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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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
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2016年2月
1总则
1.1为加强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广州市新建建筑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3本技术要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2术语
2.1深度净化
对自来水进行的进一步处理过程,能进一步提升供水水质,改善饮用口感。
2.2二次供水
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2.3二次供水设施
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而设置的水池(箱)、消毒设备、气压罐、水泵机组等设施。
2.4水质采样点
因供水水质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
2.5室内生活给水系统
指深度净化装置后,由包括给水管道、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循环回水管道、水表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组成的给水系统。
3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给水专业规划。
3.1.2室内生活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附件1)的规定。
3.1.3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内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1.4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宜取最高日150~250L/人d,日变化系数宜取Kd=1.25,时变化系数宜取Kh=2.5,住宅人数宜取3.5人/户。
3.1.5示范区生活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8m/s。
3.1.6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有在线水质和流量监测设施。
3.1.7对于多栋居民建筑,一个供水单元不宜超过500户。
3.1.8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含净水水池(箱)、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中的水力停留时间合计不得大于12小时。
3.2系统选择
3.2.1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原水水池(箱)、深度净化装置、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室内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
3.2.2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
3.2.3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2.4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并在管网末端设回水管道,循环回水宜接入原水水池(箱),经过深度净化与消毒后进入枝状供水管网。
3.2.5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稳压阀,并应保证系统循环。
3.2.6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严禁与其它管道系统连接(包括:
商业、绿化、消防给水系统,自备水源给水系统,中水系统,回用水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等)。
3.2.7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的市政给水总表,其表后的生活管道不得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且在市政给水引入管设置防倒流污染装置。
3.3深度净化装置
3.3.1深度净化装置应设置在原水水池(箱)与净水水池(箱)之间,并宜靠近集中用水点,可设置在居民建筑物内,亦可单独设置。
3.3.2深度净化装置的规模、数量及在小区的位置,应根据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及系统维护管理和运行安全等条件确定。
3.3.3深度净化装置宜采用超滤膜处理技术,并相应配置预处理、后处理及膜的清洗设施。
3.3.4超滤膜的预处理宜采用活性炭过滤器,后处理宜采用消毒设备进行消毒灭菌。
3.3.5深度净化装置所处环境应符合生产工艺卫生要求:
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洁、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霉、防腐、易清洗、易消毒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鼠、防尘措施等。
3.4消毒设备
3.4.1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3.4.2紫外线消毒应位于净水水箱出水管处,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规定。
3.4.3紫外线消毒设备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3.5在线监测仪表
3.5.1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连续检测浑浊度、pH值及水量。
3.5.2在线水质监测点宜设置在深度净化装置出水处;在线流量监测点应设置在深度净化装置进出水、循环回水管上。
3.5.3应在小区地面显眼位置设置在线水质检测数据显示屏。
3.6居民生活用水水池(箱)
3.6.1居民生活用水水池包括原水水池(箱)和净水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不可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合建。
3.6.2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3.6.3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的规定。
3.6.4应选用不锈钢材质的水池(箱),当水池(箱)体积过大时可考虑使用混凝土水池(箱),但池(箱)必须内衬不锈钢。
水池(箱)内的检修爬梯、水位标尺、支撑件及配件等也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3.6.5水池(箱)容积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不宜过大。
当单个水池(箱)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3.7管材及附件
3.7.1给水管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选择:
1管径≥DN100的埋地给水管应选用球墨铸铁管或不锈钢管;
2管径≥DN100的裸装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
3管径<DN100的室外裸装(无阳光照射)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或钢塑复合管(内衬PE),不得选用PVC塑料管或其它劣质管材,有阳光照射的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
4管径<DN100的户内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或PPR管,不得选用PVC塑料管或其它劣质管材。
3.7.2管道连接
1球墨铸铁管应选用承插式橡胶圈柔性接口方式连接;
2不锈钢管连接宜选用卡压式连接。
3.7.3供水管道应有明确标识,标识宜为蓝色。
3.7.4给水管道及附件中所用的橡胶密封圈应为食品登记橡胶材料,其卫生指标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3.7.5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卫生器具的设置要求和材质要求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的规定。
3.8泵房
3.8.1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规定。
3.8.2采用供水泵兼做循环泵使用时,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流量控制阀。
3.8.3建筑内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
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8.4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8.5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3.8.6泵房内电控系统应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电控系统、水泵电机上方不得有排水管道。
3.8.7泵房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水泵房环境温度超过35℃或低于0℃的,宜配备空调或暖气,相对湿度大于90%(20℃)的,宜配备除湿机。
3.8.8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3.8.9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3.8.10水泵选泵、电源、机组的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8.11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3.8.12泵房应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及安防系统,泵房门口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并安置挡鼠板。
3.8.13泵房内应准备应急备用电源和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恢复供电。
3.8.14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3.8.15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的规定。
3.8.16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3.9水表
3.9.1市政给水总表应按安装远传表标准设计,须配套安装市电、网络和集抄器,以便将水表运行相关状态和数据通过监控系统传到供水企业。
3.9.2新建居民住宅应每住宅单元独立设置水表(以下统称“户表”)计量计费,户表应集中安装在各单元户外或水表间内。
3.9.3住宅建筑天面消防水箱由生活加压管网补水的,水箱进水管需设置水表计量计费。
水表应与顶层居民户表一起集中设置。
3.9.4住宅建筑为公共卫生清洁方便,在建筑物梯间设有公共卫生清洁用水点,而各公共卫生清洁用水点需从生活给水立管取水的,应设置水表计量计费。
清洁用水点宜每隔2~4层设置,水表口径以DN15为宜,且应与对应楼层居民户表一起集中设置。
3.9.5户表、梯间清洁用水表均应使用具备数据集抄、传送功能的智能水表,每栋楼须安装集抄器负责定时集抄智能户表的数据,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智能水表安装、使用需求安装配套设施。
3.9.6水表及水表房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新建住宅智能水表配套设施设计安装技术标准》的规定。
4工程施工及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示范区给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4.1.2给水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管材及配件必须有相应的省、直辖市、市级卫生许可批件;管材、管件、设备或水箱的内衬涂料应附卫生部的许可凭证;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4.2工程施工
4.2.1建设项目的给水工程应严格按照经供水企业核定的设计图纸施工。
4.2.2加压水泵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及《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4.2.3管材及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供货、施工、建设、接收单位及监督机构进行联合进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2.4给水工程所用涉水管材、管件及深度净化装置相关材料必须每批次抽样送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进行管材浸泡水检验(附检验相关报告)。
4.2.5在建筑给水工程施工期间,供水企业有权到施工现场抽取给水管材及配件,对其外观、物理性能、压力等级进行取样复检。
抽取样品需送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监察站检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2.6净水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合理,并应满足正常运行、换料、清洗和维修要求。
4.2.7净水设备的电气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4.2.8管道、水池(箱)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冲洗,消毒、冲洗及验收程序由供水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施工单位执行。
4.2.9净水设备的调试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活性炭、超滤膜应经清洗后才能正式通水运行,连接管道等正式使用前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4.3工程验收
4.3.1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给水系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2中间验收及终验收应填写记录表格,其格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广州市质监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4.3.3供水企业必须参加建设项目的给水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的组织工作,按要求准备竣工验收资料。
4.3.4建设项目给水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下列资料,以备供水企业人员查阅:
1建筑给水系统简介;
2建筑室外、室内给水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合格证、保质卡、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管材及配件的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5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及工程初验和终验记录;
6阀门检测报告;
7给水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记录,消毒按照《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DBJ440100/T98中对二次供水设施浸泡消毒的要求执行。
8由卫生部门出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检测项目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要求);
9工程质量评定表。
4.3.5现场验收时供水企业人员应检查下列项目:
1电源的可靠性;
2水泵机组运行状况和型号、扬程、流量等参数;
3管道、管件、设备的材质、施工安装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外观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水池(箱)的设置、材质、构造、配管(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进人孔)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水表及在线仪表安装、运行情况与数据传输的功能;
6水表井的设置情况和井内户表的安装情况;
7给水设备房(泵房、水表井、设备井等)的排水、通风、保温等环境状况;
8随机抽查用户终端出水压力情况(抽查点不少于5个,其中不同分区加压系统中的最不利点不少于2个)。
4.3.6给水系统水质检验:
1建设项目给水分部工程验收时,供水企业人员应按要求现场采集水样,然后送至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广州监测站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自查原因,整改处理后再通知供水企业人员采集水样送检,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水质采样点的设置:
(1)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强、操作方便等特点,并能真实地反应管道工程的水质状况;
(2)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原则为:
1)在深度净化装置出水处设置采样点。
2)供水用户少于500户的,用户终端水龙头采样点的设置不得少于2个;供水用户在500—2000户之间的,每增加500户应增设1个用户终端水龙头采样点;供水用户大于2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应增设1个用户终端水龙头采样点。
用户终端水龙头采样点应该包括示范区的供水最远端。
3水质采样:
(1)水质采样应按确定的采样点,在正常供水工况下进行;
(2)水质采样应按有关水质采样规程的要求进行。
采样应选用专门的采样容器,并作好详细的现场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广州监测站检测。
4水质检验
(1)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广州监测站应按水质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对水样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2)深度净化装置出水按照《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中表1常规指标、表2消毒剂及表3非常规指标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风险指标,开展全分析检测。
(3)用户终端进行常规8项(浑浊度、pH值、肉眼可见物、臭和味、色度、耗氧量、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的检测。
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可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制定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J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CJJ14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GB/T17219《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19837《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DBJ440100/T9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T3009《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J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265《泵站设计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附件1
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
示范区水质标准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2016年2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的水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编制了《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参考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及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四版)、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健康咨询》(2011)。
本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质卫生要求、示范区水质卫生要求、示范区用户终端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10方面的内容。
水质指标包括表1常规指标34项、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1项和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64项,合计99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的用户终端水质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和水质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用户终端
示范区内用户家中的水龙头。
3.2示范区供水
供水企业在居民小区入户前经深度净化(活性炭、超滤膜)、储存、消毒和加压,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
能反映示范区用户终端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
根据需要实施的示范区用户终端水质特定指标。
4示范区水质卫生要求
4.1示范区用户终端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示范区用户终端水质应符合表1、表2和表3卫生要求。
4.1.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类别
序号
指标
限值
微
生
物
1
总大肠菌群/(CFU/100mL)
不得检出
2
耐热肠菌群/(CFU/100mL)
不得检出
3
埃希氏大肠杆菌/(CFU/100mL)
不得检出
4
菌落总数/(CFU/mL)
50
毒
理
指
标
5
砷/(mg/L)
0.01
6
镉/(mg/L)
0.003
7
铬(六价)/(mg/L)
0.05
8
铅/(mg/L)
0.01
9
汞/(mg/L)
0.001
10
硒/(mg/L)
0.01
11
氰化物/(mg/L)
0.05
12
氟化物/(mg/L)
1
13
硝酸盐/(以计N)/(mg/L)
10
14
三氯甲烷/(mg/L)
0.03
15
四氯化碳/(mg/L)
0.002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6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5
17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
0.5
18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19
肉眼可见物
无
20
pH值
7.0-8.0
21
铝/(mg/L)
0.2
22
铁/(mg/L)
0.2
23
锰/(mg/L)
0.05
24
铜/(mg/L)
1
25
锌/(mg/L)
1
26
氯化物/(mg/L)
100
27
硫酸盐/(mg/L)
100
28
溶解性总固体/(mg/L)
500
29
总硬度(CaCO3计)/(mg/L)
300
30
耗氧量(mg/L)/(以O2计)
2
31
挥发酚/(μg/L)
2
3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2
33
总α放射性/(Bq/L)
0.5
34
总β放射性/(Bq/L)
1
表2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类别
序号
指标
限值
消毒剂
1
紫外线强度
>70mW/cm2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类别
序号
指标
限值
微
生
物
1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2
隐孢子虫/(个/10L)
<1
毒
理
指
标
3
锑/(mg/L)
0.005
4
钡/(mg/L)
0.7
5
铍/(mg/L)
0.002
6
硼/(mg/L)
0.5
7
钼/(mg/L)
0.07
8
镍/(mg/L)
0.02
9
银/(mg/L)
0.05
10
铊/(mg/L)
0.0001
11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12
一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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