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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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重点
知识产权法学重点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3、著作权实行的原则
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
作品的创造者或组织创造作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4、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即合作作品的创造者是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即合作作品的创造者可以享有两个方面的著作权:
一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自创部分的著作权。
但各创造者在对自创部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5、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1)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
它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就是公民在创造过程中,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
品。
普通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是职务作品完整著作权主体。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
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主体有两个:
一个是作品的创造者,另一个是创造者所属单位。
(作品创造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
)
(2)认定职务作品的条件(职务作品的界定)
第一,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创作
第二,创作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第三,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但在作者职责范围之外,正常业务范围内
委派作者完成的作品,除非另有约定,不属于职务作品。
)
第四,作者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创作作品。
6、作品的实质条件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7、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8、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9、所有法律都不保护的对象——违禁作品。
10、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
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
一是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二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即此三项
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
作者生前,依法享有此三项权利;作者死后,由此三
项权利所产生的人身利益仍然受保护。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一般原则:
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我国)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的保护期限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的具体情形有:
(1)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3)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包括假名作品和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注意: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2、相关权的内容
相关权(狭义上)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13、表演者的权利
内容:
(1)表演者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表演者财产权
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
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许可权
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
保护期限:
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
31日。
14、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定义: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种类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
(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
(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
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第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定义:
法定许可,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种类:
第一,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
以转载。
第二,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来自己制作
录音制品。
第三,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法定许可不适
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
第四,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第五,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的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
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3)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使用主体的范围不同
法定许可使用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
15、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16、著作权的保护(总体把握)
(一)如何认定侵害著作权?
是否侵权?
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即认为侵权。
(二)是否侵权?
只要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作品已发表),并且原被告的作品在表达上实质相似,则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被告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进行了独立创作、作品的雷同属于偶然,如果不能证明,这说明侵权。
构成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对“表达形式的再现”,不包括对作品思想或事实的利用。
(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仅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作者许可,发表其作品;
第二,侵犯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
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第三,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
名;
第四,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第五,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
第六,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展览、摄制电影、出租、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第七,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
第八,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第九,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行为,即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第十,侵犯表演者权;
第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
第三,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第四,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
第五,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
第六,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七,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第八,侵犯他人免受作品之虚假署名的行为;
(四)如何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
(3)适用法定赔偿金。
注意:
上述三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有明确的先后顺序。
另:
侵害著作权的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针对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具有过错的侵权人(侵权人的过错不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但却是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了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人蒙受损失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注意:
无过错的侵权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仍要承担利益返还的责任。
17、专利权的客体(指发明创造)
专利权客体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定义
(1)发明:
是指利用有关自然规律的知识所作出的具有高度创造性的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装饰性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区别
(1)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因此实用新型又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适用范围小于发明,实用新型仅限于有关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
结合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较发明专利简单。
实用新型专利无需进行实质审
查,而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之后,必须经过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
10年,而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的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
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内部结构。
目的不同:
外观设计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新型专利旨在实现技术效果。
外观设计是以产品为载体,对外表的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体现
于产品本身。
外观设计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
立体形态存在。
18、授予专利的条件
(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条件主要构成要件: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
新颖性
(1)概念:
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没有被公知
公用。
(2)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
抵触申请:
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应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
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情况。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
(1)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同。
(新颖性)
(2)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创造性)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下列情况不算丧失新颖性(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
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
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6个月
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19、专利法不保护的发明创造
(1)“公共秩序”问题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3)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
20、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
(一)概念:
是指在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
(一)概念:
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一,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
第一,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不对外
公开的技术条件;
第二,利用的该物质技术条件是完成发明创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
第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21、专利权人的权利有那些?
(一)独占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权的内容
(1)制造权
(2)使用权(3)销售权(4)许诺销售(5)进口权
(二)许可实施权
(三)转让权
(四)标记权
22、专利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缴纳专利费用
(2)不得滥用专利权
23、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
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
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招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
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
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
享有优先权。
2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专利权)
(1)无效宣告请求的途径(程序)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45条)
第一,直接项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第二,在专利诉讼中,被诉侵权的一方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事由,项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不符合为专利申请实质条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
(2)专利主体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4)取得专利权的人不符合专利权的条件。
(3)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决定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决定的效力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返还费用。
但是,对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5)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撤回其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程序,但现有的证据表明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专利委员会可以继续审查。
25、专利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或者构成限制竞争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第一,请求人必须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
条件。
第二,专利权人没有实施该专利且无正当理由。
第三,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的
时间之后才可以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另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
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强制许可申
请。
(2)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
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
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一,前后两个发明创造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使用新型。
第二,在后发明创造同前发明创造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
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第三,强制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专利权人的申请而给予。
在这种
情况下,首先申请强制许可的,一般为在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因为后一专利的实施必须依赖与前一专利。
(5)给予公共利益考虑、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52条规定:
强制许可设计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26、强制许可的效力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仅仅获得了该项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不是独占性的,专利权人有权在许可第三方使用。
强制许可是有偿的,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27、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一)中心原则
(二)周边原则(三)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折中原则的定义:
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在对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28、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是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
法具备了权利要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就是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
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
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
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动、分
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
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基本相同,则
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3)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在专利申请的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过程中,专利权
人如果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
文件修改,限制或部分地放弃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
因此获得了专利授权,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适
用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禁止其将已被限制排除或已
经放弃的内容从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多余指定原则
(5)公职技术抗辩原则
29、先用权人的利用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产品的“先使用人”,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工作的“先使用人”,他们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
30、商标的定义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者其他组合构成,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将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经营者联系起来,并且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
31、商标的功能
商标的功能是指由商标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特有的作用。
(1)标示来源
(2)保证品质(3)广告宣传(4)彰显个性
32、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例如:
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共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的商标。
3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个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例如:
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等
34、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由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例如:
杭州娃哈哈集团就注册了“娃哈哈”、“哈哈娃”、“娃娃哈”等一系列商标。
35、商标的构成
(1)可视性:
可视性是指商标的标志是有形的,客观的,可人们所感知,进而
借以识别和选择产品。
(2)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两方面。
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
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生的标识产品出处并区别于他人产品的属性。
获得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是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
(3)不带欺骗性和不违反公共秩序:
包括不违反公共良俗和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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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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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法学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