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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教练员考核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信誉管理办法
(讨论稿2012-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动态管理,提高教练员综合素质,促进教练员依法培训和诚实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以及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第三条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遵循职业道德,执行教学大纲,履行社会责任,诚实信用,文明从业,为社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主管全省教练员信誉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省教练员信誉管理办法,建立教练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对全省教练员信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信誉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信誉管理和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信誉信息的收集、违章记分、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誉,是指教练员在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公认的信用和名声。
教练员信誉管理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树立教练员队伍良好的信誉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教练员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中的安全教学、遵守法规、职业道德、培训质量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信誉管理与诚信考核等级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遵守法规、服务质量、安全教学、职业道德、学员满意度等进行评议,在驾驶培训与考试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和驾校报名大厅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排行情况,并分别报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教练员进行诚信考核。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
第八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学与行车情况:
教学与行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等;
(二)遵守法规情况:
违反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学员一次考试合格率情况、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以及学员满意度情况;
(四)职业道德指标:
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以及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九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初次领取教练员证件之日起计算,满分为20分。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
20分、15分10分5分四种(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对教练员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记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教练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规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以上的;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
3、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6年内无不良记录。
4、连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工作6年以上;
5、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6、所培训的学员结业考试一次考试合格率达90%以上;
7、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20%;
8、学员满意度达85%以上(包括85%);
9、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10、6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二)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1、未达到★★★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以上的;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10分;
4、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4年内无不良记录。
5、连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工作4年以上;
6、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7、所培训的学员结业考试一次考试合格率达85%以上;
8、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30%;
9、学员满意度达75%以上(包括75%);
10、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11、4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三)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1、未达到★★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20分;
3、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2年内无不良记录。
4、连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工作2年以上;
5、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6、所培训的学员结业考试一次考试合格率达80%以上;
7、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40%;
8、学员满意度达65%以上(包括65%);
9、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10、2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四)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1、教练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20分及以上记录,已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清分记录的;
2、有违法违章行为超过规定时间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坏驾培行业形象的;
4、在诚信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5、在诚信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报名处、预约大厅、教练场地等醒目地方公示教练员的诚信考核等级。
第三章诚信考核管理与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设置副页,与现有教练证装在同一外壳内,尺寸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
副页正面为教练员违章记分情况记录,副页反面为年度教练员信誉考核情况记录(附件二)。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记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记分分值及时录入江苏省运政在线系统,并填写在教练员证副页的“违章和记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教练员信誉档案。
教练员在注册地以外进行异地培训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违章信息和记分分值及时录入江苏省运政下线系统,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注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应立即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一个月。
整改期间,暂扣教练员证和教练员IC卡,暂停该教练员教学活动。
对在考核周期内的教练员,应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记分手续。
但在本期诚信考核等级评定为●级。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准驾车型、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教学与行车记录,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教练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学员一次考试合格率情况、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学员满意度情况;
(五)职业道德情况:
包括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以及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六)参加继续教育记录:
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附件三)。
第十七条教练员诚信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第十八条教练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完成,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练员本人将“教练员基本信息情况”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写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上并签字确认。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将教练员“继续教育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填写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上并盖章确认。
(三)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遵守法规、职业道德情况”栏签署意见。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持《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正副页及其复印件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手续。
(五)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信誉信息(包括运政在线系统、信誉档案、教练证副页和注册地管理部门记录的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等)进行审核,凡信誉档案、教练证副页及注册地管理部门记录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在运政在线系统没有记录的,应立即在运政在线系统登记。
核对无误后,通过运政在线系统对教练员进行诚信考核,并在教练员证副页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附件四)。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15日内,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诚信考核手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级的教练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教练员岗位。
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教练员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教练员证被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报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吊销教练员证: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记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在一年内,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为●级占20%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该年度内取消其信誉驾校参评资格,并函告公安车管部门在整改期内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业务。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连续两个年度,所属教练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投放教练车和新增教练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教练员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分并归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被考核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记分分值标准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外壳及副页式样
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一: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记分分值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的;
3、超越教练员证核定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从事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4、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5、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6、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伪造培训学时,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或者填写《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9、巧立名目向学员收取费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10、教学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的;
11、驾驶教练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
1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止培训活动,不采取相应消除措施的;
13、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行为并经查实的;
14、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15、抗拒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或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5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3、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从事教练的;
4、使用的教学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未装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
5、使用与教练员证签注的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6、工作单位与教练员证签注的工作单位不相符的;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的;
8、将教学车辆交与无教练证人员进行教学活动的;
9、有违规行为需要接受处理,超过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10、教学时,使用过期教练员证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活动的;
2、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不随车教练,离开教练岗位,将教练车交由学员自行驾驶的;
3、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的;
4、不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
5、不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6、连续两次列所在驾培机构教学质量排行榜末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允许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2、从事培训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3、使用的教学车辆未标识统一驾驶培训标志的;
4、不文明施教,不尊重学员,因教学态度不好等,学员投诉被查实的;
5、教练车辆车容车貌较差的;
6、教学过程中,仪表、仪容不整的。
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外壳及副页式样
教练证外壳
副页反面副页正面
附件三: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
以下由教练员本人填写
照
片
教练员基本
情况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驾驶证档案号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身份证住址
邮编
联系住址
邮编
文化程度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教练证号
教练证初领日期
教
练
证
变
更
记
录
准教类别
□理论教练员
□驾驶操作
□普通驾驶培训□客货从业资格培训□危货从业资格培训
准教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C4
DEF
MNP
服务单位
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年限
需要说明的事项
6年内安全教学与行车情况
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负同等责任□负次要责任□无责任□
发生其他事故情况记录(请注明事故时间、等级和责任):
其他情况说明
证明材料
(可附页)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诚信考核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教练员本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下由教练员所属驾培机构填写
继续
教育
情况
继续教育内容
学时
服务质量情况
考核周期内学员一次考试合格率
驾培机构(盖章)
年月日
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行(名次)
3年内驾龄驾驶人有无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考核周期内学员满意度
以下由驾培机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
6年内遵守法规、职业道德情况
包括:
①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时间、社会影响等;②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④是否具备诚信考核等级为●级的条件的情况等(可附页)。
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诚信
考核
记录
起止时间
累计记分
等级
签注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监制
附件四: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
苏·XXX市教练员诚信考核专用章
XXX级
说明:
1、印章尺寸:
mm×mm;
2、此章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3、第一行“XXX”为设区的市的名称;
4、第二行“XXX”为★★★、★★、★、●其中之一;
5、字体为宋体,字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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