灾危害安全风险风险辨识评估专项报告
第一章重大危险源检测、辨识、评估、监控措施
级别
危险程度
可能导致的后果
I
安全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II
临界的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系统损坏或产生条件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III
危险的
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防范对策措施
IV
灾难性的
会造成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具体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等级的划分。
第一节矿井瓦斯危险源,危险性检测、辨识
一、地面火药库
本矿爆破器材库设在地面,井下不设爆炸材料库。
有公路相通,交通运输和使用较方便。
爆破器材库的具体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已经主管部门批准。
井下爆破所用雷管、炸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员、库管员等都经公安部门和煤监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井下采用煤矿乳化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作为爆破材料,各工作面均采用正向爆破。
对爆炸材料库房制订了发放、登记、回收登记的管理制度。
检查时:
(1)爆破材料领退手续不完善;
(2)炸药库附近有建筑物;
(3)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封孔。
二、矿井安全综合管理
本矿配备了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组建了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监控室、防突队等安全管理机构,生产工队分别是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等,制定有矿长安全责任制和矿长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安全机构设置合理,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
第二节主要危险源的危险性、有害因素分析
一、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有:
1.炸药库的通风不良,在高温高热环境下易发生雷管或炸药爆炸事故;
2.炸药库设置的避雷装置不合格,易引发雷电,在雷电的作用下易发生雷管或炸药爆炸事故;
3.在井下进行装药作业时,电雷管脚线不打结,当井下发生漏电时,电雷管脚线触及金属体或大地,易发生杂散电流引发的爆炸事故;
4.井下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炸药爆炸时产生的火花会引发瓦斯事故;
5.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将放炮器锁匙交给他人,易发生误操作而引发爆破事故;
6.井下放炮时,未按规定设立警戒,其他人员误入爆破区域,易发生爆破事故;
7.井下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易发生放炮引发瓦斯事故。
二、矿井安全综合管理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
1.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配齐安全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缺失,矿井易发生重大事故;
2.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造成管理混乱,责任不明,易发生重大事故;
3.没有按规定编制完善作业规程、各类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在施工作业和操作过程中,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操作失误等,易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
4.矿井各类设备、管线标识不清,特别是电气设备和缆线的标识不清,易发生误操作而造成事故;
5.矿山未能按规定为员工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会对员工的生身健康造成影响,有可能会引发职业病;
6.矿山安全资金投入不足,会造成各种安全设施、安全仪器仪表数量不足,易发生由于防护设施不到位或监测不到位而引发各类事故;
7.矿山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差,技术不熟练,易发生违章作业,误操作等事故;
8.矿山的各类安全仪器仪表未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造成检测检验的数据发生误差,不能有效地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易发生因误差造成的各种事故。
第三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场所
一、炸药爆炸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场所
1.爆破材料库;
2.1011采煤工作面;
3.10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4.101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
5.其他使用火工品的场所;
6.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及线路上;
7.火药销毁地点等。
二、放炮伤害危险有害因素存在场所
放炮伤害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场所主要有:
1.10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2.101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
3.1011采煤工作面;
4.井上下安装、修理需要爆破的地点;
5、违章放炮。
如用明火或动力线放炮、放糊炮、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或变质炸药、放炮时少装或不装炮泥甚至只用煤粉堵炮眼等可能引起火灾。
6.地面需要爆破的场所。
第四节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经本矿进行的安全评估现场检查及复查,主要事故隐患及存在地点如表1所示。
评估时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主要隐患情况
系统或工作场所
事故隐患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
炸药库、火工品的运送和使用场所
(1)爆破材料领退手续不完善;
(2)炸药库附近有建筑物;
(3)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封孔。
安全管理
矿井地面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场所
(1)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现状图纸不完善、缺项多、内容不全,图例不全,有误;
(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
(3)安全工程技术档案不完善;
(4)管理机构不完善,应按规定设置“六大系统”管理机构;
(5)井下各种安全标识不全;
(6)地面重要场所缺少安全警戒标志;
(7)地面工业广场及场所卫生差;
(8)2014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等需补充完善并应经集团公司审批;
(9)出入井人员管理不完善。
第二章对重大危险源、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估
本评估报告只对本矿的七种重大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即属灾难性的有:
瓦斯爆炸、水灾、火灾、冒顶片帮、火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
现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评估如下:
爆炸材料及爆破检查情况
矿井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安全检查表(100分,实得75分)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情况
实得分
一、
爆
炸
材
料
(40)
分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肝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l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20
不符合该项规定不得分。
符合规定
20
2、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10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10
3、各爆破地点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无破损,不得有明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明线放炮;发爆器完好。
10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10
二、
井下
爆破
(50)
分
1、井下放炮必须由合格的放炮员执行。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适合本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并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10
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5
3、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放明炮)。
10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未使用水炮泥,扣10分
0
4、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5
5、开采有煤尘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Om巷道内洒水降尘。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爆破前后不能坚持洒水;扣5分
0
6、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5
7、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
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5
8、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区;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有记录、签字。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不完善;扣5分
0
三、
爆炸
材料
库
(10分)
1、爆破材料库的位置、构筑、安全保护设施、照明、通讯、通风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相关要求。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爆破材料库安全距离内有建筑物;扣5分
0
2、爆破材料的运输、装卸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相关要求。
5
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符合规定
5
合计
75
第三章矿井综合评估
第一节矿井综合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
本安全验收评估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对本矿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进行综合评估。
矿井综合评估是在《煤矿安全检查表》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安全检查表》评分办法,将各个评估单元所得的分值,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最后得到矿井综合得分。
二、评估系数
评估系数见表7-1-1。
表7-1-1安全检查表评估系数
系统序号
评估项目
系数
1
矿井开采
0.14
2
矿井通风
0.14
3
瓦斯、煤尘、火灾防治
0.16
4
防治水
0.14
5
矿井机电
0.10
6
矿井运输、提升
0.10
7
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0.08
8
矿山救护
0.04
9
安全综合管理
0.10
各系统检查评分内容及结果见第六章各表。
第二节矿井综合评估结果
一、危险程度等级
根据矿井评估综合得分确定其危险程度等级。
矿井危险度等级见表7-2-1。
表7-2-1矿井危险程度等级
级别
危险程度
评估标准
A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5分
B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
C
存在较多隐患或较严重事故隐患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55分以上(含55分)70分以下,各专项得分不低于50分
D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55分以下,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50分
二、评估结果
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综合评估结果见表7-2-2。
表7-2-2综合评估结果表
综合评估结果
序号
分项
评估分数
评估系数
加权分数
1
矿井开采系统
68
0.14
9.52
2
通风系统
71
0.14
9.94
3
瓦斯、煤尘、火灾防治系统
55
0.16
8.8
4
防治水系统
74
0.14
10.36
5
机电安全
73
0.10
7.3
6
运输、提升系统
79
0.10
7.9
7
矿井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
75
0.08
6
8
矿山救护系统
78
0.04
3.12
9
矿井安全综合管理
74
0.10
7.4
安全程度评估得分
70.34
本矿安全程度评估,矿井危险度等级为B级,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定性、定量评估
第一节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评估报告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采用方法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和层次分析法。
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二、危险等级的划分
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系统预先危险性等级按下式确定:
W=Σ(P.K)/ΣK
式中:
W——系统预先危险性等级系数
P——分析项目的危险性等级系数,取值见表8-1-1;
K——分析项目发生故事的概率系数,取值见表8-1-2。
系统预先危险性等级系数划分:
安全的1≤W<1.5,临界的1.5≤W<3.0,危险的3≤W<6.0,灾难性的6≤W≤8。
根据W值确定系统预先危险性等级。
表8-1-1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等级
级别
危险程度
等级系数P
可能导致的后果
I
安全的
1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II
临界的
2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至于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系统损坏或卫生条件降低,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III
危险的
4
会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IV
灾难性的
8
会造成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表8-1-2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划分表
级别
概率系数K
发生概率
1
<0.05
发生概率极小,几乎不发生
2
0.05~0.10
很少发生
3
0.10~0.20
容易或偶然发生
4
0.20~0.30
很容易发生,相当可能发生
5
0.30~0.35
频繁发生、经常发生
第二节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及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发布的黔煤安监办字[2004]52号文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实施<煤矿安全评估导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影响范围和伤亡程度,对矿井重大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评估组将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危险、有害因素分为15类。
即:
(1)瓦斯爆炸;
(2)煤与瓦斯突出;
(3)煤尘爆炸;
(4)冒顶片帮;
(5)火灾;
(6)水灾;
(7)火药爆炸;
(8)放炮伤害;
(9)触电伤害;
(10)机械伤害;
(11)提升运输伤害及及乘人装置失控伤害;
(12)地面自然灾害;
(13)中毒和窒息;
(14)粉尘职业危害;
(15)其它危害。
结合本矿实际,评估组认为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火药爆炸、冒顶片帮为本矿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第三节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估
、火药爆炸预先危险性评估
1.本矿火药爆炸危险度安全评估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法,危险来源共2项,见表8-3-5。
Ⅳ级:
灾难性的2项,占100%。
表8-3-5火药爆炸预先危险性分析评估表
危险来源
触发事件
可能后果
危险等级
控制措施
1.井下火药的运输、储存各环节
1.未按规定贮存、运输民爆物品;
2.炸药的领退等没有按规定进行;
3.炸药库的防火、防盗、防静电设施不到位;
4.井下炸药库的储量超过《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火药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IV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及煤矿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民用爆炸物品条例进行管理;
2.井下炸药库的储量不得超过《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将井下炸药库作为临时炸药库,在地面修建专用炸药库。
2.井下运输、使用各环节
1.炸药、雷管混装;
2.在装配引药、装药、连线、设岗、起爆、处理瞎炮等环节中违章操作;
3.爆破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的爆破物品。
火药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IV
1.加强培训,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2.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3.爆破员须持证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
4.必须按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的爆破物品;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爆破物品。
2.火药爆炸危险度评估
(1)危险度计算
根据火药爆炸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其预先危险性等级系数计算结果如下:
W=Σ(P.K)/ΣK
=Σ(8×0.3+8×0.3)/(0.3+0.3)
=8
式中:
W——系统预先危险性等级系数,
P——分析项目的危险性等级系数,级别为IV,属灾难性的取值8,见表8-1-1;
K——分析项目发生故事的概率系数,属容易发生,取值0.3,见表8-1-2。
(2)评估结果
从计算结果来看,矿井火药爆炸危险性系数为8,属灾难性的,应针对存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其风险。
第五章安全措施
第一节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经过对本矿现场检查,现场评估组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事故隐患整改意见:
一、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不完善,建议矿方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保障爆破材料安全。
杜绝隐患。
2.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封孔,建议矿方井下爆破时,使用水泡泥封孔。
3.爆破材料库附近有建筑物,建议矿方有计划的搬迁。
4.井下爆破作业前后洒水不能坚持,建议在井下爆破作业之后进行洒水工作。
二、矿井综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现状图纸不完善、缺项多、内容不全、所有图纸标签不对,图例不全,有误,建议完善各种现状图纸,补充相关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建议补充完善特种作业人员。
3.井下各种安全标识不全,建议补齐井下各种安全标识。
4.地面重要场所缺少安全警戒标志,建议完善地面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标识。
5.地面工业广场及场所卫生差,建议矿方及时清理地面工业场地,加强文明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管理措施
一、矿井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1.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并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线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明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明线放炮。
2.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区。
二、安全综合管理措施
(一)组建机构、职责范围
矿设专门的安全机构,矿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下设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办公室、采煤、机电、通风技术员。
安全副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矿山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
2.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3.对矿井安全生产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
4.参加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培训
1.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
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和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文执行。
1)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准入制度,并经有资质部门或机构培训和取得相应的资格证照后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二、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和取得资格证。
2)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③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④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③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④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⑤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⑥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⑦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⑧典型事故案例。
4)矿长、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②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④典型事故案例。
5)矿长、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矿、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①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②区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③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7)煤矿井下新职工上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露天矿和井工矿地面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前应进行文化课补习。
8)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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