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模板带试用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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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模板带试用期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姓名性不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派出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家庭):
(手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述的有关情况均为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乙方向甲方承诺所述自身的一切情况及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并理解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依照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职位工作。
依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工作职位。
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职务的要求规定,履行作为职务的职责,符合甲方的考核标准。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依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工作地点。
双方同意,依照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在本系统范围内对乙方工作职位予以必要及适当调整。
三、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刻,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专门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在保障乙方躯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刻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以一个月为计算周期,在计算周期内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执行标准工时的工作制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刻,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150%的工资酬劳;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有权单方面安排乙方补休的时刻,乙方应服从,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200%的工资酬劳;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300%的工资酬劳。
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时刻计算其工资;乙方总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总标准工作时刻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刻,甲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工资酬劳;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酬劳;
上述所称“工资基数”均以差不多工资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
四、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则、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爱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专门劳动爱护。
五、劳动酬劳
第九条乙方领取工资的方式为(月薪制/年薪制),工资标准按照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如甲、乙双方有专门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乙方劳动酬劳标准的确定、调整及变更均执行甲方的相应治理制度,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税后)。
第十一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70%的标准执行。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材料,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因乙方缘故未及时提供必需资料而导致社会保险未能办理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其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经国家有关劳动部门鉴定,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依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培养团队精神,提高自身素养。
第十七条乙方下列行为(但不限于下列行为)或给甲方造成专门大损失的,为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一)滥用甲方资源和财产的或将甲方资源和财产挪作私用的;
(二)一次性旷工3天(含3天)以上,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
(三)未经甲方同意,从事第二职业,损害甲方利益或严峻阻碍本职工作的;
(四)伪造公司文件、证章、票据的;
(五)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甲方报销款的;
(六)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具虚假医务证明的
(七)拒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造成较恶劣阻碍,经书面警告1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八)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的;
(九)违反甲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忠实、勤勉等义务的;
(十)拒绝、拖延签署本合同附件之关于服务期、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或违反本合同附件关于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
(十二)其他被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为“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乙方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将他人与甲方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乙方有维护甲方资产安全的义务。
不得挪用甲方资金;不得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若乙方所持有甲方股份,应当如实向甲方申报股份数额及其相应的变动情况,并依据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如有义务,乙方应列席股东会议并同意质询;
(六)如有义务,乙方应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乙方存在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为严峻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赔偿,并有权采取措施。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培训及服务期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甲、乙双方应签署《培训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服务期内,乙方单方面解约的,应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甲方累计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该培训费用将依照乙方承诺的服务期进行分摊,乙方实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培训费用的分摊方式,在《培训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乙方签署《培训协议》的,乙方不得拒绝。
乙方拒绝或拖延签署《培训协议》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明确表示拒绝签署《培训协议》当日或自甲方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签署的,劳动合同自该等事项发生的次日起终止效力,甲方不承担合同解除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九、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对在合同期内得到的有关甲方、甲方的治理人员、甲方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
乙方如违反保密义务被视为严峻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被认为有足够理由被辞退。
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刻对乙方都有约束力。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竞业禁止和限制交易的义务。
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若违反上述规定,被视为严峻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被认为有足够理由辞退,因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属于“高级治理人员”(甲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接着有效。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能够变更劳动合同并应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提早15日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一方要求变更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在1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七条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由,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提出解除要求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提出解除要求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提出解约要求的,则甲方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依照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来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者经甲方提出,在10日内拒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四)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或依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约定被视为严峻违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拖延签署保密协议、培训协议,或违反该等协议的);
(五)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包括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早通知”;劳动合同自该等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经甲方相关审核评价程序确认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又无法变更的,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并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看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完成工作交接后,乙方不存在任何未尽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四)非因乙方缘故,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后,本合同相关附件除《保密协议》外均自动失效。
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接着有效。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全部离职交接手续,签署与离职相关的法律文件。
如乙方拒绝配合,则视为其严峻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不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早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以及乙方自身实际工作能力,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系统内进行调动,该调动不构成本合同约定之劳动合同关系的任何实质性变化,也不产生本合同约定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本合同期限内任何时刻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当:
(一)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依照甲方的要求,完结任何未结的工作;
(二)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面交接工作;
(三)立即交回甲方发放的证件(如工作证、出入证、考勤卡等),归还甲方交其使用的各项物品(包括汽车、手机、计算机、电话、数据、图纸、资料、钥匙、相关设备等)。
乙方同意其无权保留任何本条所述物品或其副本。
如乙方离职后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乙方离职手续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如乙方拖延办理,则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经济补偿及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甲方违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的赔偿金标准为: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数额为: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至合同签订日之间的月(年)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乘以职员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职员的12个月工资。
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或违反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工作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甲方因录用乙方,而为其办理户口、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的,乙方单方面要求解约的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办理上述手续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将人事档案调入甲方指定部门保存档案,甲方配合主管部门按国家政策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乙方的调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要紧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发明成果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不能带走甲方项目、技术、专利、发明成果等资料,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及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甲、乙双方一致申明:
双方均在签订合同前悉知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文字、标点、段落、章节、日期,以及本合同的内涵。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如应用于北京行政区划以外,若合同内容与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点性法规冲突,以当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如《职员行为规范》、《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文件均是对本合同的积极、有效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五十条乙方于本合同下所预留之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如发生变化,而自发生该等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而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通知,自送达至对方于本合同下所预留之通讯地址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地址无法送达,则自书面文件被退回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有关违约赔偿、离职交接及保密义务的规定接着有效。
因联系方式存在错误,导致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劳动合同相关附件无法签署,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提供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变更信息的一方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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