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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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劳务合同
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分包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
中景四季花城16#楼
施工地址:
石家庄市和平东路北侧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第二条作业人员
第三条合同工期
第四条合同价款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第八条工程延误
第九条文明施工
第一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第一十一条文物保护
第一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一十七条
第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
发包人(全称):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中景四季花城16#楼工程
1.2工程概况:
16#楼为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建筑面积16968.56M2,地下2层,地上21/24层,地上总高度71.1米。
1.3分包工作内容:
钢筋砼全现浇结构(其中基础工程不含土方开挖、地基处理),现场临建,场地硬化,场内搬运,各种防护。
范围包括:
人工配合机械土方开挖、现场临建、临时设施布置、现场各种防护、施工图纸范围内钢筋砼主体基础结构施工、机械基础(含砼地泵、塔吊基础)、地泵、塔吊配合安装、场内搬运、脚手架搭拆、定位放线、场内材料装卸、文明施工、机械设备保养、大于300cm×300cm洞口制作、试验试件、试块制作现场搬运。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石家庄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200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7年12月1日
完工日期2008年6月30日,工期为212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1951384.00元(人民币)
大写:
壹佰玖拾伍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1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元/工日;结构木工/元/工日;
装修木工/元/工日;钢筋工/元/工日;
砼工/元/工日;油工/元/工日;
抹灰工/元/工日;架子工/元/工日;
水暖工/元/工日;电工/元/工日;
壮工/元/工日;
2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壹佰壹拾伍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结构:
/元/M2;地下结构:
/元/M2
初装修:
/元/M2;水电:
/元/M2
除因面积增减及工程量加大的变量外,一律不得调整平米单价及总价
3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元/M2;屋面防水:
/元/M2;
水磨石地面:
/元/M2;水泥砂浆:
//元/M2;
内墙普通抹灰:
/元/M2;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36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36元/人,天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该合同价款包括分包范围内劳务费、承包人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所发生费用、经营管理费、冬雨季施工降效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抢工费、小型机械、工具费、医疗费、利润、上交税金、机械(除塔吊、地泵)保养费、劳务人员的养老统筹、保险等合同范围有关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的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
本工程分四次付款,第一次为主体结构12层封顶,付至完工部分的30%;第二次为主体结构封顶,付至所完工程款总额的50%;第三次为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第四次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全部付清。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行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冀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石家庄市外地进冀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无伤亡事故,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按3元/M2给予承包人罚款处罚,如因承包人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的伤亡,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合格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按工期完成奖3万,不按工期完成罚款5万、在此基础上每延长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三仟元、罚款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款的3%、罚款两项不累加。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建委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达到石家庄市文明工地标准。
有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按5000元/人标准进行处罚,如因此引起未达标,处罚5万元。
第一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塔吊、砼泵、外挂电梯、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木工元盘踞、木工刨等。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以外的所有承包范围所需的机械、设备。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雨靴、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罩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需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实行限额领料,由图纸定额用量计算,节约按节约的50%标准奖励,浪费按100%从合同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壹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发包人有执行处罚权。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卢小四,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人也可委托段志强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范增强派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终止合同。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自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五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它事项:
1、施工现场如未达到文明工地标准,按建筑面积4元/㎡从总价中扣除,发生重大伤伤亡事故,扣除3元/㎡,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两项扣减不累加。
2、周转材料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预算提出数量,发包审核后负责办理租赁采购,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验收数量和质量后,双方签字认可,发包人交承包人使用,保管。
周转材料停止使用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维护,损失的扣除正常损耗后按原价赔偿。
3、用于工程实体的钢筋按施工图纸及有关的工程洽商进行结算,此实际用量(其中含马凳、梯子筋)乘以定额(199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3%损耗率后即得钢筋总用量,对超出部分的钢筋按钢筋原值的120%进行处罚。
由发包人提供的钢筋进场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清点钢筋,并在钢筋进场单上签字。
4、因面积增加或工程量增加及发包人指挥不当原因造成的返工所增加的劳务费,按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一类用工36元/工日计算,并列入承包人劳务费总结算中。
5、劳务结算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注明的计算,除因变更增减面积另行计算外,建筑面积不调整。
6、当发包人指定某一项目分包时,其人工费由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扣除标准按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一类用工36元/工日计算。
7、结构施工期间,每一层砼垃圾允许外运一车(普通130卡车),多出部分运费由承包人承担。
8、任何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工期费用不增加,若有材料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罚款。
9、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员的办公用房、宿舍及床铺,冬季采暖措施,食堂、库房由承包人搭设,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自备饮具,生活用具,交通工具,发包人提供生活用水,用电,用水用电按建筑面积核算,多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
冬季采暖人工由承包人承担。
10、所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移交给承包人时均要办理双方签证手续,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丢失和损坏的按原值赔偿给发包人。
1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各管理人员,工种,并提供有效的上岗证件。
12、现场在承包范围内发生所有零工不计费用,但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派工,场外其他派工以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签字认可为准,工程量变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13、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范围包括施工作业区的文明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内发包人指定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材料码放,政府部门及业主检查时临时性的卫生清扫,承包人的后勤保障、食堂卫生、宿舍的整理、日常卫生清理等。
14、本程量施工期间,承包人成品保护不利、所属工人故意破坏、偷盗等除承担本项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相应经济处罚。
15、本合同单价中包括各种焊接的人工费。
16、空调孔洞由承包人负责预留。
17、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机械、机具、材料、辅助材料见附表:
双方按此表执行。
18、对承包人提供的上述17条规定的机械、机具、材料、辅助材料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另加10元/㎡列入劳动费结算中。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人供应的物料名称
承包人供应的物料名称
1
生活区
砖、瓦、灰、砂、钢材、脚手管、扣件、木材、板材、床铺;固定照明用管线、管件、开关、插座及灯具;上下水管线及管件;采暖设备、管线及管件
生活设施建设完成后,维护用普通灯泡、灯管、开关、插座、水咀、螺丝、窗纱等辅料由承包人提供
2
施工区
砖、瓦、灰、砂、混凝土、钢材、脚手管、扣件、木材、板材;固定照明用管线、管件、开关、插座及灯具;上下水管线及管件;二级箱以上配电箱;
生产设施建设完成后,维护用普通灯泡、灯管、开关、插座、水咀、螺丝、窗纱等辅料由承包人提供;手提箱
3
砌筑工程
砖、砌块、水泥、砂石料、灰膏
手推车、灰刀、灰桶、线垂、靠尺、锯刀、小白线
4
钢筋工程
钢筋、套筒、保护帽
钢筋绑扎的绑丝、电焊条、除锈及清除钢筋表面被混凝土污染的钢丝刷、下雪覆盖钢筋的彩塑布、划分钢筋间距的粉笔、红漆
5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布料杆
混凝土养护的塑料薄膜、麻袋、胶皮水管、保温岩棉被、混凝土测温孔pvc管、刮杠、云石机、云石机片
6
模板工程
见周转材料,冬施大模板背后的保温板
海绵条、铁钉、密封条、海绵胶
7
防水保护层
聚苯板、砖、砂浆
胶带
8
周转材料
方木、脚钢管、扣件、U托、模板及配件、脚手板、安全网、钢丝绳
9
施工机具
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木工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打夯机、台钻、氧气瓶、乙炔瓶、无齿锯、电焊机、振捣电机、振捣棒、气泵
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具以外的所有承包范围所需的机具
10
施工机械
塔吊、混凝土泵、汽车吊、外挂电梯
11
劳动保护用品
不提供
自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焊防护镜
12
其他
现场水、电、采暖用煤
自备生活用具、交通工具
附表:
发、承包人提供的物料清单
发包人(章)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建制队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驻冀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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